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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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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

        第1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第2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一、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1、工程項目開工之前,建設單位應攜帶下列資料到園林質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用。

        (1)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申報表;

        (2)施工合同;

        (3)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4)工程概(預)算;

        (5)施工總平面圖及圖紙目錄清單。

        2、園林質監站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建設單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簽發“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書”;對文件資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簽發“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申報補充通知書”;達不到規定要求,不得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質監計劃

        質監員接到監督項目后,根據工程特點,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定“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計劃書”,并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收到質監計劃書后應及時轉交施工單位,質監計劃書一式三份,建設、施工單位和園林質監站各存一份。

        三、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

        1、園林質監站應對工程項目進行定位監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監督檢查均應有書面質量監督記錄。

        2、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單位按質量監督計劃書的要求,及時通知園林質監站監督員對實物質量進行到位監督檢查,未經園林質監站監督檢查或同意,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后續工程的施工。園林質監站在實物質量抽查的同時,還對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抽查。

        3、監督員制定事先不通知的突擊抽查的內控計劃,報站長同意后按計劃實施。

        4、園林質監站對工程質量進行不定期巡查。

        四、竣工階段質量監督

        1、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準;

        (2)施工單位提出工程質量竣工報告;

        (3)工程竣工資料整理齊全;

        (4)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證明;

        (5)市綠化局、園林質監站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2、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后,應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向園林質監站提交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和竣工驗收通知單,并申領《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園林質監站監督員應在4個工作日內審查完成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符合要求的發給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設單位整改,并重新確定竣工驗收時間。

        4、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必要時設計單位一起參加)對實物質量進行竣工驗收,并對工程質量作出恰當的評價。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5、園林質監站質監員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質監站負責人或主任工程師視情況參加竣工驗收的監督。質監站應在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

        五、工程竣工備案

        第3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關鍵詞:竣工驗收; 程序; 備案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建設部的[2000]142號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頒布并實施了幾年,但在實際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些工程監理人員還不了解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不熟悉《暫行規定》及《暫行辦法》,不清楚工程施工相關單位要做的工作以及工程施工相關單位應該提供的質量評估報告的內容。

        在竣工驗收階段,監理單位的主要工作是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要求施工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并且要求施工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接受有關方面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在竣工驗收階段,監理單位應該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工作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協助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助組織竣工驗收;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竣工驗收程序分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總現場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現場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驗收合格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要求施工相關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

        監理單位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向驗收組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驗收組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并實地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驗收組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工程概況、質量評估依據、工程質量概況、質量評估意見。

        工程概況:(1)建設地點。(2)建筑面積。(3)層數。(4)建筑使用功能。(5)結構形式(地基處理方案,基礎及主體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抗震等級。(6)建筑裝飾特色。(7)水、暖、電、通風、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8)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9)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名單,現場工程師崗位證書編號。

        質量評估依據:(1)設計圖紙;(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4)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5)施工驗收規范;(6)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工程質量概況:(1)概述工程建設情況,重點說明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驗收、人工地基或樁基檢測、主體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等情況;(2)施工過程中有無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3)建筑沉降觀測情況;(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況;(5)設備調試、試運轉情況。

        第4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關鍵詞: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分戶驗收;竣工驗收;監督

        正 文: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平穩健康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鄉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工業廠房等新建工程此起彼伏,經久不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作為房屋工程質量驗收的最后一道關是否能把好,直接關系到房屋最終產權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作為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尤其是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期印發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建質〔2013〕171號)(以下簡稱新規定),對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以下簡稱原規定)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新形式下,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對各地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都是正在或即將面對的問題。

        對照新規定與原規定,在關于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中刪除了“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和“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的條款。也就是說今后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建設單位申報的工程竣工驗收時無須核查也不應核查申報的工程是否已取得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這是這次規定調整的一大亮點,也是一大進步,避免了常期因建設單位無法及時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而無法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的情況發生。也徹底解決了政府不同部門之間規定的沖突,重新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回歸到本位,規范了行政文件規定的規范性,避免了越權越位的情況發生。

        新規定在關于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中增加了“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的條款。近幾年以來,通過政府監管,住宅工程質量穩中有升,但隨著老百姓對房屋質量的意識不斷提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加上因多方面原因一些住宅工程在房屋在交付過程中仍存在部分工程質量缺陷和有關單位處置不當,導致全國各地購房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上訪事件時有發生,并處于上升趨勢,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同時也給政府有關部門帶來一些負面影響。為有效遏制此類情況的發生,各地相繼出臺了關于住宅工程通病控制和分戶驗收的相關規范和管理辦法。2009年住建部還專門下發了《關于做好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質[2009]291號),對分戶驗收內容、驗收依據、驗收程序、驗收的組織實施等作了具體規定。這次新規定關于住宅工程分戶驗收條款的添加,是住建部進一步響應社會需求,加強政府監管,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切實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認真研讀以后,我認為在今后如何繼續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大宣傳,正確領會和認真貫徹落實新規定。充分利用媒體和學習培訓等各種渠道,加強新規定的宣傳,通過利用日常監督工作的便利及時向有關單位宣貫,做到突出重點,明確要求,落實責任。作為新規定的傳播人和直接執行者,我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全體人員首先要提高認識,正確領會,詳細解讀,嚴格執行。以此次頒布的新規定為契機,進一步理順理清各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與工程質量驗收的關系,進一步明確和統一竣工驗收監督申報應提供的材料,避免出現一部分質量監督人員認為有關專業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收集越全越好的錯誤思想,避免出現把各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當作竣工驗收申報的必備材料和組織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避免出現同一地區各質量監督機構要求不統一的現象產生。改變過去過分依賴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通過證明文件的錯誤做法,真正擺正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做到不該做的事情絕不越雷池半步,應該審核的資料絕不放松要求,降低標準。受理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申報時,在原有基礎上應重點加強對建設單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責令整改的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的核查。

        二、進一步明確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的范圍。長期以來,工程竣工驗收實際監督的范圍各地意見不一,有的認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除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外還有其他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在把關,認為各專業主管部門更專業,導致部分監督機構將由他們負責監督的驗收內容從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內分離出去,不管不問或疏于監管,在這一點上,消防工程等尤為突出。依據新規定第五條中第㈠款等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是房屋建筑各專業設計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內容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中的內容,所以上述內容都應該納入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范圍。

        三、進一步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內容和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方主體行為。工程竣工驗收實質上就是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驗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驗收,依據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以下簡稱統一標準)的相關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包括對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的檢查驗收,而不是片面的對房屋建筑專業設計內容進行檢查驗收,這就必然要求除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有關單位各專業項目負責人參加驗收外,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各有關單位各專業人員也應參加驗收,驗收過程中對各自負責的部分進行檢查并最終匯總到項目負責人處。最終由各單位項目負責人發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并當場簽署有關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大部分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不清楚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什么樣的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及管理工程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項目注冊建筑師應擔任民用建筑的工程項目負責人,項目注冊結構工程師有資格做以結構為主的工業項目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另外有些質量監督機構存在要求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的做法存在,導致參加驗收的勘察單位相關人員在驗收的過程中無所事事。依據統一標準的相關規定,勘察單位雖然亦是責任主體,但已參加了地基驗收,故單位工程驗收時可以不參加。

        四、切實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督職責。目前,全國各地絕大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的具體工作都是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來實施。長期以來,由于部分質量監督人員不能正確理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過多地參與或干預了工程竣工驗收的過程,并且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過程中養成了一些不良習慣,甚至本末倒置,導致質量監督機構無形當中被當成驗收的主體,并且被誤認為是具有否定參建各方驗收意見和決定驗收最終能否通過或房屋質量是否合格的政府權威機構。最終導致被廣大人民群眾誤認為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都是由當地的質量監督機構親自驗收通過的,房屋質量不管出現什么問題都向質量監督機構問責,討要說法,政府與百姓之間如是產生了矛盾,嚴重損害了政府在人民群眾的良好形象。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過程監督,淡化竣工驗收監督抽查或抽測,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從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方中真正脫離出來,讓他們積極發揮在驗收過程中的主動性,充分發表驗收意見,最終形成書面的結論性意見。質量監督機構只要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即可。

        結 語

        以上這些觀點是我從事房屋質量監督工作以來結合這次學習新規定之后的心得體會,希望對各地質量監督機構尤其是廣大奮斗在質量監督工作一線同仁們能提供一些參考,同時產生一些共鳴,為新規定實施后的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

        [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建標〔2001〕157號

        第5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關鍵詞:住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分戶驗收

        中圖分類號:F28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1-0112-02

        商品住宅建設量大面廣,涉及的人、財、物要素和工作環節繁多,要確保商品住宅的質量,就需要對工程建設的不同層面、各種要素、各個環節都實施有效的監督。因此建立系統的長沙市住宅質量監督體系就顯得十分必要。本文在對長沙市商品住宅質量分析和國外經驗借鑒的基礎上,構建政府宏觀監督控制以及全面質量管理即“全過程、全方位、全員”的質量監督體系,具體內容如圖1所示:

        一、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監督管理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建設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的質量監督非常重視。比如,在美國,一個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要花1~2年的時間,花費總投資的3%~5%,對于大型公共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還須通過議會的審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長沙市有關主管部門對住宅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應該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相關發展計劃、計劃文件對項目進行鼓勵、特許、限制和禁止。

        2.是否符合國家、地方關于建設的法令、法規的要求。

        3.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要求請示的批復。其中,主要針對建設規模的控制以及投資效益是否顯著和規劃布局是否合理的審批。

        二、設計階段的監督管理

        勘察、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龍頭,要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反映出現階段人們的對住房功能的需求,符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經濟政策。設計水平首先決定工程水平,設計院的一點一線之差都會導致工程的滅頂之災。住宅的使用功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感受最深的一個方面,如果建筑的開間布局,管道、管線布置等不合理,必然影響使用,滲、漏、堵、空、裂等工程質量通病,也必然引發使用者的抱怨。

        在現階段,長沙市設計單位設計人員素質不過關,專業資格認證亟待更有成效地展開;設計單位內部分工協作不夠合理,很容易造成錯、漏、碰、缺,影響工程設計的優質完成;長沙市至今還沒有一個專門的質量監督機構來監督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這樣無異于忽略了質量控制的源頭,所以,政府對設計單位的質量監督和設計單位本身的自我監督就變得十分重要而迫切了。

        工程設計的目標是使項目建成后達到技術性能好、工藝水平高、經濟效益優、設備功能配套、結構安全可靠。國內外的建設實踐證明,沒有高的質量設計,就不會有高的質量工程。以往的經驗表明,由于設計單位質保體系不健全或設計人員的責任心不強、疏忽等原因,極有可能在工程設計中,給工程建設留下產生質量問題的隱患。有時由于設計的構造不合理,沒有根據實際情況精心選用建筑構配件(生搬硬套標準定型圖集),也是產生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因此,設計任務書的編制至關重大,應廣泛地征求使用者的意見,經過反復討論,產生設計任務書。在交設計單位設計過程中的質量管理也是一個共同探討、協商的過程,設計的質量包括建筑物的功能是否滿足用戶的要求,形狀是否美觀、大方,色彩是否與周圍的建筑物相協調。

        三、建設準備階段的監督管理

        建設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征地、拆遷和場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電、路等工程;組織設備、材料訂貨;組織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委托工程質量監督等。其中,對于工程質量影響最大的要數建設單位嚴格組織好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工作。

        長沙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更加完善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及資質復查制度,根據建筑企業、監理企業年內所完成工程的業績優劣,決定其是否能夠保持原有等級或進行等級升降,實施資質等級動態管理。堅決糾正和查處工程項目法人不依法委托質量監督和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弄虛作假騙取施工許可證的行為,嚴格實行商品住宅質量強制監督和施工許可證制度。

        四、施工階段的監督管理

        建設施工階段是工程質量控制的重點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奉行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質量標準、嚴格監督檢查的基本原則,確保施工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的施工技術規范及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加強實施階段實體質量監督管理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綱要,實體質量監督以抽查方式為主,并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地基及基礎工程抽查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地基檢測報告和地基驗槽記錄;抽查基礎砌體、硅和防水等施工質量。主體結構工程抽查主要內容有: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結構安全重點部位的砌體、混凝土、鋼筋施工質量抽查情況和檢測;硅構件、鋼結構構件制作和安裝質量。

        (二)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資料監督管理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本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通過這些活動的監督,促進其質量體系健全,實現高層次的體系監督管理,以體系有效運作保證各個環節的必要投入、良好轉化,合乎標準的產出。

        (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

        對現場抽查的主要內容有:現場各種原材料、產品供應單位的資格和產品質量;攪拌站及計量設備的設置及計量措施能否保證工程質量;檢查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是否按設計圖紙施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按工藝操作規程施工及有無違章和偷工減料行為;檢查參與建筑活動的各方主體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加強對工程質量監督的抽查檢查

        抽樣檢查是一種概率性統計經驗,這種經驗判斷產品不合格比較有力,可信度較高,這正適合監督檢驗著重暴露問題的需要。

        (五)對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質量監督人員應及時發現存在的質量問題,并應適時、適度地簽發整改通知,暫停施工或局部暫停施工。同時,應尤其對隱蔽工程的質量監督,需要行政處罰的由工程質監機構報委托的政府部門查處。

        五、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時,應按照國家和長沙市的規定重點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規范情況等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列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一)住宅工程符合以下條件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土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報告;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確認。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3.有消防、室內環境檢測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1.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依照有關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2.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內容執行情況、工程管理及竣工質量驗收情況,質量總體評價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意見;配套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抽測資料;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商品住宅《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

        3.備案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審查備案文件是否齊全并對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同意備案意見。對違反有關規定程序、文件不全、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達到要求后,重新申請備案。

        4.備案管理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六、使用階段的監督管理

        任何商品都有售后服務,住宅也不應例外。應該實行商品住宅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應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該按照保證建筑物在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加以確定。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開發商組織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由責任單位承擔維修費用。

        七、分戶驗收

        分戶驗收是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一種延伸。分戶驗收是住宅工程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分戶驗收應在施工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后,竣工預驗收之前完成。《實施意見》規定,住宅工程竣工預驗收,施工、監理單位報送的預驗收監督申報資料應包括《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與竣工驗收內容不同,分戶驗收僅限于住宅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觀感質量的驗收。在檢查數量上,分戶驗收要求逐戶驗收,全數檢查。

        單位工程分戶驗收監督所抽查的戶、公共部分及地下室防火分區中檢查項目全部合格的,視為分戶驗收結果有效。存在一個檢查項目不合格的,責令其建設(代建)、監理、施工單位對該項目重新組織分戶驗收;存在二個以上(含二個)檢查項目不合格的,責令建設(代建)、監理、施工單位重新組織單位工程分戶驗收。

        參考文獻

        [1]畢文彪.工程質量百年大計必須堅持質量第一[J].建筑經濟,2000,3(3).

        [2]陸漢洲.我眼中的IS09000[J].建筑,2006,6(13).

        第6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關鍵詞:建設單位、項目實施階段、管理工作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社會發展,基本建設項目越來越多,如何搞好一個項目,把一個項目進行成功的管理,是我們項目管理工作者面臨的非常嚴肅和科學課題,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管理貫穿整個項目的建設過程,從項目的決策、實施、以及投入運營,各階段所含的工作內容及特點不同。但各階段的管理主體中,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是最核心的,關系到項目成敗的關鍵。

        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保修階段等,現分述如下:

        1 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單位管理工作:

        在項目進人施工實施準備階段,建設單位要扮演好組織者的角色,為此在施工準備階段需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圍繞項目建設為核心來組織開展工作。包括組織好設計的施工配合,及時解決征地拆遷問題,幫助協調地方等部門的相關問題,做好施工服務工作,為施工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制定工程建設計劃(資金、進度)、制定質量目標,委托質檢部門對工程建設進行質量監督。

        有關工程建設、監理、設備及材料采購的招標及合同簽訂。

        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口。

        委派現場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負責簽證。

        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

        完成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

        提供相關施工圖及設計資料,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2 施工階段建設單位管理工作:

        在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主要包括質量控制及安全管理、計劃及進度控制、設計變更及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組織與協調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做:

        1)質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作為建設單位項目質量控制及安全管理,首先,要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各個質量安全管理崗位的負責人到位,制定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通過監理和政府監督,落實三級質量安全管理體制,從制度上保證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性。第二,對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和重要工程的開工報告進行認真審查,在施工組織準備階段對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和手段進行把關。第三,在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安全要求,重點工序有必要專門明確具體標準和達不到要求的處理辦法,通過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確保施工質量安全,對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工程部位堅決不予計量甚至進行必要的處罰。

        實踐中, 提倡采用聯合檢查評比制度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由建設單位和監理每月聯合檢查質量安全并進行評比, 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及安全隱患給予書面的通報批評,要求施工單位定期整改,最后對整改的完成情況進行復檢。對多次達不到聯檢整改要求或不參與整改的施工單位給予警告、批評通報或給予一定程度的經濟處罰。對達到質量安全要求或聯檢評分達到優良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發現有質量安全隱患的工程部位,督促監理書面通知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此外, 對重大質量及安全隱患的工程部位由建設單位召開專題的質量會議解決。

        2)計劃及進度控制

        建設單位通過對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審查以及對計劃執行及時糾偏來實現業主對工程進度的控制管理。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審查時,正確確定工程進度的關鍵線路,并審查施工單位相應的人力、機械、材料、資金投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項目的各階段工期目標。首先要抓施工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的投入情況。其次是根據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 將工程分解為若干階段性進度目標,由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的約定,將各階段的施工任務目標下達給施工單位,組織評比,獎先進懲落后,保證工程進度目標的現。

        3)變更及投資控制

        建設單位控制投資最有效的辦法是按規定進行工程招標,在保證工程質量、進度等的前提下,通過工程的招標活動,擇優選取造價低的施工單位,這是控制投資最有效的方式。另外,在實施階段施工中,由于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 如水文氣象、地質條件的變化影響以及規劃設計變更和人為干擾,要控制好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同時還要積極的進行協調和組織,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窩工停工等,還要做好變更及簽證的造價管理工作。在具體要從下面幾點抓起:

        分析變更及簽證的原因及必要性。

        變更方案的可行性、經濟性、技術性的方案審查。

        工程量的準確計算及增減核算,單價套用是否科學合理。

        變更資料手續的完善,跟蹤落實是否按批復的變更方案進行實施。

        4)合同和信息管理

        合同是項目管理的依據,地位非常重要。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人員要熟悉已簽訂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技術條款、專用條款、備忘錄、招標通知書及其他一切被看作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并對合同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對合同的關鍵條款、存在的漏洞及可能發生變化并引起糾紛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數,提前防范。

        建設單位信息管理,主要對項目管理內在的各種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批準、分類存檔;了解項目管理外在的信息、內容并與有關部門協調,所有報告、文件和來往信函等均應妥善保管或備份,以備調用。建立統計、變更、結算臺帳,對合同進展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深入施工現場,掌握了解現場情況項目的各種情況,對這些情況信息進行整理,并及時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對工程進行科學管理。

        5)組織與協調

        建設單位的組織與協調,包括項目部內部的組織與協調工作,也包括各參建方(主要是協調項目建設中的各承包商、監理、設計)組織與協調,還包括與政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如發改委、土地與規劃、交通、供電、供水、節能與環保、消防、街道辦、人防等)的組織與協調。通過組織與協調工作,使項目建設中的各承包商、監理、設計等各項工作能夠順暢,積極平穩的向前推進。通過加強建設單位內部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內部、外部環境,促使工程項目能夠按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驗收規范進行實施,及早建成并投入運營,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3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驗收也是項目管理重要工作,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

        1)建設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也許不全。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6)建設單位向質監站申領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單位遞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書面通知質監站,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按規定進行最終工程竣工驗收。

        4 保修階段建設單位管理工作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保修、回防及后評估是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單位需督促施工單位工程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同時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單位發現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履行保修責任和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有索賠的權利。在保修期內,如建設工程發生質量問題而影響正常使用,應立即組織力量整修。

        結語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工程建設項目將越來越多,目前建設單位自行項目管理仍是我國實施工程的主要模式,既要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又要保證投資最小化,如何將三者的關系協調至最佳,仍然是擺在業主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值得大家分析探討。

        參考文獻:

        [1]李衛民,當代中國的工程項目管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08.

        第7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據統計,住宅工程質量投訴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①房屋裂縫;② 滲漏;③ 抹灰層脫落;④ 房間內幾何尺寸和門窗幾何尺寸。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 投訴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建筑工程作為一個特殊的商品,由于其施工周期較長,使用的材料物理性能存在差異,施工工序繁雜和手工操作,以及工程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發生質量缺陷的可能性客觀存在,且質量問題的發生也不是固定在一個時期。所以,發現質量問題,有關責任方應認真、及時、有效處理。本人作為一個長期從事監督一線工作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曾處理過各種各樣的質量投訴問題。下面,就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用戶的一些疑點和對今后投訴工作的管理做一些探討和分析。

        1、商品房要經過怎樣的驗收程序后方能交付給用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 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②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④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從以上看出,開發單位自己對自己的商品房進行工程驗收,這個說法不對。

        近年來,有很多用戶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工程還沒有進行竣工備案,開發商就交房了,這樣是不是不合法?對于這個問題,我認為很有必要討論一下。剛才提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那么,什么才是驗收合格呢,對此,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做出明確的解釋,使得在此方面有很多的理解和爭議。按照常規的做法,工程組織竣工驗收后,驗收組和監督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全部落實完畢,各方達成了綜合的驗收意見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上簽章,建設單位將《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報送至監督部門并經監督部門接受后,工程才可交付使用。

        2、對于驗收合格的工程,如何對待用戶提出的質量問題

        不少用戶提出這樣的疑問: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了,為什么還有質量問題?對于這樣的質疑,我認為開發單位有責任也有義務向用戶作出解釋:工程評定為合格,并不表示工程就不能存在質量問題,國家的驗收規范規定出現嚴重質量缺陷不能評定為合格,而一般質量缺陷點不超過總檢查數量的20%時,可以驗收通過。并且質量問題也不是固定在一個時期出現的,竣工驗收時可能沒有出現,但在使用中出現了。所以,對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出現的質量問題,國家實施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履行保修義務。

        用戶發現質量問題,如果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應向開發商或物業反映,由建設單位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如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用戶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由政府部門協調解決。遇到用戶反映質量問題,相關責任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首先應該察看并進行初步判斷,是否是質量問題,若是質量問題,應進一步判斷是一般質量問題還是嚴重質量問題,若是嚴重質量問題,經處理后工程應該重新驗收,若是一般質量問題,則應及時進行維修。3、如何從根本上解決質量投訴問題

        投訴率居高不下,是有很多的原因造成的,這是全國各個城市都存在的問題,這也反映了我國的一些保障制度的社會評價制度還是不健全的,如何解決,現在談一下個人看法:

        1)應建立工程質量保險體系。房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不像其他的商品,可以做到全面機械加工,而房屋是用人工建起來的,偏差較大,精確度達不到機械加工的精度,這也是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用戶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可以保修,那在保修期以外呢?房子屬于貴重的商品,一套房子的價格動輒就是幾十萬、上百萬,如果質量保險體制建立起來,那無論什么時候出現質量問題都可以得到妥善解決。目前,這種制度在發達國家已經日趨完善。

        2)要建立開發企業的信用體制,對于不誠信的開發單位要媒體曝光,使用戶可以擦亮眼睛,不去選擇那些開發商開發的房子。目前來說,政府對開發單位的誠信體制建立還不完善,對不誠信的開發單位還缺乏有效的制約,只有政府機制和市場機制聯動起來,才能起到較好的效果。

        第8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1.建設項目利息支出的資本化處理

            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務操作,建設項目的利息支出是計入建設成本,還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都是一個需要明確規定的事項。《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明確了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應當計入建設成本,但沒有進一步明確借款利息停止資本化的時點判斷。這是《規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細化的問題,有必要通過《規則》予以明確。筆者建議,停止將借款利息計入建設成本的時點,應當是建設項目通過工程驗收之日。作為實行一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該工程驗收可界定為竣工驗收;對于實行二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設項目,可將工程驗收界定為初步驗收或交工驗收。通過驗收次日起發生的借款利息,不應當在計入建設成本,而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這樣進行財務處理,有助于與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協調一致。筆者注意到一些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后的交通建設項目并沒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設工作,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往往也達到了概算投資的80%~90%,這意味著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的只是主體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還需要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后到辦理竣工驗收的期間陸續完工并進行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對此筆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議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如果還存在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則需要根據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設借款,將其借款利息繼續資本化處理,直至這些工程通過交工驗收為止[1]。需要明確的是,這些工程與《規程》第四十五條中規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應當是通過竣工驗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需要陸續完工的其他工程。

            2.關于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支出

            《規定》中明確了其他投資支出包括各種無形資產;但《規則》第二十七條中的其他投資支出中只涉及軟件研發及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支出,沒有涉及相關的無形資產。按此規定,一個重要的問題就需要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用財政資金并采取受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如何計入建設成本?《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設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而是將土地使用權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導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無法核算全部建設成本的局限性。這一問題在《規則》中不容忽略。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成本核算不存在這一問題,因為出資受讓土地使用權發生的支出,按照規定是計入待攤投資支出的。

            3.進一步完善對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規定

            《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至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這與財建〔2003〕724號中對建設單位管理費調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實務中,竣工財務決算不是一個時點行為,而是一個時期行為。竣工財務決算涉及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或審計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等行為過程。考慮到實際工作的需要,建議將項目建設管理費的界定調整為“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開始至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準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復,意味著建設項目的資金支付工作已經全部結束。以后發生的相關開支,應當分別執行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兩次驗收的工程項目,由于經批準的竣工財務決算是編制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這意味著通過竣工財務決算并非說明工程驗收階段(從開始交工驗收到竣工驗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經完成。在此階段還有可能發生建設單位管理費。這部分管理費應當采取預計的方式計入竣工財務決算。

            二、對進一步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點需要明確,這就是財政部曾聯合原建設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發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其中具有對工程價款結算的專門規定。如果《規則》中的規定與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不一致,建設單位應當執行何規定?如果《規則》采取部門規章的形式,則按照下位法從屬上位法的要求,應當執行《規則》的規定,如果《規則》也屬于規范性文件,則按照一般法從屬于特別法的原則,建設單位則應當執行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兩項規定之間的協調,或者對此作出專門說明。《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一般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這與《規定》的規定是一致的;但財建〔2004〕369號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在管理實務中,某單位在建造合同中約定的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為4%,結果被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時認為違反了《規定》中“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則屬于合規行為。對此,《規則》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或對協調事項作出專門說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認為財建〔2004〕369號文的相關規定無需進一步修改,則《規程》中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條款,只要求執行財建〔2004〕369號文的規定即可。

            三、進一步完善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對竣工財務決算的規范,除了增加了對尾工工程的規范以外,基本上與《規定》中的內容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在《規則》中并未予以解決。不可否認,不同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不同時期的不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21號)第九條規定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郵部〔1996〕54號)規定: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通信建設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和建設項目總決算。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將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應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賬手續[2]。所以,從事不同領域的基本建設(例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筑物建設、冶金工業建設、郵電通信建設等)財務管理需要執行相應的管理規定;財政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各行業之間的協調問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行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之間的協調問題。

            1.關于工程驗收

            不同行業的建設項目驗收,有不同的規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中均規定將工程驗收劃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和《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將工程驗收劃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進入工程試運轉期;試運轉期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1990年9月11日原國家計委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曾要求“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驗,然后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但建設部出臺的有關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中沒有涉及交工驗收和初步驗收的工作規范,這意味著這些規定中是將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的;房屋建筑物項目不存在試運營期的劃定,只有質量保證期,從固定資產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開始計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中,也只規范了竣工驗收事項。

            2.關于工程驗收與竣工財務決算的關系

            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行業部門,采取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決算、工程決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慮之間的差異,建議在《規則》中將其視為同義語并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的表述統一規范。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基礎上進行。既然《規程》允許大型項目的竣工價款結算在辦理竣工驗收三個月內進行,這意味著再按照《規定》第三十七條中的要求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就不現實。一般來說,如果工程項目采取一次驗收方式,即只組織竣工驗收,則竣工財務決算需要在竣工驗收后辦理。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范的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不包括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但是實行分次驗收的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中往往要求將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作為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經過審計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

            3.規范竣工財務決算的有關建議

            可以認為,不同行業的業務特點影響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驗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環節的工作規范,由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合格意味著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則應當在此基礎上辦理與施工企業之間的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作為最終竣工驗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的工作環節規范,則竣工驗收是檢驗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據,應當在竣工驗收后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9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范文

        (一)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相關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依法辦理建設手續。本意見所稱住宅配套設施是指小區內的道路、路燈、橋梁、給排水、供電、供熱、燃氣、消防、郵電通信、有線電視、環衛、園林綠化、居民活動場地、停車場、停車庫等基礎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

        (二)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統籌安排,與主體工程同步組織規劃、設計、報批和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三)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配套項目,在核發新建住宅項目規劃許可時,同步審批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外部環境工程。

        (四)建設單位報審住宅工程施工圖,應同時報審各單項配套工程的施工圖。施工圖審查機構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新建住宅項目詳細規劃和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進行審查。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應同時將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等配套設施作為許可內容。凡配套設施工程未進行施工圖紙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及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開發立項手續、未委托工程監理、未落實建設資金的項目,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未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

        二、加強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和質量管理

        (一)加強規劃監管。經規劃許可的配套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前的各個階段必須接受規劃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每個階段經規劃管理部門初驗合格后方可轉入下一階段施工。

        (二)加強建設監管。開發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配套設施的建設投資、建設內容、工程進度等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與開發行業主管部門和其委托的銀行簽訂配套設施建設資金投入協議,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向開發行業主管部門申報配套設施施工計劃,由委托銀行按照協議和批準的配套設施施工計劃向建設單位支付儲存的資金。建設單位要切實保證承擔的配套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并接受開發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三)加強質量監管。

        1、實行監理制。配套設施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配備合格的監理人員。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特別是隱蔽工程上使用或安裝,否則,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監理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做好旁站監理和見證取樣工作,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配套設施項目的施工必須簽訂合同,并報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擔配套設施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等級,必須配備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建筑施工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配套設施施工合同的監管力度,嚴禁簽訂虛假合同、冒用資質簽訂合同。

        3、建設工程監督機構要加強對配套設施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以及有關質量文件的監督檢查,對工程建設各方違法違規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要對進入住宅配套設施工程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加強監督抽查,嚴禁無出廠合格證、無實驗報告、無見證取樣送檢資料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中使用。

        4、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具體工作人員,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設施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質量保修期滿后,在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產權人有權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四)建設單位是住宅配套設施工程建設的第一責任者,對配套設施工程建設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設立質量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加強對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在工程建設中,要保證合理工期、造價和設計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已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配套設施建設不完善,出現漏項、自行降低標準、建設滯后等問題,由各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加強配套設施驗收和備案管理

        (一)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達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規劃驗收。

        1、配套設施建設齊全,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2、對違法建設的配套設施,經規劃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并履行完畢,達到要求。

        3、配套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委托規劃管理部門認可的勘察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并完成竣工圖編制。

        4、配套設施竣工檔案材料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并取得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對配套設施項目不健全、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住宅工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該工程不得組織進行竣工驗收,并由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規,組織招標,完成不健全的配套設施項目建設,同時監管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資金。

        (二)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達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竣工驗收。

        1、生活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使用地下水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2、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3、供熱納入熱電管網或區域供熱系統,并實現并網。

        4、民用燃氣納入城市供氣網絡,并實現戶外管線對接;

        5、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6、所在區域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

        7、完成區內道路和軟硬鋪裝。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無法及時完成的,建設單位應提供按時完成綠化配套的書面承諾。分期分批建設的住宅區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時,綠化配套和小區圍墻應全部建成;

        8、完成區內環衛設施建設,生活垃圾納入城市清運排放系統;

        9、住宅小區應經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有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三)住宅配套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與主體工程的竣工驗收同時進行,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申請,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四)竣工驗收執行建設部規定的基本程序。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有關部門作為驗收組成員,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并形成經驗收組成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含配套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六)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七)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的住宅工程,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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