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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宏觀調控法的主體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宏觀調控法的主體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宏觀調控法的主體

        第1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關鍵詞]市場與政府 宏觀調控權 公共物品

        資本主義的每次危機在蒸發大量財富的同時也引起人們關于市場和國家的思考。19世紀末20初的經濟危機使自由主義經濟王國破滅,市場被證明是有缺陷的。凱恩斯提出了國家干預理論來彌補市場的缺陷,但至20世紀70年代,凱恩斯主義卻帶領資本主義國家進入難以擺脫的滯脹,自由主義逐漸抬頭,形成了新自由主義學派。新自由主義學派認為凱恩斯過于美化政府,政府的干預是必要的,但政府也會失靈,應限制政府的干預。新自由主義學派被現代經濟實踐所證實。政府與市場共存。金融危機頻繁爆發,何種程度上把握政府和市場這對矛盾的運動對于預防和應對金融危機至關重要。

        1 市場與政府的選擇

        市場并不是完全自足的體系,它有無法克服的內在缺陷,本身無力恢復,無法克服其盲目性,如分配不均,經濟的負外部性等問題。市場需要國家的干預,但政府也會失靈。政府也是經濟人,習慣于行政管理,不一定更了解市場,可能決策錯誤,還易引起行政壟斷和尋租。當政府的利益與市場利益出現沖突時,難以保證政府的決策一定對市場是有好處的,故需要對國家宏觀調控行為進行限制和規范,宏觀調控應當是一個有限的調控。

        查爾斯?沃爾夫在《市場或政府:權衡兩種不完善的選擇》中認為市場與政府間的選擇是復雜的,因為這并不是一種純粹的在市場與政府間的選擇,而是一種程度上的選擇,經常是在這兩者的不同組合中選擇以及資源配置的各種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選擇。的確,這種選擇具有不確定性,一旦選擇失當可能引起難以挽回的損失。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市場過度自由最好的例證。市場是常態、優先的,而國家是輔助的、非常態的、候補的。 國家不應當成為市場替代品,而是局限在修復市場缺陷的領域。選擇政府并不意味著市場的完全服從,政府應尊重并立足于市場,遵循經濟規律,以間接性的調控方式為主,刺激市場,由市場來引導市場主體

        2 自由競爭權與宏觀調控權

        自由競爭是市場的根本要求,要維持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和不斷創新,必須賦予和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權。宏觀調控權作為一種權力,在某種程度上與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權是矛盾的,但又必須保障自由競爭權,就必須對宏觀調控權的權力主體進行明確的界定。宏觀經濟環境作為一種公共物品,穩定的宏觀經濟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發揮。依據薩米爾森的公共物品理論,市場機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靈的,政府必須介入,由政府供給公共物品。且宏觀調控是在全社會的立場對宏觀經濟運行的控制和調節,故宏觀調控權的主體應當是國家,并且是唯一主體,這也是宏觀調控與經濟管制的重要區別之一。

        有權力就必須有相應的責任,政府如何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并不是一個容易解決。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式要求國家的宏觀調控行為靈活性和即時性,加以規則化是不現實的。學者更多從程序正義的角度闡釋政府在作出決策時應遵守的基本程序。有的學者認為宏觀調控行為并不局限于決策行為,即使是決策行為也并不一定不可訴,他們嘗試建立違憲審查機及各種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3 當金融危機來臨

        美國次貸危機最終演化為全球金融危機。雖然我國經濟受挫是因為經濟增長方式過度依賴出口的產業結構問題,與次貸危機不同,但美國暴露出的宏觀調控問題仍然對我們有借鑒意義。美國把金融自由化走到了極致,而我國過分偏重政府的調控,嚴重束縛了市場的發展。政府的應該相信市場,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調控,在政府和市場之間作出恰當的選擇。為抵御危機,我國對宏觀調控政策做了重大調整,投入四萬億刺激內需,央行首次決定實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不斷下調存款準備金、存貸款利率,加大金融對經濟的支持力度,國民經濟的運行顯現積極變化。但在應對金融危機的過程中,我國現有的宏觀調控存在突出的問題:

        首先,宏觀調控權力缺乏法律基礎。目前并沒有法律來嚴格界定宏觀調控,宏觀調控的概念被濫用,調控的范圍隨之被擴大,經濟管制與宏觀調控混同,行政調控與經濟調控不分,難以追究責任;宏觀調控的權力主體不清晰,有時地方政府也成為宏觀調控的主體,甚至是縣級以下的某個街道,這也導致地方政府頑強對抗中央的調控,如在房地產的調控中,中央嚴格控制房地產泡沫,縮小信貸,而地方政府由于政績等多方面的原因,為房地產商提供稅收、價格、貸款等各種方面的優惠,維持房地產的高價,這使宏觀調控效果大打折扣,有時甚至是反效果。

        其次,宏觀調控的程序問題。目前有的對于宏觀調控的規定連規章都算不上,政策甚至代替了法規,出臺的文件也是朝令夕改,隨意性很大,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嚴肅性。在具體宏觀調控措施方面,有的措施甚至是一夜之間決定的,讓人們自然對其合理性產生擔憂。政府投入四萬億,不禁讓人疑問這四萬億的來源和安排,政府是否有權力來決定這四萬億的用途。又如央行太過頻繁調整存款準備金、利率等,使市場處于不穩定的因素中,讓調控主體的調控能力受到質疑。

        第2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筆者主要使用“雙手并用”與“雙手失靈”來分析本文實例。

        (一)“豬”的問題——市場機制下的失衡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在調節經濟和配置資源中發揮基礎作用。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市場主體是“理性經濟人”,都為自己的利潤或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在本文實例中,我們看到在市場機制調節之下的X市的生豬養殖出現諸多問題。一是散而眾、飼養不科學且占用大量土地。個體養殖戶多數以成本低廉的潲水養殖,帶來食品安全隱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資源投入到相對低產出的養殖業;二是帶來嚴重環境污染,擴大社會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資料表明X市75萬頭生豬需新建一座日處理132萬噸的污水處理廠,才能有效凈化處理,一年需4億多元污水處理費。顯然,養殖戶能獲得的個體收益與社會所付出的巨大成本嚴重失調。這是市場調節失靈的直觀體現。正如加爾布雷斯指出的:“經濟體系會自我改進的說法,現在也許已沒有人相信。不平衡發展、不均等、無意義和無規律的技術革新、環境的侵蝕、行業間的缺乏協調—這些都是體系中的一部分,也是現實中的一部分。它們在體系中已經根深蒂固。”在“市場之手”調節失靈,無法靠自身改善的情況下,“國家之手”呼之欲出。

        (二)禁令不“行”——宏觀調控下政府失靈考慮到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及產業規劃,X市市政府對養殖業進行調整本無可厚非,可政府“禁豬令”一出卻引來質疑不斷,這又緣何而起?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政府同市場主體一樣是“經濟理性人”,其理性有限。信息不足、濫用權力、腐敗尋租、體制不健等導致政府宏觀調控會失靈。反映在本文實例中就是面對養豬者個體利益與社會公益失衡的局面,政府拿出的這一紙簡單而粗暴的禁令,不僅收效甚微,還給政府帶來頗多微詞,以致最后被迫撤銷。那么在市場的缺陷“根深蒂固”,國家調控又有造成“人為經濟衰退”危險的形勢下,“國家之手”如何作為呢?實踐證明,必須有法可依并依法進行。這法正是經濟法。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與地位

        (一)作用之探討探討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別從法的規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來進行。從法的規范作用來看,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行為進行規范,使其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對法定范圍內的社會關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進行調節。一方面,經濟法規定了國家調控權限。國家只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條件下對國計民生的宏觀領域進行調節,具體說來主要是發展規劃、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產業政策、國際貿易等方面。這在給國家調控劃出界限的同時,也保障了經濟自由與安全,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宏觀調控真正解市場失靈之困。結合實例,X市政府對地區產業進行調節,其“手”應在宏觀上指引方向,使市場主體順勢而動,而不是直接取走養殖者的腰包。另一方面,經濟法規范宏觀調控的手段和程序。經濟法與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門法比較,其中最顯著的特點是大量的規則屬于指導性,是一種“提倡性規范”,以對經濟利益的引導為實現調控的主要手段。經濟利益為引導的調控手段更為科學,它能使宏觀調控得到市場主體更好的遵循。規范政府介入市場的調控行為、規范市場主體的投資、信貸、進出口等行為,以實現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給調控行為設置合理的程序的規范使得宏觀調控更具科學性、權威性,從而也促使市場主體自覺地使自身的行為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結合實例,X市政府的調控可以指導養殖戶規模化養殖,建立起生態環保的產業鏈,使養殖戶不僅取得短期利益,更能長遠發展。從法的社會作用來看,經濟法規范國家宏觀調控,使其更易實現宏觀經濟平衡的社會目標。經濟法規范了宏觀調控行為,從權限、手段和程序上都限制了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上具有合理性(符合經濟規律),因而會得到市場主體的遵從,取得良好的績效,使國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國民的擁護和支持。這對于國家和國民的總體福利的增長是有效的促進。回到本文實例,要使政府“令到禁止”,使失靈的市場“藥到病除”則必須借助于經濟法。

        (二)地位之探討從上文可見國家之手與經濟法是契合的,正是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決定了其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地位。也許應該從這個角度把經濟法(而不僅僅是其一的反對限制競爭法)作為“經濟憲法”。除從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了解其重要性之外,也可以對宏觀調控三種手段進行比較從而認識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一方面,與經濟、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觀調控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和富有理性,從而更好地認識客觀經濟規律,體現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只有依據法律的宏觀調控才能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從而杜絕盲目和任意調控;只有法律化的宏觀調控才是制度化的調控,從而給市場主體以安全、穩定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經濟手段中,有些本身就是法律手段。比如稅收,依法運用,就是講稅法。其他一些經濟手段在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規定。行政手段需建立在行政法的基礎之上,因此也是法律化的調控手段。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建設要求應該更多地把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即力求經濟手段、行政手段規范化、法律化。經濟法順應了這一發展,其“經濟憲法”地位當之無愧。

        三、小結

        第3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失靈

        市場失靈需要國家進行干預,而國家干預并不是以一種強制性暴力進行直接介入,而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在合法性法律依據的鋪墊下直接進行經濟關系的調整以及資源的合理性配置,進而影響經濟問題,提高經濟效率。我國經濟法強調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國家宏觀調控是在經濟法理論基礎上產生的,同時也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但是在經濟法中還需要加強宏觀調控的異化研究,保證宏觀調控在合理的法律范圍區間。

        一、我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產生的邏輯依據

        法的本質作用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針對社會發展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法的種類也呈現多元化,從各個領域中來確認法調整對象的權利與義務,調整人的行為規范,進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規范。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定義需要兼顧經濟法的固有屬性,需要對經濟法規定的內容以及本質功能等進行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完整呈現出經濟法的特征。從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出發,經濟法的定義中存在著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經濟法是指能夠調整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問題,能夠調整經濟進程中所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簡而言之,經濟法直接是對經濟生活中各項規范的定義。狹義角度的經濟法是指那些能夠反映出國家干預的同時還是細化到具體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相對而言,狹義角度的經濟法反映出了局部性的規范化特征,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狹義的經濟法將能夠體現出對經濟的指導性作用。廣義經濟法從整體上高度濃縮與概括了對經濟各部門之間的要求,體現了對經濟宏觀的指導與規范。

        (二)經濟法產生的邏輯依據

        經濟法是對人類經濟生活的一種規范化表達,人類在生存與發展中逐漸地擴大了自己的生存范圍,加強了自己與外界的經濟聯系,而經濟法的出現就是在日積月累的經濟聯系中出現。經濟法產生除了有理論依據之外,還有現實性的需求。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市場行為要按照自由開放的原則進行,市場是一個高度流動性的空間,市場主體其行為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受到價值規律的影響,因此會自發地調節自己的行為。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市場信息獲取得不完全會造成市場缺陷,會形成市場失靈的現象出現。市場調節的局限性會促使市場主體在受到利益的驅動后產生非理性的行為,集中于對某一項物品的生產和消費,會形成市場秩序的紊亂。同時,市場經濟發展中因為市場失靈會導致非公平競爭的出現,特別是一些企業擁有資源的情況下,形成對特定商品領域的壟斷,從而影響到社會收入的公平性分配。市場經濟在發展中可能會無法解決外部性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資源配置無法達到最優的狀況。同時,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手段具有滯后性、自發性以及盲目性,因此無法實現經濟的整體性協調發展。市場經濟在發展中因使用市場經濟手段而無法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利用經濟法加強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各種現象進行指導,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市場手段調節經濟會造成市場失靈的狀況,因此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尤其需要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力量的國家干預,國家干預及市場經濟必然會形成市場經濟中各種新的經濟關系。而且從行為主體上看,國家干預具有不確定性,國家干預的權力如果不受到限制,就會造成國家權力的無限膨脹,最終造成國家權力的濫用,國家就可能作為一種自然壟斷組織而導致低效率。同時,國家也因為利益集團等因素的存在而被利益集團利用,最終國家經濟干預其實質并不是代表著公共利益,而是代表著利益集團的利益。政府在市場失靈后接入,各政府部門的干預都會對經濟過程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會給經濟的實際運行帶來一定的后果。為此,在市場經濟中,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來規定國家經濟干預中的各項行為。因此,針對政府失靈的狀況,需要強調對經濟行為的調節以及規范化的指導。

        二、政府宏觀調控權的基本類型

        政府宏觀調控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解決了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部分問題。國家宏觀調控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也保障了市場經濟主體行為規范化。政府宏觀調控權具體落實到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受到經濟法的強有力保障,根據調控權的手段、方式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計劃調控權

        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資源的稀缺以及生產的有限,國家將生活消費用品進行集中分配,經濟發展按照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雖然生活消費用品不在按照計劃進行調配,但是出于對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序進行的考慮,政府對經濟的發展具有計劃調控權。計劃調控權有助于彌補市場經濟所帶來的缺陷,有助于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夠保障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能夠促進經濟發展總量的完成。計劃調控權根據經濟發展的目標來調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偏離經濟發展目標的經濟現象,保證國家制定和通過的各項經濟計劃以及經濟政策方針能夠得到實施。計劃調控權將促進市場經濟按照預期的經濟趨勢進行發展,實現國家整體性的發展目標。計劃調控權主要是指,能夠保證計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等各方面的權力。

        (二)預算調控權

        預算是國家針對經濟發展的目標對各項經濟開支等資金分配的一項計劃。預算反映出國家資金安排情況,特別是對關乎國計民生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項目。這些具有公共性質的公共產品一般沒有太大的經濟利潤空間,趨利化的市場對公共產品提供的動機不強,由此需要國家對預算進行科學化的安排,通過這種宏觀調控的方式彌補市場經濟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預算編制上可以對市場經濟中忽視的產業結構予以重視,通過編制來實現對各個方面的發展。國家宏觀調控中通過對財政資金的分配為某一領域帶來資金支持,刺激該領域獲得充足發展的資本。通過預算的執行以及預算的監督來保證預算能夠順利執行,能夠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保障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預算調控權是國家宏觀調控權類型重要的一種,它是國家宏觀調控效果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

        (三)稅收調控權

        稅收也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過各種稅收類型的征稅方式向社會汲取資源,以此來實現稅收對市場經濟發展中公平問題的調節。稅收征收一般都具有層級性,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市場主體要征收差額的稅收,這就調節了市場經濟中因為信息資源占有情況而出現的經濟效益不均等現象。稅收調節經濟發展,通過對各類型稅種的設置,以及征稅范圍的確定,征稅標準的確立進而影響了市場主體的投資以及消費,進而影響了市場經濟中的各項產業結構的發展以及市場資源的配置與發展。國家利用稅收的這種杠桿調節作用來實現對經濟的可持續化發展調節,稅收手段是國家對經濟進行調整的一項重要宏觀調控手段,市場經濟的發展最終是依賴于市場主體的作用,而市場主體又具有“經濟人”屬性。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中,需要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調節,從而真正達到市場經濟的調整,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是對收入分配出現不平衡的問題,而稅收則直接將調控的對象落實到市場主體中,市場主體在強制性的稅收面前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收,最終有助于改變市場主體的行為,達到國家宏觀調控的目的。

        (四)金融調控權

        金融向市場經濟提供巨大的資金流,推動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旦金融領域出現泡沫化,金融鏈條出現問題,整個市場經濟秩序就會發生混亂。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層次發展,國家越加重視對金融領域的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以及對貨幣流通速度的控制來實現對金融領域的影響,進而達到對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在貨幣領域上,通過貨幣政策的改變來調整中央銀行向市場發放的貨幣額度,通過利率的調整來實現資金的回流或者是資金融入市場的目標。通過對經濟形勢以及經濟發展速度進行預測,以金融手段對其進行調整從而達到國家經濟發展的目標,促進產業結構的均衡發展,實現經濟的平穩發展已經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金融調控是國家運用對資金的配置能力來改變對市場上的行為,通過在金融政策上的改變來實現金融市場的健康化發展。金融調控在某種意義上說具有全局性的特點,但是,正是這種特點決定了國家經常利用金融手段來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

        三、我國經濟法與政府的宏觀調控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行為的規范,既是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同時也存在著對調節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經濟法的出現是因為社會關系的變化,同時經濟法的存在也形成了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經濟法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實現了政府的轉變。

        (一)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結構變革

        經濟法是對市場經濟行為的規范化表達,而與此同時經濟生活中的行為方式以及經濟模式的轉型必然會影響到政府結構上。在計劃經濟中,國家經濟生活完全由政府部門進行按需分配,完全按照計劃進行配置,國家權力高度集中,這樣就造成了經濟活力缺失,經濟領域中法律不能發揮其效力來調節政府的行為,而在經濟轉型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帶來了市場的活力,經濟領域的變革也帶來政治體系的改革,也即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市場經濟中出現了各個層級、各個領域,國家宏觀調控結構也發生相應的變化,如原來的國家計劃委員會變革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到新世紀之處,又被改成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應的職能也發生了變革。在國家宏觀調控結構的各個部門中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經濟部門法規定了部門經濟行為,有效地規范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如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就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對其職責進行規定,而《證券法》對證券行業的監督與管理提供了依據,《保險法》對保險行業的宏觀調控以及管理提供了相關的依據。按照行業領域制定的經濟法為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合法性,在未來的經濟宏觀調控中提供了相應的權威性。各部門的經濟法出現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的結構已經被行業部門經濟法賦予了監督與管理經濟活動的權利,盡管這些部門結構仍然在發展中要受到政府的影響,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宏觀調控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將更好地發揮出調節經濟的作用。

        (二)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權力設置

        經濟法是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在制定的過程中,它是以人民利益的形式出現,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經濟法卻影響著國家宏觀調控權力的設置。首先就是政府之間的權力設置。計劃經濟時代,中央與地方形成一個整體,一切以中央政府利益為主,中央與地方之間有利益分歧,但是特殊的體制下彌合了這種差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央與地方之間就稅收的征收以及財政支出之間的問題就會被放大,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就會凸顯出來。中央政府將財政大權讓與地方政府就會造成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而國家資源汲取能力弱化的現象,而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獲得相應的權力也會影響到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分配將影響著政府宏觀調控實現的能力。同時,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的差異化規定也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東部沿海地區以及經濟特區都受到政策的優待,地方政府獲得更多的權力以及自主發展的空間。地方政府在獲得更多的權力后就會對中央政府的相關政策選擇性忽視,最終也會影響到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這些都需要經濟法特別是關于財政稅收方面的法律能夠完善,能夠對央地關系進一步規范化。除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外,經濟法也需要對政府和企業之間權利配置進行規定。企業市場經濟中的主體,應該釋放企業發展的活力,減少國家對企業的影響,但是在計劃經濟思維下,國家仍然影響著大量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依靠國家力量缺少活力,同時因為占據著壟斷性資源,造成其他民營企業無法與之競爭,最終導致資源的浪費,影響到市場的健康發展。《公司法》應該完善給予企業的自,保護企業的產權關系,使企業成為自我發展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同時,《反壟斷法》也應該完善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以及政府權力的限制和約束。

        (三)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手段

        經濟法是對經濟領域中的問題進行規定,當前社會中經濟領域的問題已經廣泛分布在政府管理的各問題中,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需要政府能夠從全局考慮,加強對經濟問題的戰略性思考。而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理念中,市場經濟是自由開放的,政府只扮演這守夜人的角色,政府應該避免在經濟領域中發揮作用。這種觀念一直從古典自由主義階段持續到現在,但是經濟領域中發生的問題已經倒閉政府不得不采取介入的態度,采取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化解一個個經濟問題,恢復市場經濟秩序。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體現在政策工具上,如禁止、價格、費率、補貼、技術生產標準、產權界定以及信息等等,通過這些手段來實現對經濟的管理。中國當前通過對經濟法的執行來應對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經濟行政許可、經濟行政命令、經濟行政強制措施、經濟行政征收和征用、經濟行政獎勵、經濟行政確認、經濟行政裁決以及經濟行政強制執行等執法形式。

        四、結語

        經濟法的出現是由于市場的缺陷造成的,市場失靈引起市場經濟秩序的紊亂,引起市場公平性的破壞,造成市場良性發展的停滯,這些都需要外部的具有強制性權威性的規范維持經濟正常運轉。而市場行為的調整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這進一步影響著市場行為關系的變化,經濟法除了要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同時還要加強對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約束,避免宏觀調控權力過大所造成的政府失靈現象,從而維持經濟能夠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作者:段凱 單位:黃河科技學院商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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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宏現調控;市場價格;資源配置

        中圖分類號:F12文獻標識碼:A

        宏觀調控,許多人認為那是國家考慮的問題,與己無關。實際上,它距離百姓生活又是如此之近,或間接或直接地影響著每一個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宏觀調控是為防止市場經濟自發過度波動的缺陷,通過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去調控市場這只“無形的手”,避免經濟大起大落,通過對貨幣、財政、外匯等收支總量的調節與控制,實現經濟宏觀總量平衡,保持經濟又好又快增長。

        一、宏觀調控的必要性

        第一,它是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市場對資源配置一般是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通過靈敏的價格信號和經常的競爭壓力,協調供求關系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然而,在對保證經濟總體平衡,防止經濟劇烈波動,合理調整經濟結構;對于維護公平競爭,防止貧富分化;對于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或者勉為其難,或者無能為力。市場經濟本身存在缺陷,使得政府的宏觀調控尤為必要,糾正市場缺陷造成的種種損失和偏離,就成為政府干預措施的制定和實施的直接理由。

        第二,社會化大生產和分工協作關系的發展要求統一的宏觀經濟調控。生產社會化,是指由分散的、小規模的個體生產變為集中的、大規模的社會生產過程。生產社會化的推進,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在全社會范圍內聯結起來,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成為一個有機體。在這種條件下,社會生產若處于無政府狀態,單靠各經濟單位自發行為,就難以達到穩定、協調、持續地發展。所以,生產社會化要求,社會必須自覺地、有計劃地指導和調控國民經濟總體的發展。

        第三,經濟轉型期的特殊要求。我國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還不成熟、不完善,受市場機制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經濟運行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過熱或偏冷趨勢,必須通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來加以調整,從而使經濟發展速度相對均衡,處理好速度、比例、效益三者的關系。

        二、宏觀調控面臨的挑戰

        現時我國宏觀調控面臨的三大挑戰:一是如何繼續以穩妥措施鞏固宏觀經濟調整成果,使特定時期的宏觀經濟調控平滑轉入正常時期的宏觀經濟調節;二是如何促進消費合理增長,緩解主要靠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的壓力,避免非理性的投資反彈;三是經濟結構調整問題。針對經濟局部過熱的宏觀調控暴露了我國經濟增長和發展的體制和資源瓶頸問題,通過簡單填平補齊方式解決容易留下弊端,應通過制定科學的發展規劃,推進結構調整、體制改革和增長方式轉變從根本上解決。

        今后一段時期,建議宏觀管理部門提高調控的前瞻性,發揮三大作用:一是密切關注宏觀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既要看到宏觀調控措施已經取得的明顯成效,又要看到宏觀調控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既要避免反彈加重調控,又要及早發現新的傾向性苗頭和問題,及時調控,創造正常發展的良好宏觀環境;二是改善調控機制,把握好宏觀經濟政策組合,掌握好出臺的力度時機和節奏。宏觀調控尚需努力,不能放松,當然宏觀調控也需改善,不能僵化;三是抓住改革投資融資體制的根本,繼續重點解決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粗放經營問題,同時要盡快出臺投資調整目錄和支持國內民營經濟投資的政策措施,實現有限制、有扶持、區別對待,培育經濟的自主增長力量。

        三、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措施

        第一,宏觀調控的主體是國家(含地方政府),那么加強宏觀調控前提之一就是政府行為的理性化。現在,宏觀經濟調控之所以存在各種障礙,各級地方政府行為的非理性化是其主要原因之一。諸如地方保護主義,人為地分割市場,造成競爭的不公正、不充分。鑒于此,轉換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就成為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題中應有之義。

        第二,宏觀經濟調控措施的有效性依賴于健全的微觀基礎。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如果沒有完善和健全的微觀機制,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再完善、再健全也就沒有了對應的著力點。因此,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切實將政企分開,將企業塑造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它才可能對各種市場信號有敏銳的反應,宏觀調控才可能真正落到實處。

        第三,宏觀調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其功能的正常釋放,要求計劃、財政、金融體制的改革配套,協調地運行。由于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經濟體制的整體改革推進,必將制約和影響宏觀經濟調控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程度,也從某種程度上加速和延緩經濟體制整體改革的進程。所以,宏觀調控體系的建立和健全必須放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整體背景之上進行。

        總之,宏觀經濟調控不是萬能的,也有其局限性。宏觀調控必須在市場對資源進行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之上才能進行。宏觀調控從某種意義上的對市場和市場機制的管理,但管理絕非是代替,宏觀調控不可能也絕不能代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它只是市場對資源進行配置基礎之上的二次作用。

        (作者單位:1.大連市旅順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2.石河子大學經濟貿易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劉師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李書琴,劉卓良.關于宏觀經濟調控的幾點思考[J].理論探索,1995.2.

        第5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 目標

        一、宏觀調控的內涵和意義

        在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一方面國家要把市場能夠解決的經濟問題交給市場去處理,包括供求關系、物價變化等,都需要通過市場來調節,以保證正常的市場運行;另一方面,由于市場自身的缺陷性,政府必須采取適當的手段加以干預,來彌補其缺陷和不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宏觀調控,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從根本目的上來說,國家宏觀調控是為了更好的滿足全社會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以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從而保證了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的運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配不公、貧富差距過大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國家應采取必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同時,保證收入分配的公正和平等。

        第二,從調控的社會經濟基礎來講,它不能取代市場機制的作用,而是在市場機制發揮良好作用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可以說,國家宏觀調控是在市場機制成為整個社會資源基本的配置作用的基礎上進行調控。壟斷的出現勢必會對市場機制有所影響,這就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壟斷行為進行處理,以保證市場機制的健康發展,保護公平競爭。

        第三,從調控的范圍來看,所有的社會經濟活動都被市場的經濟關系聯系起來,從而國家通過宏觀調控對市場運行的間接影響,以達到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控制。同時,將國家、集體以及個人的物質利益相協調,使局部利益和集體利益都得到了兼顧,將市場范圍內的經濟關系聯系起來,相互作用,協調各方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從調控的對象上看,國家的宏觀調控是通過對總需求、國民收入、物價水平等經濟變量的控制,通過一定的傳導機制,作用于市場機制,以對經濟總量的控制,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預期目標。

        第五,從調控的過程上來說,為達到預期目標的宏觀調控應該是一個連續不斷的作用過程,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宏觀調控具有動態性。

        二、宏觀調控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這是依靠行政機構,通過下達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因為計劃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當計劃、經濟手段的調節都無效時,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干預是我國目前普遍采用的調控手段,尤其當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失調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調節將能更迅速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經濟手段

        是指政府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主要通過出臺一些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進行調控。

        財政可以反映出國家、集體、企業、個人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我國的財政作用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第一是促進總量的平衡,通過稅收和國家預算,直接影響消費總量和投資總量,調整經濟發展的速度和結構,以保證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平衡;第二是針對不同的產業政策和地區發展情況來實行不同的稅率標準;第三是發揮財政稅收對國民財富進行再分配的職能。

        金融是由貨幣流通和信用兩部分組成,所以金融政策也包括兩個重點:一是貨幣政策,二是信貸政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于發展,金融、銀行在經濟穩定與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對銀行、金融的要求也越來越多:首先,隨著投資資金由政府撥款向銀行信貸的轉變,要求銀行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發揮間接融資的優勢;其次,要求銀行從根本上改變對企業實行管理監督的做法,更好的為活躍經濟創造條件;最后,要求銀行通過信貸計劃、金融政策、匯率利率等手段建立金融控制體系,加強宏觀金融調控的作用。

        (三)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除此之外,政府的宏觀調控應建立在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上,政府與市場之間應保持一種恰到好處的平衡狀態,在保證市場發揮作用的前提下進行有效的調控措施。所以,政府在運用和協調各種調控手段的同時應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制定的發展政策應與市場機制相銜接,在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上滿足其需要,在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同時,要講究科學、適度,以保證市場機制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為前提,簡介影響經濟行為,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預期目標。

        三、結語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是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政府針對宏觀經濟的波動運用各種手段和政策進行調節,以保證經濟的平穩運行。宏觀調控是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對市場資源配置的自由性、滯后性進行彌補。宏觀調控就像是“有形的手”,首先要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所起到的作用,其根本還是要遵循客觀的市場經濟規律。而市場經濟則像是“無形的手”,只有將“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相結合,才能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與繁榮。

        參考文獻:

        [1]黃伯平.行政手段參與宏觀調控:實質、特征與原因[J].中國行政管理, 2011;10

        第6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中國特色

        [中圖分類號]D6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3-0040-04

        江永清(1976-),男,江西農業大學人文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管理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基層政府治理。(江西南昌 330045)

        一、問題的提出

        宏觀調控政策是政府干預市場的基本手段,政府干預與市場調節之爭成為當代政府不可回避的命題。在一國經濟處于蕭條期間,制定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成為該國政府責無旁貸的選擇。然而,一國政府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實際上,同樣的政策在不同的國家所取得的效果可能會大相徑庭,例如,同樣是休克療法,在玻利維亞取得了成功,然而在俄羅斯卻慘遭失敗。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政策的執行往往是政策的生命所在,而政策執行卻又并不存在普遍適用的模式。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一定要符合一國的國情,拋開一國的具體情況來談政策執行效果會顯得毫無意義,一個國家政策執行所依賴的資源、環境、基礎條件各不相同,政策執行的控制手段和方式就需要符合本國實際。對于我國來講,正是我國的具體國情才決定了我國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執行的運行機理。

        自2008年爆發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機以來,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來應對。那么,經過三年多政策的執行,其實際效果如何呢,本文著重從我國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模式這個角度來進行分析。根據我國應對這次國際金融危機所實施的宏觀調控政策運行的機理,歸納我國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執行的特色。

        二、我國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主體對政策響應的機理分析

        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我國執政黨與政府的關系及中央集權的特點決定了政策執行是一種政治經濟雙重激勵模式。在這一模式中,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包括如下環節:(1)中央政府,包括執政黨和國務院對政策執行的控制;(2)國家部委的政策協作與執行,國家部委在政策再決策與執行中處于關鍵地位;(3)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的政策選擇與積極響應;(4)政策對象對政策的響應。在這些環節中,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主體互動過程如圖1所示:

        (一)中央政府對政策執行的控制

        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各種方法對政策的執行進行控制,以確保政策執行方向正確和執行力度到位。我國中央政府歷來重視對政策執行的控制,注重政策執行的激勵,確保政策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和響應。2008年下半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大潮襲來,我國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出現方向性的調整,為確保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中央采取政治、經濟等多種手段的結合,政治與經濟雙重激勵并重的控制方式。在危機背景下,我國中央政府加強政治影響力,在政策執行方面從一般的原則要求向具體要求轉變,并采取強有力的政治動員機制,保持高度的組織措施跟進,使執行的政治影響力迅速加強。同時,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杠桿,撬動投資,促進消費,擴大需求;通過貨幣政策杠桿,推動政策落實的各種金融環境改善;通過國家掌控的國土資源和各種國有資產、外匯資產進行市場干預。經濟激勵與政治激勵共同發揮作用,引起政策協作、政策響應,推動政策短期目標不折不扣的全面落實。

        (二)國家部委的政策協同

        國家部委在政策執行過程當中承擔著配置社會資源的任務。國家部委一方面在再決策中處于重要地位,同時在政策執行中扮演重要角色。鑒于中央政府加強應對危機的控制力,國家部委的政策協作效應也不斷加強。國家部委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宏觀調控政策過程當中,采用了大量的政策工具,打出組合拳。財政政策,采用了直接改變公共投資政策、改變稅收政策、補助家電下鄉等一攬子工具;金融政策的信貸控制、貨幣投放、貸款擔保、出口信貸等工具大量采用。同時,我國政府的特有宏觀調控工具——土地調控也大展身手。產業結構政策、節能減排政策、區域經濟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手段都在不斷翻新,為我國經濟復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4萬億投資計劃推出后,為補充地方財力不足,國務院同意地方發行2000億元債券,由財政部發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這是繼1998年之后,我國再次通過中央代地方發債方式幫助地方解決融資難題。國家部委圍繞刺激投資、擴大消費、穩定出口、調整產業結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等方面進行了各個層面的協作和配合,產生了巨大的合力,為一攬子政策的有效執行發揮了重要的經濟與行政調節作用。

        (三)地方政府與中央企業又政策的選擇與響應

        地方政府是政策落實的中堅支撐力量,處于政策執行的基礎地位。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中,通過拋出20萬億的投資計劃,借助各種民生工程和重大項目的實施,來配合中央政府擴大內需的一攬子政策,在刺激經濟過程當中起到了十分有力的作用。

        中央企業作為中央政府掌控的一股直接經濟力量,控制著國家的經濟命脈,也承擔著重大的政治、社會責任。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央企業始終把應對金融危機挑戰,促進企業生存和發展作為政策執行的重點工作,結合企業的特點對中央保增長、保穩定一攬子政策進行了積極的落實。

        第7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關鍵詞:新時代;經濟管理理念;創新;知識共享;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36-01

        一、基于知識共享的經濟管理理念創新

        (一)知識經濟的興起

        21世紀是一個創造、學習、分享知識,同時把知識作更有效的運用的新經濟時代。在新經濟領域里,所謂“知識”,是指借助資料使用所累積起來的信息和技術,這些信息和技術經過了整理和消化,從而對人類的經濟生活產生價值,成為經濟的基礎。“知識經濟”指直接建立在知識與信息的激發、擴散和應用之上的經濟,創造知識和應用知識的能力與效率,凌駕于土地、資金等傳統生產要素之上,成為支持經濟不斷發展動力。

        (二)知識經濟的價值

        事實證明,近幾十年來,美國經濟高速成長主要得力于高科技產業的成長,而這些科技均以知識的累積與應用為主。“知識”和“知識工作者”是知識經濟的核心要素,現今我國產業經濟也已經揮別廉價勞動力的“勞力經濟時代”,走進了“智慧創新”的知識經濟時代。新創意是推動一國經濟成長的原動力。因此,帶動成長及繁榮真正主導力量已經不是核心成品,而是觀念、知識及信息等無形資源。美國新經濟的本質,就是以知識及創意為本的經濟。由于知識添加創意的發揮,使傳統線性的供應鏈、價值鏈系統,轉化為“以客為師”的動態價值創新網絡,在市場上創造無可替代的差異優勢,用顧客成功(最滿意)的方式,提供一流服務與客制化商品創造最大的價值。新經濟的燃料是科技與知識,而新經濟的精神則是冒險與創新。

        (三)知識經濟背景下的管理建議

        一是加強企業信息化管理工作。企業信息化是指在企業的生產活動中,通過信息資源的廣泛應用,其所有環節都利用現代信息科學技術,不斷來提高生產管理與經營服務的高效和發展,以此增加企業的綜合競爭力,進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二是樹立以人為本科學的管理理念。企業要在社會發展觀的角度上看問題,把以人為本的這一概念引入到企業管理當中,才可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只有貫徹以人為本的管理觀念,才能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只有把員工的利益重視起來,才能促進員工的職能發揮,才能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三是制定創新的經濟管理制度。在經濟管理的整個過程中,制度的創新是基礎。在完善經濟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創新相應的管理制度,這才是新時展的要求。針對社會的市場體系,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使企業形成強大的經濟團體。從制度上創新,改革各項管理體系,滿足社會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創新的經濟制度調整企業內部所有不合理的資源配置,使企業產品得到優化。

        二、基于宏觀調控制度改革的經濟管理理念創新

        (一)我國宏觀調控制度現狀

        我國宏觀調控的制度背景是:國家所有權被虛置;政府控制經濟的長久傳統;私權制度不發達,公權力對私權的介入仍然以制度的形式存在。而由政府來代表的、對整體利益的注重的觀念背景,實質上外化為政府行政權力優先于公民個人權利的實踐。當法律賦予國家宏觀調控權時,由于缺乏對其有效控制的良好市場經濟基礎與私權保護的制度背景,它對市場機制的破壞與對私權利的踐踏的可能性不言而喻。因此,針對我國現行政治體制,完善對我國宏觀調控權的法律監督與救濟機制,成為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建設的關鍵。具體包括:改變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機構內部實行的自上而下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約束的法律監督與救濟體制,完善以國家立法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監督與救濟為核心,社會公眾監督及尋求救濟為基礎,包括來自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等國際組織的外部性、公開性、經常性、系統性的法律監督與救濟體系。

        (二)完善宏觀調控經濟管理制度的建議

        第8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我國的宏觀調控為什么比較頻繁

        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我國的宏觀調控比成熟市場經濟國家要頻繁得多,從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大大小小的調控已經有五六次之多,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頻繁的宏觀調控是經濟體制不成熟的表現。成熟的市場經濟,具有自我調節功能,其經濟體制的顯著特點是:在價格信號的誘導之下,各市場主體能盈利的時候就進入,不能盈利的時候就自然退出;各市場主體有強烈的產業升級沖動,因為只有率先的產業結構升級,才能在更高的層次上獲得更為豐厚的回報;企業具有社會責任意識、追求企業與社會、環境的和諧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則遵循政府本身的優勢所在,創造公共產品,提供良好環境。

        然而,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不可一蹴而就,決定了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的不成熟,這種不成熟表現在國有企業的產權約束尚未充分硬化,地方政府不適當地扮演了市場主體的角色。事實上,地方政府和一些國有企業不僅存在著盲目的擴張沖動,而且對于各種調控信號不能作出敏感的反應。只要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沒有最終建立起來,這種由于產權約束軟化而產生的沖動就會一直起作用。這就是我們看到的調整一輪盲目擴張沖動以后又會產生新一輪的擴張沖動的深層次的原因。

        中國企業在產業選擇上更容易發生“潮涌現象”。所謂潮涌現象,是指絕大多數企業幾乎會在同一時間選擇幾乎相同的產業,于是很快在某一領域發生產能過剩。我們是發展中國家,各種產業選擇都沿著發達國家已經走過的軌跡前進。例如,家用電器、汽車、手機等等,一個產業緊接著另一個產業都是跟在人家后邊,大家都沒有明確的預期和走向。這種現象通常在發達國家是不容易發生的。因為他們處在產業鏈的前端,對未來的產業走向的把握各個企業是不一樣的,重合的比較少。這種產業選擇上的潮涌現象,導致重復建設,一擁而上,產能過剩,就迫使宏觀層面不能不進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政策的博弈。無疑,中央政府代表了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高瞻遠矚、統攬全局。而地方政府則從本地情況出發,更著重于本地利益,強調本地特殊情況,更有的則從以往的經驗中悟出了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必須在新一輪宏觀調控到來以前迅速地超越,于是就導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象的發生。當然,積極地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也會迫使中央的宏觀調控政策更為完善,更為穩健。

        以上分析說明,我國目前相對頻繁地進行宏觀調控,實際上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有著其存在的天然合理性。在一個時期內,我國經濟發展過程只能是“走鋼絲”,太“熱”了,適當地壓一壓,太“冷”了,適當地促一促,并最終伴隨著經濟體制的成熟,過渡到一個穩健的發展狀態。

        現階段宏觀調控中的行政手段有其必要性

        規范意義上的宏觀調控是針對成熟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的缺陷而言的,正是因為市場的缺陷,才有了第二次調節的必要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宏觀調控是相對“被動”的,是對第一次調節不到位的補充。如果宏觀調控過于積極、過于頻繁,就會干擾正常的經濟運行――因為適當的波動正是經濟運行中自我調節的一種表現,誠如馬克思經濟學所講的價格圍繞價值波動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形式一樣。

        目前我國還不是成熟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因此宏觀調控中就會出現許多問題。例如,微觀層次的先天不足,就不會對宏觀調控的信號做出積極的、靈敏的反映,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又如,宏觀層面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使宏觀調控政策的設計并非僅僅從裁判員的立場出發,如此也必然影響到“賽場”上的正常秩序。這些情況在經濟轉軌期的中國都有體現。

        第9篇:宏觀調控法的主體范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興法律部門,其目的在于彌補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與不足。從央行宏觀調控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法行為與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完全獨立于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而孤立存在,但經濟法的整體主義視角,又使經濟法行為必然能夠超然于具體的或單個的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從而表現出其獨有的價值魅力。

        行為理論在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屬于未墾的荒蕪之地,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行為之研究剛剛起步,還沒有從民事法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固有思維模式和巨大影響中走出來。筆者認為,從宏觀上架構經濟法的行為理論固然重要,但對經濟法行為的微觀性解剖同樣十分必要,這種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對經濟法行為特質的進一步提煉和發掘。基于此,本文擬以中央銀行(簡稱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為視角,通過對其性質的分析,以求揭示經濟法行為特有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存在。

        一、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屬性分析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是指中央銀行利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控制貨幣和信用,從而實現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并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的行為。

        中央銀行基于不同的行為方式而對經濟的調節行為,從形式上看類似于行政行為,因而被不少學者簡單地視同為行政行為,但是從性質上來看,其與普通的行政行為是不相同的,當然,與民事行為的差別就更為明顯。下面我們著重就其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差異性作一比較和研究。

        首先,中央銀行與普通的行政機關不同。一般的職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自該組織設立時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體資格,并能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目標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通過專項立法賦予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職責和權利,以確立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觀調控的權威地位。在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上一直有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當然,中央銀行的這種獨立性一直是相對的,即相對于政府或者說是相對于財政部的獨立,而且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中央銀行應該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內活動。

        其次,從行政權力運用的角度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為方式,盡管這些行為方式有的看似具備行政行為的特征,可被視為是行政行為,如存款準備金率的制定和執行;但有的行為方式則采用的是純私法的手段,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如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行為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它們既不在于實現一般行政行為的目的——進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實現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獲取利益,這些行為方式都是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保證國家經濟的穩定、持續和發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異質性。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可以采取多樣的行為方式,這些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復雜性。如央行采取的強制商業銀行提取存款準備金及對違反規定者采取懲戒措施等行為會在央行和商業銀行之間形成某種行政法律關系;而央行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產生的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也同樣會在央行和相對方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然而,我們想強調的是這種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進行宏觀調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調控行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進而求得總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樣,就會在行為目標和單個行為意思表示之間產生一定的悖離。其所產生的行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所表現出的單一性。這種行為效力的多重性我們在后文中將作進一步詳盡的闡釋。

        由上可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呢?

        我們知道,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為特征的行為方式,可以說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行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約方式,相對方的意志必須要在該法律行為中體現,并且需要雙方的合意。央行進行宏觀調控所追求的貨幣政策目標無法在意思表示中體現,只能在效果的實現中體現出來,所以就央行的整個的宏觀調控行為來看,具有單方性和雙方性的雙重特征。

        行政行為還具有強制性的特征。然而很顯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缺乏這樣的強制性。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中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一般具有強制性,相對人——商業銀行不執行,可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承當,但是,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都是以引導的方式進行的,相對方即使不執行,也并不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僅僅有可能會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損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為是一種通過法律來實施的公共服務,是無償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本質上也是一種公共服務,但是這種服務的提供則包含了有償和無償兩種類型。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對于相對方而言,就是以一種等價有償的方式來實現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成立要件還是從特征上來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為,其具有的復雜的行為方式、雙重的法律屬性,使調控行為本身很難純粹歸屬于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中的任何一類。它已經超越了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而引發了經濟法上的相應效果,并受到經濟法的相應規制,從而轉換為具有經濟法意義的行為,即經濟法行為。

        二、央行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基于具體行為樣態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具有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能夠較為迅速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但是,這種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對于整個市場信心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應該嚴格限制其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1.中央銀行對于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方式

        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從作出到實現,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就決策層面來看,由中央銀行采取公法上的強制方式,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變動的存款準備金率交存存款準備金。這種行為,從特征上看,具備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的特征。從行為的構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別授予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央銀行實施,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運用這種法律授予的行政權所作的行為,并且該種行為也具有為相對方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的意義,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為,因此,該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行政行為。而且這種行為是以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為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在該行為作出后的時間內可以反復適用,因此,從性質上來看,這一部分類似于抽象行政行為。

        但是該行為效果的實現,可以通過相對人——商業銀行的相應的法律行為予以直接實現,即由商業銀行按照變動后的存款準備金率主動交存存款保證金,此是通過行政相對人以自己主動實施的法律行為實現了該抽象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須注意的是,該行為內容的實現需要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中央銀行對于相對人未按照該抽象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為此而對商業銀行予以強制執行或者予以處罰,則相應地就會出現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行為,就決策層次而言,可以說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就執行層次而言,可能會包含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但是,這兩個層次的內容是不應分離的,決策是執行的前提,執行是決策的實現,二者的整體構成了央行這種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整體。

        2.中央銀行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

        中央銀行的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包含了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了證券市場的信用控制、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等幾種。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則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動資產比率。

        中央銀行的這種信用控制行為方式,從特征上看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相似的,實質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但是該抽象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對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為的方式來實現的,而無需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相對人未能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該內容,中央銀行對該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置,才會產生具體行政行為。

        同樣的,就該行為方式的實現來說,也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的內容。雖然這一行為方式中決策的意義要更大一些,但是執行層面的意義同樣不能夠忽略,否則同樣會難以達到宏觀調控的效果。

        3.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

        這種行為方式是中央銀行憑借其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過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磋商,來指導其信用活動,達到控制信用的目的。這種行為方式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會也不能為相對方創設權利義務。從形式上表現為一種倡導、勸告、號召或者建議。但是相對方接受中央銀行的指導或者勸告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上這種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銀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從這一點上來看,窗口指導或者道義勸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為。二是不具有強制性。相對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這種行為方式對于金融調控目的的實現具有間接性。三是這種行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簡便性。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對相對方權益的影響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較為簡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主要是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再貼現政策調控信用的主要機制是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自中央銀行借款或貼現票據的成本,控制其超額準備金的頭寸,并間接帶動市場利率的升降,進而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1]。再貼現政策實際上也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即決策和執行。就決策層面言之,中央銀行為了進行金融調控而對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利率進行調整,該利率只能夠約束中央銀行自己和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商業銀行,對社會大眾并無直接的約束力。同時,由于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的變動,是該行為方式發揮調控作用的關鍵因素,所以中央銀行擁有對再貸款和再貼現利率調整的決策權。就該行為方式執行層面而言,其與公法手段不同,僅僅能夠通過規范約束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商業銀行。因此,從性質上看,這種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利率類似于格式合同條款,再貸款或者再貼現說到底是一種契約行為,只不過是帶有格式合同條款的契約行為。與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這種利率的格式條款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排除了雙方當事人對該條款的一般的解釋規則。除此之外的雙方行為還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此,這種調控的行為方式整體上還是屬于私法手段的。但是,為了達到金融調控的目的,則帶有某些強制性。

        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資產,以此來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的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這種調控方式是通過中央銀行的證券或者金融資產的買賣來實現的,因此從行為方式外觀上來看,具有買賣合同的特征,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其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公開市場業務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單個的或者說少量的證券買賣合同的實現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必須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大量的證券的買賣合同才能夠實現其對市場的調控的作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得出的一個初步的結論是,作為后生于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經濟法,在行為理論上是無法擺脫傳統的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理論而獨立存在的,整體效果的取得依賴于具體行為的實施,而就具體的行為來看,其很難超越已有的行為樣態,而呈現出新的行為模式。隨之而來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困惑:既然在具體行為樣態上,經濟法行為無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那么經濟法行為又何以能夠存在或者基于何種目的而存在?即經濟法行為研究的價值何在?這是我們所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具體的行為樣態可能沒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著經濟法行為就沒有在理論上或制度上存在的價值。這種價值集中在間接行為效果的合法性評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與間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因而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具有雙重的法律意義: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間接的法律效果的實現。對于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我們完全可以從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兩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們應看到具體行為會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們更應該看到單個行為之間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間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從已有的傳統的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理論中去尋求解決,而后者則是經濟法更應該去關注和思考的,因而對經濟法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橫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因為其行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縱向上又可以分為決策和執行兩個層面的內容,由于其決策和執行對于相對方的影響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在決策層面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而且在執行層面又主要依靠相對方實施相應的法律行為的方式(自覺履行)來實現決策層面所確定的內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解釋之。行政行為的效力在內容上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內容。就公定力來說,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無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其確定力是指宏觀調控的行為一經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對于相對方就有約束的效果,相對方不執行、不服從宏觀調控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執行力是指對生效的宏觀調控行為要求相對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其采用的具體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行為實質上是合同行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來說,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為合同這種雙方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對此我們不再贅述。

        (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觀調控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宏觀調控行為的目的在于通過具體的調控行為方式保證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這也構成了宏觀調控行為與一般行政行為或者民事行為的區別: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這種法律效果具有間接性、群聚性、終極性和非強制性的特征。

        所謂間接性是指,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這種法律效果是通過追求或者實現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間接實現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但法律效果則不具有直接的行為依據,無法以行為責任來保證其實現。

        所謂群聚性是指,單個的行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在多數情況下,是無法實現宏觀調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過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為方式的結合,才能夠達到或者實現宏觀調控的最終目的。

        所謂終極性是指,對于宏觀調控行為來說,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終意義,而一般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該法律行為效力實現后的結果。

        非強制性是指,這種法律效果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很難以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進而保證最終的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法律效力與法律效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行為不能僅僅關注和考察單個具體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更應該分析和考察具有行為整合后所產生的群聚性、終極性的效果,這種將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分別考察的方式以及行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間接效果之分野應成為經濟法關注的重點,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經濟法行為的特殊性,并進一步折射出經濟法的高一層級性和現代性。

        四、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責任的多樣性與雙重性

        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后果相聯系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對應,其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兩個層次。

        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宏觀調控行為的雙方主體,在具體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中,因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則所規定的義務而應該承擔的具體的責任,包括了中央銀行作為調控主體的責任和相對方作為被調控主體的責任。這種具體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相關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徑予以實現。具體行為在直接的法律行為后果上會因行為性質的差異而使其責任形態呈現多樣化的特點。

        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對應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可以采取各種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并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同時,就中央銀行而言,這也是其職責所在。但如果由于其決策失誤、程序違法等未能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也即無法達到宏觀調控行為法律效果,中央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姑且可以稱為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本文提出特殊意義上的責任這一提法,是因為目前政府對宏觀調控不當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還沒有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上明確,不能體現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員承擔引咎辭職等相應的政治責任[4]。至于這種責任究竟應定性為責任還是經濟法責任則可另作研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無論最終體現為憲法責任或是經濟法責任,都會與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處于不同的水平線上,不會屬于同一層級的責任,應該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階位法上的責任。相對于目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而言,具有層級性的特點。

        注釋: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項目資助。

        [1]朱崇實:《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頁。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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