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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企業就進入了破產清算階段。企業進入破產清算以后,其會計主體將發生變化。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到清算組進駐,接管企業這一時期,企業仍然作為一個會計主體,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以后,會計主體由企業變為清算組。在破產清算中,破產企業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須做好:
(一)清查財產及債權債務。縱觀破產企業的狀況,不同企業破產的原因可能不盡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對財產、債權債務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這也是關系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破產企業的財產清查由破產企業進行,企業應當接受清算組的指導,清查的內容包括各種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的清查核實,也包括財產損失,債權債務的清查核實。同時,還應該對企業的會計文書、檔案等進行查證、核對。
(二)進行有關的會計處理,編制相應的會計報告。破產企業在法院宣告破產以后,應在進行財產清查的基礎上,辦理有關的會計業務。企業宣告破產以后,正常的生產經營已經結束,應按照辦理年度會計決算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會計業務處理,主要包括:
(1)對積壓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清理,在取得審批授權以后,進行會計業務處理;
(2)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已經發生但尚未進行會計處理的業務,如應提的折舊,應付利息,應付稅金,應付房租等應當提足,在賬面上進行全面反映,在報表上真實披露;
(3)計算完工產品和在產品成本;
(4)結轉各項損益科目和利潤分配等,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5)編制破產日的科目匯總表,資產負債表和自年初至破產日的利潤表。
由于這一時點還沒有進入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沒有變化,因此,會計報表的格式,編制方法等應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
(三)整理會計檔案,編造移交清冊。清算組進入并接管企業以后,破產企業應及時向清算組辦理會計檔案、文書等的移交。這些檔案包括:企業的各種檔案,文件,合同,規章制度,債權債務證明,各種賬冊,報表以及企業的各種印章等。這些檔案、文書在移交以前,破產企業應當全部整理好,并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編造移交清單,準備移交。在此之前,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
1.公司重組方案;
2.財務會計規范;
3.業績連續計算;(這個方面需要我們重點關注和判斷一下,是否符合上市條件要求,具體有這么幾個方面的考慮)
1)利潤連續性:3個年度要連續盈利;
2)利潤經常性:來源于主營業務不能來源于營業外收入,非經常性的收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要計算;
3)利潤現金性:不能全是應收賬款對應收入;
4)利潤獨立性:不能是利潤依賴關聯方或某一個客戶;
5)利潤統一性:利潤來自于主營業務,而不是其它業務收入,在統一管理層、統一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取得利潤;
6)利潤穩定性的考慮,盈利模式、經營環境都要穩定。
4.資產負債結構要合理。不同行業資產負債結構是可以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論;
5.稅收與政府補貼;
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會看到許多不同的企業,但并非所有的企業都能長期生存。如果我們遇到無法生存的時候,我們必須選擇破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申請破產文書流程2021年參考,如果喜歡可以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喔!
申請破產文書流程2021年參考申請人:閆________,男,45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裝商業個體戶,現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___服裝廠,廠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廠長。
請求事項:被申請人_______服裝廠嚴重虧損,確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請求裁定宣告該廠破產還債。
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______服裝廠原屬國營企業,是一個有職工不到200人的小廠。申請人閆_____于______年開始經營個體服裝銷售業,常年向被申請人批發服裝。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請人聲稱資金周轉不靈,現將向申請人借人民幣______萬元,并無擔保,先后各出借據一張,寫明一年為期,到期如數歸還,不計利息。但在借用款項期間,對申請人批發的服裝,按批發價再優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請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請人一直以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為由,要求緩期;要求以批發的服裝折抵欠款,被申請人不同意。據了解,被申請人從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發給職工部分工資,歷時達半年。截至目前為止,兩年來,估計該廠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約43萬元。歷年拖欠稅款共約48萬元;拖欠銀行抵押貸款22萬元;向被申請人登門索債的經營銷售服裝的個體戶約30戶,債款約50萬元。虧欠款項總數在170萬元以上。而被申請人所有的廠房和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約100萬元,流動資金,包括半成品服裝在內,約32萬元,資產總值不過130萬元,確已達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同時,被申請人所經營的服裝生產仍在繼續虧損,毫無扭虧為盈的跡象,長此下去,越發不可收拾,破產還債將會全部落空。上述情況,請向本市______區輕工業局、稅務局和被申請人進行調查,即可證實。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還債,以求破產債權至少得到部分償還,實為感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1)破產申請書;見附件。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寫一份申請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寫一份報告)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寫一份說明;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會計賬冊)
(7)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工商年檢報表、會計賬冊報表)
(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寫一份說明)
(9)債權清冊,應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按項目列表)
(10)債務清冊,應列明債權人的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權人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償還情況;(按項目要求列表)
(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提供擔保合同)
(12)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提供對被破產企業破產以前做出的法院判決或起訴文書)
破產申請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規定的,法院應依據被申請破產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依據破產法第三條的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是否符合破產條件,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1、符合受理條件的,負責立案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附有關材料報庭長、院長審批、立案。
案號為“(----)-民破字第-號”。
2、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
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3、立案后,負責立案部門應于二日內將案件移交審判業務庭,由審判業務庭立即向申請人和債務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
4、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可以預收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為按破產企業財產評估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100000元。不預收案件受理費的,待破產財產變現后,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5、債務人為破產申請人的破產案件,破產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債務人負擔。
6、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公告。
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立案時間; (2)破產案件的債務人;(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等。
7、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通知債務人停止清償債務,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償付的和職工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在清算組成立之前應當經法院審查批準。
8、債務人收到法院關于停止清償債務的通知后,仍然對部分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有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列行為的,法院裁定該行為無效,追回破產企業財產。
9、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立即向企業全體職工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非法處理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不得隱匿、私分、無償轉讓、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的財產。
10、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會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不得擅離職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負責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好企業印章、賬冊、文書、資料及企業財產。
1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擅離職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絕向清算組辦理交接手續的,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法院有權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立即通知債務人所有的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如需支付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所必需的費用,需經法院許可。
關鍵詞:上市公司 非標準審計意見 成因 啟示
一、引言
一直以來,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財務人員和利益相關者對于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給予較多關注,特別是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更是大家關注的重點,因此,對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分析、研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對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成因認識不清等原因,一部分投資者將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與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等同起來,不加分析就簡單地予以肯定;另一部分投資者卻將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與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對立起來,導致決策失誤。因此,深入探尋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成因,引起報告使用者的關注,對恰當評價上市公司、合理進行投資抉擇、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目前關于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成因分析,學術界主要從獨立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分析和連續多年非標準審計意見分析。本文對我國滬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至2012年度的審計意見進行了統計、分析,探尋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分布情況和變化趨勢,對影響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找出影響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因素,并從中得到啟示。
二、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趨勢分析
(一)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變化趨勢概述 從表(1)看出,在2005年至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比重一直最大,其次分別是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而從未出具過否定意見。在2005年至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審計意見中,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帶強調事項的無保留見意占非標比例總體上有較大幅度的上升;保留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占非標的比例總體上呈下降趨勢,且幅度較大;否定意見占非標比例一直為0。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在ST類和非ST類公司之間分布情況和變化趨勢分如表(2)。從表(2)可以看出,ST類(包括ST、*ST 類,下同)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平均比例為50.06%,而非ST類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平均比例僅為3.20%,ST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遠高于非ST類。ST類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比重先下降后上升,總體上有小幅度的下降且趨于穩定,但依然在50%以上;非ST類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比重總體上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且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非標準審計意見越來越集中于ST類公司。
(二)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變化趨勢分析 (1)會計和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也在不斷加強, “兩則兩制”的提出,標志著我國的會計核算從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轉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初步接軌。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與國際慣例趨同的新會計準則體系,會計準則的完善對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會計核算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證。我國審計準則的建立相對較晚,所經時間較短,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的完善,對于上市公司規范信息披露機制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上述統計結果中看出,2007年的非標準審計意見比2006年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從這點來看,新會計準則、新審計準則的實施對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2)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大。良好的法律法規是提高審計質量基礎,關鍵在于執行—加大監管力度。一方面,相關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力度的加大,使得上市公司規范其會計信息披露,財務報表的質量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審計監督力度的加大也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更加謹慎,這兩者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審計質量的提高,從而使非標準審計意見有所下降。國家有關部門對于上市公司違規會計信息披露的重拳打擊態勢也促使上市公司考慮財務違規成本,謹慎進行會計信息披露,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3)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的提高。注冊會計師是對上市公司實施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的主體,因此,注冊會計師的整體質量對審計質量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上市公司由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并發表審計報告也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針對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從而為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工作提供了較好的法律環境和行業環境。同時,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改變,將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有限責任制強制地變為無限責任制,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工作時,要提高其謹慎性和應對審計風險的能力,以免由于不慎而帶來訴訟。以上都促使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有很大提高,這也是提高審計質量,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的重要原因。(4)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夠提供一個有利于注冊會計師保持審計獨立性的職業環境,使注冊會計師能夠對公司實施更為全面和深入的審計程序,提高審計效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學習外資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從而進一步優化其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這也是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的一個重要的因素。而帶強調事項段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卻有較大幅度的提高,這表明注冊會計師提高了執業謹慎度,但是也有一種可能性是注冊會計師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更嚴重的審計意見類型。
(三)非標準審計意見成因分析 基于對上市公司年報的內容分析以及中注協年報審計情況快報數據的整理,本文將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分類,分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未決訴訟/仲裁、證監會立案/處罰、審計范圍受限、未完成產權過戶/為辦理相關手續(相關資產權屬及交易事項具有重大不確定性)、其他。按照上述標準對各個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統計,結果如表(3)所示。表中“比例”按照非標準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相關事項的頻次占當年非標準審計報告份數的比例。從上述統計結果來看,在各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中,“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出現的頻率最高,在各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出現的頻率均在50%以上。緊隨其后的是“審計范圍受限”,其他幾項出現頻率則不穩定。從上述統計結果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本身由于各種原因而導致其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統計,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具體原因有以下方面:連續巨額虧損或主業巨額虧損;存在大量逾期債務;資產負債率過高或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現金流量不足導致資金鏈斷裂;重大資產重組未完成且具有重大不確定性;被相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收到正式結論;審計范圍受限,注冊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其持續經營假設;涉及大量對外擔保和未決訴訟;其他。首先,持續經營作為會計基本假設之一,是會計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指的是假定任何企業都能無限期地持續經營。2006年修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明確指出: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其次,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對于上市公司編制財務報表時所應用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準確,即對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風險作出職業判斷,從而決定其審計報告類型。然而,對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存在較大的職業判斷空間。一般而言,任何企業其實隨時處于持續經營和破產清算的區間范圍之內,破產清算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持續經營的這種不確定性給了企業管理層利用持續經營假設粉飾報表、規避責任的可乘之機。管理者出于報表粉飾和瑕疵掩飾的目的,可能對于一些有可能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財務因素視而不見,如企業的重大財務虧損和資產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不確定性等,既不改進公司經營,也未對此進行合理的披露,其出具的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相關性必然受到較大影響。從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事項變化趨勢可以明顯看出,近年來“持續經營不穩定”事項所占比例有較大幅度的上升,持續經營能力受到注冊會計師的高度關注。從2007年新會計準則正式實施,中注協每年印發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通知》,持續經營能力問題都是年報審計風險的重點提示領域。
三、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結論:(1)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在持續下降,其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占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重上升。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監管力度的加大、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等促進了審計質量的提高。2006年到2007年的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幅度最大,說明一個方面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會計信息質量和審計質量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逐年下降還可能因為對于新準則的理解不斷在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之間形成共識,從而減少了雙方的分歧而引發的非標準審計意見事項。在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占比重上升,這可能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提高了執業謹慎度,但也不排除注冊會計師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更嚴重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可能性。(2)ST 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遠大于非ST 類上市公司。ST 類上市公面臨與正常運行的上市公司不同的經營風險,連續巨額虧損引發其更多的財務壓力,基于退市機制的影響,ST類上市公司有更多的進行財務欺詐的內在動機,因而,作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重災區”。注冊會計師對于ST類上市公司審計中更加謹慎,對于審計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更低,故形成ST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高。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是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原因。按照其嚴重程度不同,分為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及否定意見四種。
(二)相關建議 (1)完善相關法規。我國現行的會計和審計準則體系雖然已經建立,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其完善仍然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過程,會計與審計準則的不斷完善對于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減少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加大監管力度是審計質量的保障。切實加大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是相關法律法規得以實施的關鍵所在。加大監管力度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并明確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上市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虛假信息的責任,建立相關處罰機制,提高上市公司所財務報表的質量;二是要建立與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體制,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加大監管,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謹慎性和應對審計風險的能力,從而提高審計質量。進一步規范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應用,細化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規定。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發現,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存在不規范,不明確的情況。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占比重上升,說明注冊會計師有可能和管理層當局達成默契,用相對比較溫和的審計意見取代嚴厲的意見。這可能會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使用者造成誤導,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應用,細化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規定。(2)增強注冊會計師風險意識。風險導向審計思想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基礎。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思想要求注冊會計師在規劃審計計劃時就要關注企業風險因素,融合企業風險與審計戰略,使審計所選擇的對象更加針對企業高風險的領域。因此,首先應考慮審計范圍是否符合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為企業提供更相關和更有價值的服務。注冊會計師應對易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事項給與更多關注。注冊會計師應對有重大財務風險,大量逾期貸款及相關訴訟和巨額擔保引起的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性的上市公司重點關注。從 2007年新會計準則正式實施,中注協每年印發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通知》,持續經營能力問題都是年報審計風險的重點提示領域。對虧損上市公司,S*ST公司更應提高警惕。這類公司昭示了所面臨的經營困境和財務風險,一般來說,財務報表存在更多的重大錯報和舞弊風險,更易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3)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內外約束機制。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就要強化上市公司的獨立性,使控股股東真正做到與上市公司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外約束機制有助于公司及時發現其存在的各種問題,降低其重大錯報和舞弊風險。這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的發展優化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審計風險。上市公司應不斷優化其財務結構,降低財務風險。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因為重大財務風險導致其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從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因此,上市公司應努力優化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其財務風險,提高風險應對能力,從而降低審計風險。上市公司應更多的關注其自身的持續經營能力。對于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公司利益相關者來說,最大的風險莫過于企業破產。雖然持續經營出現問題不必然導致企業破產,但破產的幾率是極高的。當上市公司因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時,會給外界傳遞不健康的企業發展信息,可能會導致股價下跌等不利結果,不利于公司樹立良好形象,從而影響其長期發展。因此,公司管理層要更多關注其自身持續經營能力,及時發現并消除影響其自身續經營能力的問題或不良因素,這會有利于公司得到較高的評價,樹立良好形象且利于其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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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合并破產 企業破產法 關聯企業
作者簡介:王小鳳,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研究方向:法學。
基本案情:A公司系一家集團控股公司,先后設立了五家關聯性的投資子公司。因企業經營及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A公司及其五家關聯子公司發生債務危機。六公司以資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等為由,分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分別裁定受理,并分別指定了管理人。企業破產過程中,管理人發現A控股集團公司及其五家關聯子公司之間存在著緊密聯系,在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員、資產債務、企業經營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審計報告也顯示六家公司在財務上已喪失獨立性。考慮六公司嚴重混同、實際喪失獨立法人人格的現實狀況,六家公司管理人在第二次債權會議上,分別向六家公司債權人會議提交了六公司合并破產的方案。六公司債權人會議最終分別表決通過了合并破產方案,將資產債務進行了合并處置。
一、合并破產概述
關于合并破產,在我國尚無直接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學術論述。合并破產是指將母子公司視為一個法人實體進行破產清算的情況或制度,在該制度下,母子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均一并處置,所有債權人在同一比例下清償。 我國司法實踐中,合并破產并不鮮見,但鑒于法律規定缺位等原因,合并破產尚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在美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過“程序規則和經典案例加上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20世紀70年代曾做出一系列的裁決,最終使實質合并成為處理集團公司破產的一個重要方法”。
合并破產有其現實土壤。目前,我國相當部分的民營企業尚未完全建立現代管理制度,在A公司所在的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表現尤為突出。一方面,企業主普遍缺乏企業主體意識,企業主與企業、各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混淆。在經營管理上,以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管理人員以親友為主,企業之間任意牽連。另一方面,部分企業主惡意控制旗下關聯企業,利用對企業的控制權,轉移或抽逃資產,虛構或加重企業負債,以達到某些不正當的目的。多項因素疊加,導致關聯企業喪失基本獨立性,相互之間難以界分,客觀上需要進行合并破產。以A公司為例,分別破產極為困難:第一,分別破產需要對各公司間的資產和負債作出區分,對相互之間的擔保效力、擔保金額作出認定,相關障礙無法逾越或者難以解決。第二,分別破產將破壞關聯公司的整體處置價值。由于關聯企業日常經營嚴重混同,其資產在整體上往往也呈現出混同外觀,基于混同下的相互牽連,表現出整體價值。如若分別破產,企業資產的價格水平和變價能力可能受到嚴重影響,進而嚴重影響債權人的受償率。第三,分別破產將分別進行破產程序,在管理人報酬、債權確認、資產處置、財產分配等各項事項和環節均會出現倍增效應,大大增加破產成本,降低破產效率。另外,就合并重整而言,維持生產經營是企業重整的必要條件,分別破產往往會破壞各關聯企業原有的“一體化”經營,從而使企業面臨停產停業的風險,企業重整幾無可能。
二、合并破產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法律尚無合并破產的直接規定,但合并破產并非完全沒有法律可循。這些依據主要散見于公司法、破產司法解釋的參照規定,以及破產法的原則規定之中。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也已存在諸多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案例,例如浙江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縱橫集團及其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南京利德隆實業有限公司和南京利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沈陽歐亞集團及其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等等。這些企業合并破產,對于遏制關聯企業間的不當控制、利益輸送、債務逃廢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債權債務的公平清理,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刺破法人面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為關聯企業適用實體合并奠定了法律及理論基礎。根據該條規定,股東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合法權益,濫用股東權利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該項規定適用在企業破產環境下,如果母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之間存在不當控制,且達到特定程度或標準時,即需“刺破”各公司之間的“面紗”,進行合并破產,統一處置債權債務。《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應當一并納入破產程序進行清理。參照該項規定,子公司一旦實質喪失法人人格,亦存在納入母公司破產重整之余地。
合并破產在破產法上的現有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之規定。破產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了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企業破產原則。據此,關聯企業之間如存在高度混同,嚴重影響各債權人公平受償,必須通過實體合并予以矯正的,應當進行實體合并。以A公司合并破產為例,基于各關聯公司之間高度混同的事實,只有對關聯公司進行合并破產,才能保障債權債務清理的實質公平,無論對普通債權人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均為適用。就普通債權人而言,在分別清理的情形下,各關聯公司中的利益實質輸入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將獲得額外清償,而利益實質輸出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必將遭受損失;擁有多家關聯公司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將獲得高額乃至全額清償,而其他債權人僅能獲得較低比例的清償,甚至完全不能獲得清償。因此,分別清理勢必導致普通債權人受償不均,顯失公平。在合并合并破產情形下,部分關聯企業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雖然可能有所降低,使其利益表面上受損,但此種差異的根源在于各關聯公司之間先前的不當關聯關系,合并破產正是對其不當行為的矯正,這恰是債權債務清理實質公平之所在。就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而言,因其就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并不會因合并破產而受到實質損害,相反合并破產有利于順利推進破產進程,進而有利于保障其盡快實現債權。簡而言之,合并破產符合破產法關于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要求,有利于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正當權益。 三、合并破產的適用標準
四、合并破產的決定程序
A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破產案中采用債權人會議表決方式決定合并破產。債權人會議是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該案中,由債權人會議表決決定合并破產,實際上與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職能相符。
就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尚存在不同觀點:一是法人機關說,是日本學界傳統上的主流觀點;二是自治團體說。根據該學說觀點,債權人會議并非法人組織,而是各債權人進行協商、協調各自利益的自治團體; 三是事實上的集合體說。該學說基于前兩種學說的不足,主張債權人會議是由法院召集的臨時性集合組織,是目前日本學界的通說。
關鍵詞:破產申請;破產受理;破產原因;破產管理人
一、 破產申請和受理的概念和特征
1、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包括申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破產申請具有如下特征:
(1)破產申請應當以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為前提。債務人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相關權利人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2)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包括:債務人、債權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3)破產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提出將啟動破產司法程序,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會將企業法人的破產申請做為一個案件來處理,并以民破字第號的列示方式對案件進行列示。
(4)破產申請可以由有關權利人請求撤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申請人是否可以請求撤回申請?我國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但是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有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2、破產受理
破產受理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于有關權利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作出民事裁定立案受理破產申請,并指定管理人開展破產工作,同時將對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的經營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的綜合法律制度。破產受理具有如下特征:
(1)無破產申請無破產受理。在破產程序的啟動方式上,我國破產法在破產程序啟動即破產案件的受理問題上,采取申請主義的原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破產程序。無人申請時,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啟動破產程序。
(2)破產受理過程中應當遵循嚴格的期限規定。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受理過程中通知、異議、提交有關說明、裁定受理均作出了明確的期限規定。
(3)破產受理的同時,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作出有關民事裁定書受理破產案件,同時作出有關民事決定書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將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具體表現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產申請的原因
1、破產申請的原因之法律規定
我們通常將破產法第二條理解為我國法律對破產原因的規定,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破產申請的原因之法律規定不足
(1)破產原因中,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既然債務人自身提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見其資產確實無力清償所欠債務,已然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法律規定中要求兩種條件同時具備,實屬矛盾。
(2)破產原因中,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概念模糊,不利于判斷和界定,從而不利于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3)我國破產法破產申請原因之法律規定,不利于解決我國企業依法退出市場的問題。前述破產原因的規定,無法適應我國企業破產的實際情況,因為在實踐中,界定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依據是企業的相關財務報告,這就導致出現很多情況下,企業已經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但是從賬面上看,仍然不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無法通過破產程序解決相關問題,最終損害的是債權人和社會的整體利益。
3、破產申請的原因之舉證和說明
根據申請主體的不同,其所承擔的舉證和說明義務也不盡相同。
(1)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需要證明其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其證據通常為公司近期的經審計機構依法審計的審計報告及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主要關注的地方應當是公司資產情況,公司負債情況,資產負債率,公司債權、債務清冊,公司職工安置方案等。
(2)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需要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經合理催告但仍在合理期限內不能支付,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4、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原因之司法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人的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其司法審查的標準即受理破產案件的立案標準應當是破產原因是否存在,即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據后,有權要求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提交相關材料,如果債務人發生了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破產原因,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破產案件。
5、我國破產法關于破產申請的原因之修改建議
結合前述關于破產申請的原因之論述,筆者建議我國破產法關于破產申請的原因應作如下修改:
(1)從形式上講,只用一個條文對破產原因作出較為籠統的規定,對于法律界定破產申請的原因不夠科學、合理、明晰,至少應當區分層次,區分不同的條款,對破產原因進行表述。
(2)從法律語言的運用上,應當擯棄“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表述,建議修改為推定出現破產原因的表述,而其理由應當是停止支付。
(3)從實質上講,應當明確破產申請的原因為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同時應當將債務人停止支付推定為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三、破產申請的主體
本文將從從正當 性及合理性的角度,對于職工債權人能否成為破產申請的主體,以及如何提出申請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論述。
1、職工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正當性
(1)職工債權人的概念
職工債權人是指依法同債務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對債務人依法享有基于其職工身份而享有的債權,其權利范圍包括: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職工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原因及舉證
職工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原因,應當為債務人即用人單位,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職工債權人負有的舉證義務為勞動關系的存在,無法支付工資、社保等費用呈連續狀態,且經合理催要后仍無法支付。
(3)人民法院對職工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立案審查
我國破產法并未規定對于職工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人民法院需要采用特別的判斷標準。由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審查職工債權人提交的破產申請的審查標準仍然應當是債務人是否存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職工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合理性
(1)職工債權人權利救濟的特別方式
職工債權人屬于社會主義的勞動者,處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其權益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救濟和保障;其維護權益的渠道較為多樣化,表現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解勞資糾紛、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職工債權人取得裁判結果,而用人單位仍然不予支付時,職工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等。
(2)職工債權的特點
職工債權的特點集中表現為:涉及人數廣泛、債權數較低。職工債權問題處理不好容易引發大規模的群眾上訪事件,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不利于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的建設。
(3)職工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難點所在
職工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難點所在:破產程序的啟動需要一定的費用作為保障,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通常而言,需要墊付相關的費用,職工債權人通常無力或者不愿意承擔此類費用;職工債權人在申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后,仍然不能受償的,即使申請債務人破產,經過一定的程序,耗費精力、財力后,很可能仍然不能得到清償。
鑒于前述分析,筆者認為,職工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債務人無法償還時,職工債權人可以作為破產申請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
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其主要形式有: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如設備、建筑物、股權等;提供或接受勞務;銷售貨物、簽訂合同;租賃;提供資金,包括現金、權益性資金或實物形式的貸款等;為獲得借款履行買賣、勞務合同等所提供的擔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使用商標、技術、專利等方面的許可協議;支付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等。
根據關聯交易的性質、目的和交易條件,可將關聯交易分為正常的關聯交易和非正常的關聯交易。目前我國很多的關聯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這種交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節利潤、粉飾報表、轉移資產、轉移利潤、逃稅避稅、甚至逃廢債務等,因此應特別予以關注。[1]對銀行來說,關聯交易增加了有關信貸資產的風險。認識及防范這些風險,對保證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二、關聯交易帶來的信貸風險
1.信貸過度集中加大信貸風險。目前我國多數銀行都實行分支行體制,分支機構遍布各地,而企業集團隨著業務的發展也不斷通過投資、參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關聯企業,且形式各異,單憑表面很難確定其間的關聯關系;再加上銀行的客戶信息系統又不十分發達、健全,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同一銀行的分支機構與同一企業集團的關聯成員之間的交叉貸款、重復貸款的現象。銀行信貸過于集中于某一客戶尤其是關聯企業,必然加大信貸風險,可能產生不良貸款而造成損失。
2.關聯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及非正常交易帶來信貸風險。在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企業的經營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一方面,關聯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很大的依賴性,其資金、技術、設備、人事、購銷等業務主要依賴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產經營發生變化,其本身的生產經營就會受到很大影響。另一方面,關聯企業往往給關聯方生產配套產品或上、下游產品,關聯交易在其生產經營中占很大的比重,一旦關聯方發生變化,相互間的交易就會受到影響,其生產經營也會產生很大的波動。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多在國外,相互之間的關聯交易具有高度的國際性,一旦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發生動蕩,企業必將受到牽連。由于關聯企業生產經營的不確定性,以及很多關聯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轉移資產、操縱利潤來掩蓋其真實生產經營狀況,這使銀行信貸人員難以了解關聯企業生產經營的真實情況,從而產生信貸風險。
3.關聯企業財務信息的可塑性帶來信貸風險。由于關聯交易在企業集團及外資企業的業務活動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企業可以很容易地通過關聯交易來調整、控制自己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使財務信息難以做到真實、公允,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此外,目前無論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在關聯交易的披露方面都極不規范,存在很多問題。例如,不少企業在關聯方及交易的性質、形式等方面的披露不細致;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關聯交易對企業的影響等問題分析不透徹;只披露銷售、采購事項,不披露資金占用、資產重組、資產租賃等事項。這樣,銀行就很難對企業財務狀況作出準確判斷,由此影響了銀行貸前及貸后管理決策的準確性。
4.關聯公司擔保帶來信貸風險。關聯公司擔保可能帶來的信貸風險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保證人的履約能力。在保證擔保情況下,借款人的保證人通常為其母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由于這些關聯方之間在生產經營以及財務等方面關系密切,因此當借款人不能償還銀行債務時,為其擔保的關聯方也有可能陷入了困境,從而喪失賠償能力。二是關聯擔保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都限制上市公司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但在實踐中,對于公司股東大會及其章程明確批準、授權擔保的效力,目前還是予以確認的,而除此之外的擔保,則存在法律效力問題。[2]很多銀行為了競爭等方面的需要,也辦理該種擔保貸款,而且這類貸款呈不斷增長趨勢。但其中有很多關聯擔保手續不完備,如未經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授權,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這必然增加銀行擔保貸款的風險。對外資企業的關聯擔保而言,由于擔保人多在國外,因此擔保的法律效力還要受國外法律的約束。有些公司在未經本國主管部門核準的情況下提供擔保,這樣,即使將來保證人有支付能力,其對外支付款項也將受到重重限制。
5.投資方利用關聯交易抽逃資金增加信貸風險。在借款企業建成投產并取得銀行貸款后,投資方為了盡快收回投資并賺取高額利潤,利用關聯交易和不合理的轉移定價轉移資產、資金,從而違背了資本真實性原則,降低了借款企業的償債能力,也使銀行不能按時收回貸款而增加了信貸風險。
6.關聯企業在破產、清算中侵害銀行等債權人的利益而帶來信貸風險。有很多企業在破產清算前,通過關聯交易向關聯方轉移資產、利潤,使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前向關聯方分配、無償轉讓資產;以較低價格向關聯方出售商品或資產;對原本沒有財產擔保的關聯方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關聯方債務;放棄對關聯方的債權或拖延行使債權等。無論是哪一種形式,都會減少銀行等債權人的可分配資產,增加了銀行的貸款損失。
7.關聯企業重組中的道德缺失加大信貸風險。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產、債務重組及各種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廢銀行債務,在實踐中屢見不鮮。常見的形式有:通過破產逃廢債務;通過企業分立,將債務留在原企業,懸空債務;抽逃優質資產、資金組建新的企業,將不良資產留給原企業,并由其承擔債務,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根據中央銀行的統計,截至2000年底,在工、農、中、建、交五家銀行開戶的改制企業為62,656戶,經過金融債權管理機構認定的逃廢債務的企業為32,140戶,占改制企業的51.29%.[3]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必然增加銀行的不良貸款,加大信貸風險。
三、防范關聯交易帶來信貸風險的對策
1.了解關聯方關系、關聯交易及其影響,降低信息不對稱風險。
(1)理清借款企業的關聯方關系。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無論它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項:企業的經濟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但有些企業并不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有關內容。為此,銀行信貸工作人員要通過多種途徑,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企業會計報表附注;企業的合同、章程;企業業務往來的合同、協議、交易信息;要求借款企業提供關聯關系的資料等了解關聯方關系。同時要對借款企業所在的企業集團的經營、財務狀況進行總體的調查了解,以分析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風險、關聯企業的擔保能力等。[4]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關聯企業的資產、賬號、股權分布、法定地址等資料,以便將來因借款人違約引訟時,采取快速的資產保全行動。
(2)了解關聯交易的實質及影響,認清借款企業財務及經營狀況的真實面目。首先要了解關聯交易的性質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關聯交易還是非正常的關聯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貸款、轉移資產、逃廢債務等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其次對關聯交易的具體情況及影響進行調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額、比例、定價政策等。三是運用關于關聯交易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和做法,對借款企業的銷售額、利潤、資產、資本等進行重估,剔除其水分。例如按規定,企業出售資產或轉移債權給關聯方,如果實際交易價格顯失公允,則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而關聯方對企業的捐贈,則計入資本公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2.健全商業銀行統一、綜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貸集中風險。對于企業集團客戶的信貸業務,要納入銀行的綜合授信體系。由總行或分行核定該企業集團的最高授信額度,包括各種形式的授信業務,如貸款、擔保、承兌、開證等,既要包括表內授信業務,也要包括表外授信業務,從總體上控制住對該企業集團的風險敞口。該集團的任何關聯企業從本系統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計入授信額度內。統一、綜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運營的一個重要條件是銀行信息系統的建立與完善。為此,商業銀行應建立起各自的信貸管理信息系統,通過該系統能夠識別關聯方關系,反映對集團客戶的授信情況。
3.在企業破產、重組過程中保全債權,防范企業的“敗德行為”。首先要加強貸后檢查工作,了解關聯企業資產、債務重組動態,尤其要關注企業重組、破產、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時申報債權。二是依法參與借款人在兼并、破產、改制過程中的債務重組,參加破產企業的清算、處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銀行的債權,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組之機逃廢債務。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資、聯營前,應要求其清償債務、提供擔保,或由變更后的主體簽訂新的借款協議,落實貸款本息償還事宜。四是充分運用《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債權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銷權、代位求償權,阻止借款人放棄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債權、財產等有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恢復借款人的償債能力。五是對于在借貸活動中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騙取貸款、逃廢銀行債務等造成貸款重大經濟損失的借款人,要及時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借助司法、執法部門的力量盡量挽回損失,打擊逃廢貸款債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小額貸款是什么小額貸款(Micro Credit)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小額貸款具有貸款范圍較廣、營銷模式靈活等特點。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