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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實現法治中國建設的要求,同時也是交通行業本身不斷發展建設的需要,目前交通行政執法體制存在諸多影響行業發展的問題,迫切需要改革破除壁壘
關鍵詞 交通 執法體制 改革
行政執法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對維護社會秩序、懲治各類違法行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受歷史遺留等客觀因素影響,我國的行政執法體制在職能配置、權責劃分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提出了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要求。交通行業是服務社會的重要基礎性產業,行政管理面廣、執法門類較多,必將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單位。為此,深化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對全面提升行業執法水平,促進交通工作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當前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背景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全國各行各業全面深化改革,比較成型的的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管理領域。城市管理將原來分屬于城建、環保、規劃、環衛、工商等部門執法職能和機構整合,組建相對獨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文化市場管理將法律法規賦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權保護、文物、廣播電視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到一個部門。城市管理改革最早、涉及面最廣、暴露問題最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出臺規范性文件最多、要求比較明確、貫徹比較徹底。這些行業改革為交通行業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就交通行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而言,事實上,從2002年開始,交通運輸部就將廣東省、重慶市等地作為全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試點,至今已14年。通過改革,理順了體制、調整了職能、規范了隊伍,為執法體制改革提供了經驗借鑒,為規范執法樹立了形象。當然,改革過程中也存在弊端,暴露問題。近幾年,交通運輸部不斷加快全國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步伐,多省采取總結經驗教訓、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辦法逐步探索前進。
二、正確認識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體制不順、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多頭執法等,長期以來,這些交通行業執法存在的問題一直被社會所詬病,導致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同一層級內行政執法權配置過于分散,導致執法主體過多。具體到公路路政執法隊伍,目前未經改革的現狀是大部分基層路政執法隊伍都有兩只。一支隊伍負責一級(含一級)以上的高等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經法律法規授權負責國省縣鄉的路政管理。兩支隊伍職能重疊,造成社會群眾無法區分,也是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另外還有交通運政部門和鄉鎮交管所也在公路上的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陸上有路政、運政、交管三支隊伍,水上也海事、港口監督、航道等執法部門,這些都所屬交通執法隊伍,卻各行其政,所執行法律法規也存在交叉管理的問題,對交通執法形象造成了混亂、多頭管理、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局面。
除此之外,正是這樣的權利配置,從外表看行業隊伍雖龐大,但實質力量分散。基層單位在一線執法過程中遇到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往往以單一部門之力根本難以完成,需要多頭匯報、多方協調、引他山之石借助突擊式聯合整治來達到目的。但這種運動式執法耗時耗力,負面效應不斷,聯合整治一過問題又出現,難以根除,缺乏長效。
2.不同層級行政機關執法邊界不清,導致行業與行業之間職能交叉,協調不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同層級執法機關都可以行駛職權,容易造成相互推諉或者畫地為牢。“有利搶著干、無利沒人干”,管理弱化、以罰代管等不利問題就逐漸凸顯。比如說公路路政部門與公安交警部門,從《公路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條來看,其中職能交叉最為明顯的就是治超方面,兩部法律中對車輛超載、超寬、超高、超長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但消除違法行為,超出部分的貨物采取卸駁載的要求是一致的,兩部門都具有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管理與處罰權。但在實際處罰過程中,只有路政部門在嚴格執行這一規定。兩只隊伍因執行的處罰標準不同,工作流程不同,沖突和矛盾也時有發生,所以導致有時工作上協調困難,相互不配合,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巨大困難。
交通是社會公益性基礎產業,服務面廣、層次深,問題的存在不僅是執法隊伍不硬、人心不齊,不穩定的因素,更使行業對外形象大打折扣。交通行政管理更科學、更規范,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將是必由之路,只有體制改革才能促進交通工作全面快速健康發展,使交通行業更好地為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三、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劍指何方
1.精簡執法機構、整合執法職能。在理清職責權限的基礎上,打破固有區域、部門限制,先行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通過再造執法組織架構,優化配置執法力量,實現執法效能最大化。此舉除了提高執法效率外,還能避免多部門管理推諉扯皮,執法標準、執法尺度的統一也能促進執法公平。
具體到公路部門而言,可以在總結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管理領域執法經驗基礎上,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將目前分散在各級交通運輸管理、公路管理、農村公路管理、道路運輸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監督檢查等職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級新組建的綜合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承擔。新組建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外一支隊伍,統一機構名稱,規范機構設置,明確職責任務,并且充分結合各區域特點,做好權利“收放”,分而治之。省級主要負責政策、標準的制定和業務指導、監督及需統籌推動、區域聯動等任務的協調。市級明確部門間協作,做好執法人員培訓管理工作,將骨干力量充實到基層,將執法重心下移到基層,將經費保障下傾到基層。原執法部門以外的基層公路養護部門、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繼續承擔公路建造、養護、保暢等服務工作,不再承擔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工作。
2.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除了在機構設置方面,還要切實解決執法程序中存在的問題。省級機構應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覆蓋所有行政行為、構建完備的行政程序法律體系,使得所有的執法流程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民主法治意識逐漸提高的新情況,改變過去一度依賴強制手段的執法方式,廣泛推行行政指導等柔性執法方式,多運用說服教育、調節疏導等非強制手段,多提供政策指導、法律援助等技術支持,真正做到執法與服務結合、懲罰與教育并濟、打擊與保護并重,提高全社會對公路行政執法工作的認可度與滿意度。
3.從嚴隊伍管理,完善財政保障機制。目前我們認為,人員身份劃轉障礙是影響改革進程,決定改革是否徹底的重要因素。行政執法最終由執法人員落實,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執法質量,影響行政執法水平,進而影響執法體制改革的成效。
改革后執法隊伍可按照機構、人員編制不突破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市、縣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人員編制分別由市、縣級機構編制部門在省機構編制部門下達的總量內,根據定編標準核定。對原執交通運輸部統一編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的路政、運政執法人員,依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考試考核的辦法,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并在后期實行崗位績效管理,只有解決了人員身份和待遇問題,隊伍內部公平公正,才能推進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對未聘人員,要本著以人為本、和諧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對未經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人員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拓展服務網絡、推進體制創新等方式多渠道轉崗安置或清退,避免社會矛盾。
一、執罰機關龐雜、職能交叉的現象仍沒有改變,而且還被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
為了表述方便,我們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被依法授權、委托的組織成為執罰機關。在現行《行政處罰法》中,雖然單設了專門一章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作了規定,但對現行的執罰機關混亂的現狀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改變,一些原先從事執罰職能的不合法組織通過規章委托,又變相的取得了執罰權,從過去的不確定法律地位搖身一變又成為合法的執罰組織。據統計,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全部行政法規、規章都設立了行政處罰權,由此產生了數量龐雜的執罰部門,具體有公安、海關、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煙草、醫藥、鹽業、農業、林政、交通、路政、漁政、海事、教育、民政、郵政、電信等等諸多部門,執罰隊伍過多過濫,造成大蓋帽滿天飛,老百姓形容為“幾十頂大蓋帽,管著一頂破草帽”。由于執罰隊伍龐雜,不可避免的造成職能交叉、重疊。對某些違法行為,由于執法風險大,利益小,導致執罰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對某些含金量高的違法行為,執罰部門又相互爭權,競相處罰。同時,由于執罰部門過多,又在某些部門形成執法人員數量不足的形象,執罰活動靠搞突擊執罰、聯合執法來完成執法任務,以應付上級的檢查。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雖然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因為該法律條款非強制性條款,每個執罰部門必然片面強調自身職能的重要性和專業性,肯定不愿輕易得將自己的執罰權交由其他部門行使,這樣,執罰部門龐雜的現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變。而且隨著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斷增加,一些新的執罰部門就會不斷出現,執罰隊伍將更加混亂。
二、行政處罰決定權交由行政機關行使,是導致行政權力極度膨脹的重要根源之一。
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或組織人身、財產、行為的限制和剝奪,是一種懲罰權,應屬司法權的范疇。而我國現行行政處罰體制是在過去計劃管理體制下逐步形成的,過分強調了行政權威,而忽視了國家權力分權制衡的原則,一些行政機關借助歷史機遇,獲取大量的行政處罰權,通過多年的苦心經營,不進行政職權遍布公法領域,而且還將觸角逐步伸向私法領域,一行政權力干預公民或組織之間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糾紛。
行政機關千方百計爭奪行政處罰權,一方面是為了表明自己部門的重要性,確保自己在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中能夠保住一席之地,這也是政府機構改革似乎走不出膨脹-----精簡-----再膨脹-----再精簡的怪圈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擁有行政處罰權也能給部門自身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我國現有行政執法部門的經費名義上是執行收支兩條線,但真正落實的僅是少數。大多數執罰部門經費短缺,必須靠上級財政部門的罰款返還來彌補。更有一些執罰部門的經費實行自收自支,靠直接坐支罰款收入來維持。這種財政保障體制就必然導致了趨利執法和自費執法的現象,一些部門不是重在糾正違法行為,而是罰款了事。有的部門甚至希望、鼓勵當事人違法,因為這樣才能有錢可罰,由此形成了“養違法”的現象。如某地公安派出所為罰款創收,竟然招聘賣做誘餌,釣客來,創造了執罰機關執罰創收的奇聞。利益的趨勢只能驅使行政機關更加愿意濫用行政處罰權,總是千方百計的保留和爭取更多的行政處罰權,從而引發行政權力的再度膨脹。
三、現有行政權力不能滿足行政處罰的需要,起不到真正懲罰違法,糾正違法,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現有行政機關的大部分行政權力是與其行使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權相匹配的,勸導性、指導性較強,法定強制力相對司法權而言比較弱。目前,除公安、海關等少數行政執法機關擁有對人、對物的行政強制權外,其他機關一般不具有這種行政強制權。而現行行政處罰過程中,又不能沒有上述權力的保障。諸如現行行政除案件的相對人作偽證;向行政機關提供假證;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拒絕行政機關檢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調查等諸多現象,在現有行政處罰體制中運用現有行政權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決,尋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權,或瀆職、失職不作為。這兩種做法都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踐踏。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對現有體制進行徹底改革。
我國現有行政處罰案件有相當多的都和第三人權益受到侵害相聯系。第三人希望國家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能夠使自己受侵犯的權利得到救濟。顯然,這種救濟最終還需司法權來保障。而我國現有行政保護制度中,如商標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治安案件人身傷害賠償等,雖然賦予相應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對涉及民事賠償的部分一并做出處理,但并沒有法律最終強制力。而且,一些行政機關擔心引起行政訴訟,也不愿意履行這部分職權,使這類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而且,現行行政處罰程序所設置的一般程序,諸如立案、調查、內部法制核審、處罰告知、聽證、決定處罰、強制執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繁瑣,雖然耗費大量政府資源,反而很難達到預期目的。
我們知道,行政執法體制必須符合國家權力分工制衡與協作的原則要求,必須體現國家意志的唯一性、強制性和有效性。我國目前的政府機構改革雖然蘊含著較為深刻的制度創新思想與舉措,但仍是一種過渡性的改革,其直接目的不過是在于解決目前較為突出的矛盾,具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性質,而缺乏前瞻性與預防性。法律體制改革必須具有前瞻性,行政處罰體制改革也同樣如此。是體制改革遷就于行政處罰現狀,還是行政處罰改革適應時代的發展,確實是一個值得考慮問題。我們應該借鑒包括西方法制社會在內的所有人類文明成果,結合我國實際,與世俱進,建立一套新的能夠適應現代法制社會要求的行政處罰體制,而不是修修補補,應付了事。具體而言:
一、將現有執罰部門適當集中,僅賦予其當場行政處罰權和一般程序調查權、行政處罰建議權。除公安、海關、稅務部門外,其他部門執法權全部合并,統一交由各級人民政府行使。根據我國憲法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包括行政執法權在內的國家行政權力。但實際上各級政府的執法權力都分散到政府的各部門手中,造成部門林立,權力分散。行政處罰體制改革就是要還完整行政權與政府。將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權與決定權分離,是按照行政權與司法權分工原則,將行政處罰決定權從現有行政權力中剝離出來。
考慮到目前違法行為大部分屬于性質輕微的狀況,可以授權行政機關行使相對人沒有異議的當場處罰權,但僅限于案件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另行調查取證,僅處以警告或一定數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除此之外,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調查,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專門成立行政法院,由其行使行政處罰決定權、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權、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權。依托現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單獨成立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針對違法行為簽發行政調查令,行政執法人員持行政調查令對違法行為人或組織進行強制性的行政調查,必要時可以申請行政法官簽發行政強制措施令,對涉案物證進行查封、扣押。由于一切活動都是由行政法官決定,既保證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時時監督,又賦予了行政調查行為的權威性。違法相對人的一切拒絕、阻撓調查行為都可被視為是妨礙司法行為而受到追究,從而解決了現行行政處罰手段過軟的弊端。行政法院通過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和處罰建議的審查,聽取違法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決定權。對行政法院做出的處罰決定,只有違法行為人可以上訴。逾期不上訴的行政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違法行為人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起訴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行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僅負責訴訟程序的操作,不參與行政調查取證,代表國家對行政處罰案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對現有行政處罰體制的改革,由于涉及到行政權、司法權的重新分配,牽扯到許多部門的利益,肯定會有很大的阻力。但這應是我們今后改革的方向。我們應當先從理論上、思想上掀起一場大討論,百家爭鳴、百家齊放,使之更加完善,然后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立。只有斷然廢除一切不合理的體制,重新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運作制度,才會使政府在管理社會和經濟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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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鐘明霞《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缺陷分析》(《法學》雜志1998年第4期)
關鍵詞:刑訴法;證人;問題;借鑒
一、引言
法律體系依賴于證據而存在,而證人是證據構成中的重要一環。對于證人的證明作用依據的界定以及證明能力的證明等相關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還不是很完善,比如對于特殊身份的證人的證明能力沒有明顯的區別化建設。此外我國的法律體系對于證人的保護、證人的補償等諸多方面還處于薄弱環節。
二、我國法律有關證人的若干問題
1、對特殊證人的支持不利
我國對證人作者能力以及對相關的特殊證人的證言能力的判斷體系建設不足。主要表現為對特殊證人的界定不足以及對特殊證人的證言支持不足兩個方面。
在對特殊證人的界定不足方面表現為界定條件過于寬松。我國刑法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規定: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與美國的相關法律相比界定相對較松比如對親身,相關責任人,利益獲得者等人群的證言鑒定不足。此外,由于對特殊證人的界定不足,進而導致了對證言是否采納的判斷依據不同。
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對特殊證言的支持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方面對于部分限制行為人的證言支持不足(比如聾啞人);另一方面是對無法到庭的證人的證言支持不足。最后一方面是對于特殊職業的證人的證言支持不足(比如警察,法官,政府官員等)。
2、證人證明能力的附加條款不完善
對證人證明能力的判斷以及保障性措施均是通過證人證明能力的附加條款來實現的。我國主要存在如下三個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沒有發誓系統的壓力,進而為后期的偽證鑒定不足。另一方面是沒有嚴格的強制體系,證明人沒有相關的法律對其必須到庭的的行為進行限定,進而導致了我國的實際證言準確性。最后一方面是對證明不遵從現象的監管不利。部分法院在政府的公訴等環節,由于證明材料的不到位而造成相應的系統不完善的現象。
此外,我國法律體系雖然允許在法庭上采用交差提問環節的出現,但是并不作為主要的評價手段。同時,在證人的證明能力的證據體系的建立過程中還不完善
3、文化氛圍對證人作證能力影響明顯
從自身角度出發我國的文化氛圍以及作證本質對證人的作證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在文化方面這種影響主要表現為我國人民對法院的恐懼,進而不遠主動的提供證據,在法律層面則主要表現為對不遵從顯現的證人踢出力度不足。
4、證人不遵從行為監管不到位
我國對于證人的不遵從行為的保障,監管以及判斷均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對證人身份以及證人資格的審查相對寬泛,并沒有專門的針對符合證人標準的證言可信度測試。同時也不具備美國法律規定的發誓的保障欣慰。在對監管的過程中則主要表現為法院階段對交叉提問的環節使用不當,或者提問時間過短,無法使得法官對證人的證言就行判斷。最終對于偽證等不遵從現象的處罰梯度不足,我國刑法中對定出具偽證的證人處罰較輕,刑法中規定了如果偽證足以影響案件事實,但法官未采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法律設計的罰款、拘留按情節適用。如果偽證影響了法官公正裁判 ,造成了嚴重后果,則法律規定對個人進行1000元以下的罰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則顯得較輕(除非偽證者能證明法官故意采信了其偽證)。由于中國的偽證罪僅為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不適宜與民事訴訟。
三、國際相關問題經驗--以美國憲法為例
出庭作證的證明能力高于非出庭作證的證明能力,并且按照美國的法律要求,被告以及有權且有必要與證人進行辯論。對于由于證人無法出庭進行辯論的現象,法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證言就行不采納的操作。同時,我們發現美國的證人做能能力體系對作證能力的要求處于強制執行。證人在被要求出庭作證后,不得以非正當理由進行拒絕,否則將失去證明能力。
此外,宣誓環節是美國法律體系保障證人做正能力的一大手段與方式。證人在法庭之上,陳述證言之前需要以圣經等名義進行宣誓,來保障證言的可信程度。同時,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了無者以及其他宗教的信仰者不得宣誓。
根據對質詰問權的要求,通常證人只有出庭作證其所提供的證言才可能被陪審團或法官采納,庭外陳述依照傳聞證據規則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存在傳聞規則的例外,即使未經過出庭作證,證人證言亦不會被排除。
對于事件相關的證人證言的法律效益可以慚愧對證人的界定以及相關的證言有效性的界定。首先,事件相關證人可以作為特殊證人而出庭作證。其證言符合法律程序的可以予以采納。但是,采納的信度低于其他證人證言。其次,相關利益人,在針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件的作證過程中法院對其證言不采納。其次,被害人的證言由于具有一定主觀性而在法庭上則表現為對其部分證言的采納(現場描述部分)但是必須接受交叉詢問的過程方可進行采納。其他的類別的證言需要證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副證。
對于證人的不遵從現象主要表現為出具偽證以及出具可以引起重大誤解的不全面證言。美國法律對此種不遵從現象有著明顯的懲罰與預防措施。其預防措施主要通過對證人資格的認證,作證前的發誓等手段進行預防。而對其懲罰這通過條款603條的規定當庭出具偽證罰款2.5萬美元并最高判罰入獄6個月。此外,如上條款不適宜于兒童證人。
四、我國證人相關問題的改進對策
1、完善證人身份界定
在特殊人群的證明能力限定方面是對證人的特殊身份進行界定。目前我國的刑法對證人的身份限制還不是很到位,一方面容易造成證人不遵從行為的出現,另一方面容易造成證人的心理負擔進而影響了證言的法律效益以及司法的公正。
2、建立更為人性化的證明能力條款
目前的證明能力的條款較為苛刻比如必須出庭原則以及五出庭經濟補償,五出庭政策扶持等方面,嚴重的限制了證人的積極性以及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方面,要明確證人保護機關。從域外的立法經驗考察可以看出,世界各國一般制定專門的法律并設置專門的機關對證人進行保護。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也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別頒布了《證人保護條例》和《證人保護法》。
3、加強對證人不遵從行為的監管
因此,在未來的針對證人不遵從現象的處罰過程中需要建立強制性的證人證言保證系統,并且對于重大案件或者證人對于整個案件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要求其簽訂保障協議或者選擇保證人。對于此種證言需要高度采信。同時,此種證人的不遵從行為需要受到高于現行法律的制裁。此外在出庭作證制度的保障下,應該加強對證人的保護避免立法上的相互矛盾和沖突,并保障被迫的不遵從現象的出現。打消證人不愿出庭作證的消極心理。對于證人在出庭情況下應該加強公訴人對相關證人的詢問與質證環節,通過不斷的質證來達到澄清事實,避免不遵從現象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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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科學發展的高度明確要求
辦公室是溝通上下的“咽喉”、聯系左右的“紐帶”,在推動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中承擔著重要職責,必須緊跟形勢發展的要求,在服務科學發展中找準定位,履職盡責。
1、率先解放思想。作為政府重要的決策輔助機關、參謀助手和辦事機構,思想解放的程度決定著辦公室的工作水平。要深入推進思想解放,樹立全局眼光,查找思想差距,敢于突破思想束縛,不斷開拓思想!視野,努力在思想上不斷有新認識,觀念上不斷有新轉變,理論上不斷有新提高,工作上不斷有新思路,在解放思想、改革創新上始終走在前列。
2、善于改革創新。針對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要深入剖析原因,找準問題癥結,善于改革創新,切實解決好基層和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效能建設的突出問題。當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處于關鍵時期,解決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消除影響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要求辦公室敢于突破過去,勇于超越自我,以改革創新的思路出好主意、當好參謀、抓好落實、搞好服務。
3、提升服務能力。圍繞建設服務型政府目標,善于用科學發展觀分析和解決問題,在提高服務科學發展能力上取得新進步,更好擔負起市委、市政府賦予的職責。按照“眼界寬、思路寬、胸襟寬”的要求,著力提升科學決策、統籌發展的能力,化解矛盾、破解難題的能力,善于學習、開拓創新的能力,依法行政、促進和諧的能力,努力提高服務發展、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水平。
二、以實事求是的精神找準問題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對照爭創一流目標,對照人民群眾期盼,辦公室在思想觀念、體制機制、服務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還有一定差距和不足。
1、思想觀念有待進一步轉變。少數干部思想解放不夠到位,不太善于以全局眼光來看待江都的發展,不太善于根據群眾和基層需求謀劃當前工作,不太善于把科學發展理論轉化為謀劃發展的正確思路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工作中習慣于用傳統的觀念思考問題,跳不出條條框框,求穩怕亂,不敢作為,缺乏創新的意識和勇氣。
2、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優化。新形勢、新任務對辦公室的效能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職能轉變、完善體制機制的任務依然繁重。以提高效率為目標的工作流程需進一步優化,工作規則和崗位職責要進一步明確,內部資源要進一步整合。績效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尚不完善。效能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度還不高,長效機制建設有待深入。
3、服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少數同志視野不夠開闊,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研究不深,創新能力不夠強,破解發展難題的方法還不夠多。有些工作布置多檢查少,缺乏一抓到底的狠勁和攻堅克難的勇氣,抓落實的力度還不夠大。有些工作內部統籌不夠好,安排不盡合理,增加了基層政府和部門的負擔。
4、工作作風有待進一步改進。個別同志群眾觀念不強,對基層和群眾關心幫助不夠,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的關系處理不夠好。個別同志辦事效率不高,在抓減少文件、會議相關規定的落實上還有差距。少數同志工作中存在自滿情緒,憂患意識不強,工作進取心不足。
三、按提高效能的要求實現突破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辦公室要以解放思想為先導,強化服務意識,創新服務理念,把為發展服務、為基層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的能力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1、推進解放思想,提高創新力。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是推進效能建設,提高服務水平的重要基礎。要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大力推進新一輪思想解放,以思想解放推動工作創新。一是在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上下功夫。要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善于從全局的高度想問題、出主意、當參謀。要勤于學習,善于思考,開闊眼界,創新思路,破除陳舊觀念,克服本領危機,提高謀劃水平。要更多地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更加有預見性、前瞻性、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二是在破解難題上下功夫。面對難題,既要有攻堅克難的勇氣和信心,更要有創新的思路和辦法,有創新的智慧和能力。要堅持學用結合、學以致用,自覺運用科學發展理論分析問題,自覺運用市場經濟理論找到破解難題的思路。三是在服務創新上下功夫。進一步增強主動服務、超前服務意識,創新方式、方法,著力提升行政效率。努力提高綜合協調水平,兼顧好各方利益,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各方面積極性。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嚴格按法定程序和權利履行職責,善于在法制軌道上解決問題。
一、監獄系統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本著積極穩妥、逐步推進的原則進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監獄系統要作為一個大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的統籌;尚未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可先在監獄系統內部進行統籌,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出臺統一的辦法時,再作為一個大單位參加統籌。
二、具備條件準備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監獄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事、財政、體改等部門,按照國家、單位、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等原則,根據本地區監獄系統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報人事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體改委備案。
三、進行監獄系統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提取率要以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不得增加財政負擔,不得從財政預算撥付的干警經費中提取工人養老保險基金。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比例要相應降低。養老金計發標準,暫時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提高。
四、改革試點地區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制定的《監獄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監獄系統的干警和工人,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費渠道不同、養老金計發標準不同,要采取分別記帳、分類管理的辦法。要建立、健全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實行帳目公開,定期公布收入、支出、結余及使用等情況,加強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嚴禁挪用、濫用保險基金和管理費,出現問題要及時解決;造成損失的,要追究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監獄系統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合同制工人如納入改革試點范圍,在具體工作中要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防止產生矛盾。
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中的主體是相關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我國規定擁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是縣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擁有法律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直屬機構。另外,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形式有多種,但是總結起來可以分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以及強制等幾種。行政許可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允許當事人進行某種行為的過程;行政確認是指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行為的法律地位、法律事實的確認;監督檢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檢查當事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是指如果行政主體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那么行政主體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強制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局為確保社會安全,對可能威脅社會安全的違法行為采取強制措施以及當責任當事人拒不履行相關責任義務時,采取強制措施要求當事人履行責任義務。
二、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發展研究
第一,起步階段。
我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1998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起步萌芽。此時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范圍包括工業生產、農業生產、科學研究、貿易、國防等社會生產的方方面面。
第二,調整階段。
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發展并不是一番風順的,其中經過了一系列的調整改進。199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國務院直屬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整為由國家經貿委管理的直屬機構。然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工作職能并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與1988年的工作職能基本保持一致。
第三,改革階段。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我國政府管理體制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為提高國家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國家對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改革。此次改革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又重新升級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地位得到了大大提高,同時將技術質量監督局的藥品質量監督職能與質量糾紛仲裁職能劃分給其他專業機構,并且在技術質量監督局原有職能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職能,從而使我國的技術質量監督體系更加的專業化、全面化。
第四,發展壯大階段。
從2001年開始我國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正式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從2001年至今國家政府就在不斷的調整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的職能地位,采取了分段監管、品種監管等更為優化的監督管理方式,同時通過立法等進一步明確了技術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組織結構、權利義務以及法律地位等,推動著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體系進一步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研究
1.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然經過多年的改進發展,我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但是目前的行政執法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行政執法的法律效力較弱。
目前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的法律法規。然而,我國對于違法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規范的企業或個人采取的處罰措施還是以罰款為主。但是一些企業違法經營獲得的利潤遠遠高于罰款數額,因此這些企業個人寧愿接受罰款處罰,卻不改進生產技術質量,從而導致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執法起不到預期效果,法律效力十分薄弱。
第二,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支較為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隊伍,但是目前的行政執法隊伍還存在一些問題。部分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覺悟不高,由于一些企業或個人在行政執法時試圖通過賄賂執法人員以避免處罰,因此一些素質不高的行政執法人員往往會包庇違法企業或個人,從而導致行政執法很難取得預期效果。
2.完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的措施。
第一,完善技術質量監督的法律體系。
技術質量監督法律法規必須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符合經濟發展的具體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規范社會經濟市場,保證公民、企業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標準化法以及計量法的修訂完善,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并且與世界發展接軌的標準化體系,從而使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增強行政執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完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制。
任何行為都需要體制的約束,行政執法也不例外,相關部門要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的規律,針對現階段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弊端制定完善的行政執法體制,將行政處罰的權利集中統一起來,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另外,要著力完善各級技術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機制,提高技術監督部門的內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加強建設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人才隊伍。
行政執法部門要改革現有的用人機制,實行公開招考、擇優錄取的人才選拔機制,同時要做到人盡其才,針對人才的能力特將其放在合適的崗位上,從而提高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工作水平。另外,用人機構還要定期對內部人員進行培訓,統一組織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學習以及政治思想學習,提高內部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而提高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工作水平。
四、結語
一、做法成效
南通市自2015年3月被確定為國家級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城市以來,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方面大膽探索創新、高點定位設計,初步構建了“以整合規范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完善基層執法制度體系和創新執法監管方式為主要內容,全面推進部門內部、跨部門跨行業和區域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總體框架,建立了權責統一、權威高效、具有南通特色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體制。2016年1月,全國機構編制工作會議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座談會在南通召開,其改革經驗受到了大會肯定。他們的做法主要是緊扣“四個環節”、“推動四個轉變”:
(一)理清執法職能,推動“權責不一”向“權責統一”轉變。為鎖定權力“基數”,理順權責關系,強化執法責任,南通市通過三步來理清執法職責:一是梳理執法權力。對市、縣城市行政執法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搞清每項執法權的事項內容、法律依據、行使范圍、執法主體、機構設置、編制核定、處罰頻次等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層分類建立行政執法權力庫。二是明確執法權限。除法律法規和上級有明確規定、暫時不適宜由基層政府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外,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領域執法職能,逐步交由縣(區)承擔,實現“屬地化管理、扁平化執法”。縣級政府按照“能放則放、按需下放”的要求,推動重心下移,逐級編制“責任清單”,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三是理順執法關系。業務主管部門履行主體責任,重點做好擬定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規劃、實施審查審批、統籌協調指導、落實監管責任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的部門,依法履行執法監管、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責,理順了城市管理執法的交叉問題,提高了執法效率。
(二)整合執法機構,推動“職權分散”向“相對集中”轉變。為整合歸并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職能,南通市從四個層面分類構建綜合執法體制。在市級層面,整合優化部門內部執法監管職能,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和不宜實施集中執法的情況外,將多個處室、多支隊伍行使的行政執法職能集中歸并到一個處室或者一支隊伍行使,明確執法責任,落實執法流程,建立協同機制,實現“一個部門一支隊伍(一個處室)管執法”。在縣級層面,對執法職能相近、執法對象相同、執法方式相似的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文化旅游等領域的相關執法職能和機構整合,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實現“一個領域一支隊伍管執法”。在市轄區,由街道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統一集中對外開展執法工作,實現“一個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比如,中編辦確立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崇川區鐘秀街道辦不僅組建了綜合執法局,還將市場監管、環保、城建、水利、公安、文化等領域的9大類143項執法職能,統一劃入街道辦事處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有效地提升了街道的治理能力和監管水平。在鎮(街道辦)級層面,將適宜在基層行使的執法職能全部下放,并通過組建城鎮綜合管理辦公室,并加掛城管綜合執法中隊牌子集中行使執法權,實現“一個區域一支隊伍管執法”,達到了“小事解決在村街,大事控制在鎮(街道辦)區”的目標。
(三)下移執法重心,推動“看得見、管不著”向“管到底、管到位”轉變。南通市深刻認識到,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一線,為解決這些難題,他們通過三個途徑推動執法重心下移:一是下移執法機構。對基層發生頻率高、執法監管結合緊密、需要較強專業技術進行支撐的領域,采取下移執法機構的方式開展綜合執法,原有執法力量大部分隨同下移,不僅充實了基層執法力量,并且實現了網格化、全程化、立體化監管。二是下沉執法力量。對城市執法事項主要發生在基層、專業技術要求適宜、執法部門力量相對薄弱的領域,通過條塊結合,整合執法力量,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統籌能力,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比如在市轄區,將原有城管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整建制劃轉下移到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以街道為主,所有執法人員定點落實到社區、鄰里、街坊、路段,實現分片包干,責任共擔,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街鄰城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執法效率。三是下放執法權限。對與城市管理關系密切、現有力量和能力能夠有效承接、適宜由基層政府實施的執法事項,采取直接下放的方式,統一由基層政府開展區域性綜合執法。
(四)健全執法機制,推動“粗放執法”向“精細執法”轉變。為推進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提升執法的準確度、精細度和有效度,南通市探索建立了執法運行、執法保障、信息互聯三大機制。執法運行機制,即:先后建立監管與服務責任清單追責機制、“雙隨機”檢查機制、舉報獎勵機制、告知承諾失信懲戒機制、重大風險監測防控機制和監管績效評估獎懲機制,這六項機制的建立,規范了城市執法監管行為,杜絕了任性檢查和執法擾民,保證了“分得清責任、找得到人頭”。執法保障機制,即:在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切實做到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設立與人員移交同步操作,確保執法力量重點用于一線;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執行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設立城市綜合管理巡回審判法庭,建立城市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加強執法經費、裝備、車輛、辦公設施等軟硬件建設,確保綜合執法各項保障措施落實到位。信息互聯機制,即:探索“互聯網+”的執法模式,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加快建設覆蓋全市、上下貫通、功能完善、數據共享、運行高效的綜合執法體系。
二、經驗啟示
改革無定式,創新無止境。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成功,關鍵在于立足自身實際,推動管理創新,走出了一條以體制創新引領城市發展的成功之路,給我們帶來深刻啟示和有益借鑒。
(一)敢于擔當負責、勇于開拓創新是前提。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效,主要在于各級干部思想大解放意識強。面對改革重任,他們有思路、有激情、有膽識,富有敢想、敢干、敢闖、敢為人先、爭創一流的進取精神,正是在這種精神的帶動下,推動了改革向縱深邁進。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切實增強全面深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緊迫感,主動作為、勇于創新,讓城市變得更加優美舒適、干凈整潔、規范有序。
(二)大膽探索實踐、做好頂層設計是基礎。為推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南通市堅持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層級的不同需求,在改革總體框架內,分類研究制定切合實際、易于操作的改革目標、試點任務和實施路徑,既強調改革的頂層設計,也充分尊重基層改革的自主性和創造性,較好地解決了城市管理制度的銜接與轉軌問題,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我們要準確把握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律,按照精細化管理的目標要求,在政策層面做好頂層設計,盡快出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推動城市管理改革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三)明確職能權責、理順運營體制是關鍵。南通市在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堅持立足實際,把重點放在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群眾關系密切、多頭重復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領域,堅持編隨事走、人隨編調,真正實現了管理重心下移,執法力量下沉,徹底扭轉了城市管理職能繁雜、權責不清、力量分散等突出問題,執法效能大幅提升。我們必須抓住城市管理新舊體制轉軌的有利契機,把該統的統到位,該放的放徹底,執法重心下移,力促城市管理執法水平再上新臺階。
(四)健全保障機制、推動高效運轉是重點。為確保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走上制度化、規范化道路,南通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省相關文件精神,綜合運用法治思維方式,建立了一套權責清晰、協調順暢、保障有力的長效運營機制,既做到了于法周延、于事簡便,又解決了難題、化解了矛盾,從而在制度層面保障了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常態、高效運轉。我們在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上,必須強化機制創新、制度創新,用規章制度規范執法行為,用體制機制推動依法行政。
三、工作建議
通過考察學習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工作經驗,并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陜發〔2016〕22號)文件精神,結合漢中實際,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快理順城市管理體制。主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打破陳舊體制羈絆,建立市政府統一領導,市住管局(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級各相關部門負責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區負總則、街道主抓、社區自治,市民群眾自覺參與的“兩級政府、四級管理”的“大城管”體制。一是明確管理職責。在市、縣(區)、鎮(街道)三級政府設立由行政首長負責的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各級住管部門,定期研究城市(鎮)管理重大事項。市級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調整設立到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并進一步夯實其管理職責。市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在現行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管理職責,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城市總規、中心城市控制性詳規等戰略性規劃的編制審批以及相關制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工作;住房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鎮)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縣(區)實行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運營機制(中心城區規劃由市級規劃部門審批),負責本轄區城鄉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鎮)管理等職責;鎮(街道辦)全面履行城市(鎮)管理綜合執法職責。二是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全力推動城市管理執法重心下移。市級層面,在市住管局(綜合執法局)下整合設立15-20名人員力量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主要承擔規劃執法、監督檢查、考核考評、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等職能,市綜合執法局其余機構和人員全部下放到漢臺區,并將中心城區園林綠化、路燈管理等機構整建制劃歸所在區;縣(區)在城市管理機構基礎上組建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并下設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大隊,具體負責城市管理、案件督察督辦等工作;鎮(街道辦)成立綜合管理執法中隊,在轄區內具體開展綜合執法工作,其業務工作接受主管部門指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地黨委、政府為主。三是厘清職權邊界。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其他部門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事項逐步納入城管執法范圍,以此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二)嚴格規范城市執法行為。必須改變傳統的執法模式,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轉變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一是強化隊伍建設。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調”的原則,整合歸并執法隊伍,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提高一線和城郊結合部的執法力量配備比例。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不斷優化城市管理執法力量。二是推行權責清單。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和權責一致、權責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權責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并根據改革推進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三是改進執法方式。綜合運用行政指導、激勵、扶助、調解等非強制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積極推進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健全執法辦案信息查詢系統,推行網上行政服務工作,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
(三)強力推進城市綜合管理。積極探索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徑,大力推進城市綜合管理精細化全覆蓋,努力塑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新形象。一是加強市政管理。建立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之間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及時做好竣工市政公用設施相關信息移交,實現城建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和維護,嚴格控制城市道路開挖和占用道路行為,強化市容秩序治理、生活垃圾收運管理、園林綠化養護等工作,確保市政設施安全運行。二是整治重點環節。加強城市建筑物立面管理和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等設置,整頓城市地上地下公共空間使用秩序,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優化城市街區路網結構,打通城市斷頭路、丁字路,科學設置交通信號、標識標線、隔離設施,合理施劃停車泊位,加快推進城市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不斷增強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功能;下功夫治理渣土垃圾外溢、車輛揚塵等現象,大力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全面改善人居環境。三是建設智慧城市。加快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建設,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建設覆蓋市、縣(區)的數字化信息平臺。推動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建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并實現與“110”報警等電話的對接,不斷提升綜合執法效益。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在執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是行政執法機構眾多,行政執法隊伍臃腫,“十個大蓋帽管著一個小草帽”現象十分嚴重;二是相關部門之間職責交叉、行政執法權嚴重分散、重復處罰現象普遍;三是執法效率低下,難以形成有效的經常性管理。同時,由于多年來行政機關的權力與利益沒有完全脫鉤,有的行政機關把執法權當作牟取本部門利益的手段,有利的事爭著管,無利的事不愿管,執法交叉、執法空白現象并存。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敗壞了行政機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必須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以此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探索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近年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在城市管理領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部門仍存在著執法權分散、執法效率低下的問題。源頭和流通領域中產品質量的執法監管問題
就產品質量的執法監管問題來說,產品質量的源頭和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兩者的關系就像一棵枝葉茂盛的大樹中根與枝葉的關系,產品的生產企業———樹根,即產品源頭;進入流通領域中的產品———樹的枝、葉。只要樹根不出問題,把好源頭,枝葉自然茂密旺盛,進入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自然有保障;如果樹根發生了病變,首先要反映在枝葉上,要通過枝葉的變化,查找病因,追根溯源,對癥下藥。根、枝葉乃一整體不可分割,如果把兩者分開,就會導致醫治上的脫節、病變的嚴重,甚至樹木的死亡。產品質量問題也是如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營經濟迅速壯大,給市場經濟帶來了非常好的發展勢頭,但是問題仍然很多,制假售假行為的隱蔽性越來越強、現代化程度越來越高、手段越來越狡猾,在正常的監督管理中,一些質量問題難以被發現,只有當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進入市場,通過對市場的監管,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掌握產品的質量狀況,對不合格產品追溯到生產企業,標本兼治,才能切實從源頭上把好產品質量關。如果源頭、市場脫節,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執法權分散,再加上部門之間的利益驅動,就會給造假者可成之機,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市場經濟秩序就得不到有效的規范。
任何事物之間都是普遍聯系的,要用辯證的觀點、系統論的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源頭、市場是一個有著必然聯系的整體,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原則,明確產品質量的監管問題,集中行政執法權,明確執法責任,消除多頭執法的弊端,解決職責不清、執法權力交叉、重復檢查,執法效率低下的問題。“阜陽劣質奶粉”事件首先在市場上被發現,半年之后才追溯到生產企業,這是在源頭、市場中執法嚴重脫節的表現。實現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有效的減少或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一個部門內部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問題
自2014年6月獲批國家級新區之后,青島西海岸新區便立足問題導向,將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列入全區“十大改革”攻堅項目,自2014年11月正式啟動以來,以改革創新的魄力,積極推進跨領域、跨部門的綜合執法改革,逐步建立起了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綜合執法體制,鍛造出了一支作風過硬、一專多能的綜合執法隊伍,破解了行政執法部門權責交叉、多頭執法、推諉扯皮等體制性、機制性問題,探索出的綜合執法改革“青島西海岸新區模式”引起了全國的關注。2016年4月,山東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現場會在青島西海岸新區召開,這里綜合執法改革體制機制的探索被譽為“青島西海岸新區模式”,得到了中央編辦和省編辦的高度評價和推介。
鍛造合力之劍
2014年11月18日,青島西海岸新區將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國土資源局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海洋漁業局的海監大隊、交通運輸局的交通稽查大隊的人、財、物、編等整建制劃轉到綜合行政執法局;先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文化市場、國土資源、海洋監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六大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權,共計42類1402項執法權限。為了讓新成立的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工作具有法律地位,山東省大力支持青島西海岸新區的行政執法改革探索,2015年8月,山東省編委辦批復了《青島西海岸新^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2016年4月,山東省政府印發了《關于青島西海岸新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批復》。2016年7月,青島西海岸新區印發《關于確認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告》。至此,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獲得了法律地位。
彰顯創新魅力
青島西海岸新區陸域面積2127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210平方公里,海岸線長282公里,海域面積5000平方公里,轄26個街道(鎮)、1221個村居,常住人口180萬,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3%,在這樣大的范圍內搞好行政執法,保障城市的健康運行其難度和壓力不言而喻。
隊伍建設是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永恒主題。面對從六個職能部門劃入的執法人員,青島西海岸新區對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了打造“執法鐵軍”的隊伍建設目標。為此,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每年組織兩次全員性法律知識考試,開展“百日業務培訓班”,組織260人次赴浙江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參加“能力提升高級培訓班”。同時,成立法制講堂、閱覽室,啟用網上學習考試系統,每年春、秋兩季開展全員軍事訓練,目前,形成了全員性、常態化的教育培訓體系,促進了綜合執法隊伍向復合型、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提升。
與此同時,青島西海岸新區把創新元素融入改革全過程,規范執法行為。對局機關科室和綜合執法大隊進行統一管理、指揮和調度,做到管理制度、執法程序、法律文書、執法服裝、執法標識、車輛裝備“六個統一”;創新制定了《綜合執法辦案規程》,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四類程序有機銜接,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權力清單、案件審查、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等制度。同時建立區級執法監督平臺、內部考核體系、社會多元評價等機制,對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全程監督,嚴格落實執法巡查、錯案追究、評議考核等制度,確保執法公平公正。這些有力的措施,迅速規范了新成立的綜合執法隊伍的執法行為,實現了由“粗放執法”向“精細執法”轉變,一支依法行政的“執法鐵軍”令全區刮目相看。
在創新執法工作模式上,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了“連貫執法”、“組合執法”和“遞進式執法”等執法模式,充分發揮了綜合執法的改革優勢。目前,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實現了全域性無縫隙覆蓋,這一目標的實現,得益于網格化管理的創新。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政委陳彥軍介紹,網格化管理既節約了執法成本,又提高了執法效率。改革以前,新區監管面積大,到遠一點的地方出現場需要個把小時,路上一折騰就是大半天。現在,執法中隊直接進駐到街鎮,十多分鐘的執法圈讓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就可趕到現場,執法效率大幅度提高。
在求解綜合行政執法的創新路徑上,青島西海岸新區不遺余力,探索首創的“公檢法三方銜接機制”也極富特色。
改革效應凸顯
青島西海岸新區在行政執法改革中自我鞭策,求新求變,取得了明顯的工作成效。
解決了“看似都管都不管”的問題,實現了“一支隊伍管全部”。改革前,一些部門之間執法邊界不清,“好管有利的事搶著管,不好管無利的事沒人管”。以海岸帶保護為例,以往國土、海洋和城管部門對海岸帶的監管以線為界,潮汐一變化,就會發生三個部門推諉扯皮的問題。而對海岸帶違法建設的查處,城管、國土和海監部門又存在執法重疊現象。改革后,面對青島西海岸新區282公里海岸線和5000平方公里的海域,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將城管、國土和海監的執法事項集中行使,實現了陸海統籌執法,對海岸帶存在的盜采海沙、非法建設、非法排污等違法行為逢違必治、一步到位,打破了以往“條塊管理”的壁壘,在新區2016年3月全面實施藍色海灣整治行動以來,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組織聯合相關鎮街拆除存量違章建筑面積122910平方米,清理靈山灣海域和膠州灣海域非法養殖設施分別達1600余畝和800余畝,保護了新區的“黃金岸線”。
解決了“久治難除老大難”的問題,樹立了“執法為民新形象”。改革前,由于執法交叉、力量不足等原因,在占道經營、違法建設等方面存在許多久治未除、屢屢反彈的“頑疾”和“老大難”問題。改革后,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堅持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并舉,徹底根除了多處困擾周邊居民多年的“頑疾”,有效解決了長江路等數十條主次干道的占道經營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十亂”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