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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優點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資產證券化的優點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資產證券化的優點

        第1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中小銀行;資產證券化;聯合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9-0041-04

        一、資產證券化――銀行融資途徑的新選擇

        源于二十世紀70年代美國的資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得到迅速而廣泛的發展,并于二十世紀90年代進入

        亞洲市場。經國務院批準,2005年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宣布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5 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 和中國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中國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試點的成功,說明我國已經初步具備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進入新階段。以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為標志,資產證券化第二批試點正式拉開了帷幕。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手段,改變了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大量的表內業務轉化為表外業務,擴大銀行中間業務,減輕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同時促進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換,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銀行還可以解決短存長貸帶來的日益嚴重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的問題,降低利率風險。在不攤薄股東權益的前提下,對優化銀行資源配置、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分散經營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融資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提高商業銀行負債和資產業務效率,提高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這對于流動性日益趨緊的中小銀行來說更是凸顯了現實意義。筆者以為,目前困擾中小銀行上市的問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探索解決。

        二、資產證券化方式的選擇――多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

        面對國有大銀行在改制上市后實力進一步增強、外資銀行在中國快速發展的局面,中小銀行看到了自身在產品、管理、系統等方面與國有大銀行、外資銀行之間的差距。中小銀行可通過聯合突破自身業務在資本約束、地域限制、網點數目等方面的束縛,從而增強競爭力。2007年12月招商銀行與30余家城商行、農商行聚首昆明,共謀“合作共贏、創新發展”大計;興業銀行也在上海成立了銀行合作服務中心,與120多家城商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簽約,形成全面合作關系;深圳平安銀行則聯合國內22家中外資銀行,成立了跨區域中小銀行銀團聯合會。由此看來,中小銀行間的合作將成為一種趨勢。中小銀行既然可以在業務上進行合作,那么在融資經營方面同樣也可以進行合作,這就為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了合作上的可能。

        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是將它們所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如信貸資產、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等符合證券化要求的資產,通過資產重組轉變成為可在資本市場出售或流通的證券而融資的過程。以國開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它是以信貸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融資,它的信貸資產數額達到41.77億元,能夠通過規模效應降低融資成本。但從我國中小銀行的現狀來看,中小銀行資產規模相對偏小,單個中小銀行的可證券化資產往往不具備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要求,因此規模效應不明顯,很難操作。所以,要以資產證券化融資代替上市融資,除少數幾個中小銀行因實力雄厚、可證券化資產規模大而能夠獨立完成外,其他中小銀行必須走聯合之路。

        筆者以為,幾個中小銀行合作,聯合實施資產證券化,既可以解決單個中小銀行資產池規模小的問題,又可以發揮資產證券化的低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使各中小合作銀行共享融資成果。由此,本文借助資產證券化原理,設計一個基于多個中小銀行合作的聯合融資模式,試圖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難的問題提出一個新思路。

        三、多個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模式設計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復雜的融資模式,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其基本原理包括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通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設立利用風險隔離原理實現破產隔離,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以下筆者按照資產證券化基本原理,對多個中小銀行聯合實行資產證券化融資進行框架設計。

        (一)構造資產池

        選擇基礎資產組建規模化資產池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一般說來,現金流穩定、同質性高、信用質量好且有關統計數據容易獲得的資產適宜實行資產證券化,而不同地區不同銀行的資產組成的資產池可以降低資產池的集中度,從而降低證券化的信用風險。

        各中小銀行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各自的證券化基礎資產后,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該資產并通過“真實出售(true sale)”將其出售給SPV。SPV要對各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進行審計、確認和篩選,以保證進入資產池的資產具有較高的安全性,然后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SPV將出售資金匯入指定的托管賬戶,扣除費用后按照各個參與銀行的出資比例以及所達成的協議將融得的資金支付給各銀行,實現中小銀行的聯合融資目的,如圖1所示。

        (二)SPV的設立

        設立SPV目的是將中小銀行與證券化資產真實隔離,即實現“破產隔離(Bankrupt Remoteness)”,使得資產池中的資產免受或減輕中小銀行破產的影響。破產隔離使資產池的質量與原始權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原始權益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從而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降低融資成本。SPV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的創新點,因而本文以此為重點,主要分析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何種模式設立SPV,以及以相應模式設立SPV進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

        1. 常規模式。目前設立SPV的常規模式主要有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現分別根據這兩種類型的SPV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1)信托型SPV(SPT)。信托型SPV(SPT)以信托方式設立SPV,各中小合作銀行將擬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T,成立信托關系,SPT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并對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與評級。然后SPT作為證券發行人發行對證券化基礎資產享有權利的信托收益憑證。根據《信托法》規定,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委托于SPT后資產所有權就屬于SPT,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效應,如圖2所示。

        就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現有信托法律來看,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組織結構中,設立SPV的法律基礎相對堅實,實施難度降低,客觀上推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還沒有針對金融資產證券化問題出臺專門的證券化法律文件,SPT在處理各銀行的證券化資產過程中,往往受到諸多法律規則的局限。為了隔離風險,避免不同的風險相互轉移、影響,也不允許受托人把受托的不同資產放在一起,否則受托人就很難對各個中小銀行的委托資產進行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因此,當前以信托形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尚有一定難度,需要解決諸多重要相關問題才能實施。

        (2)公司型SPV(SPC)。在信托型SPV結構中,受托人無法對不同的信托資產進行重組,而公司型SPV在證券化資產的選擇上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公司型SPV的突出特點是,它可以將一個或一組發起人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而不管這些資產是否彼此相關,因此可以擴大資產池規模,并攤薄較高的證券發行費用。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SPC作為各銀行共同發起成立的專業化的服務公司,通過購買各個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資產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如圖3所示。由于SPC對資產池的買斷,對資產池中的資產可以自由處理,這樣SPC比SPT在對基礎資產的管理上更加主動。因此,在常規模式中以公司型方式設立SPV是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最佳方式。

        但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及《證券法》的限制,現階段通過SPC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存在法律障礙,還不能具體實施。一旦相應法規出臺,這將是中小銀行融資的最佳途徑。

        2. 突破模式。通過對以SPT和SPC兩種方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的分析可知,基于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SPT與SPC都難以突破法律障礙,要達到中小銀行的融資目的必須尋求突破模式,因此筆者設計了三種突破模式來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進行設計。

        首先以假設銀行1、銀行2和銀行3三銀行進行合作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為例,來說明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突破模式一與突破模式二。

        突破模式一,三銀行共同達成協議以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發起人,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對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金融債券①,如圖4所示。對銀行3來說此為表內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方面上的障礙,在技術方面要求較低,因而具有可實施性。缺點是銀行3由于實施的是表內資產證券化不能實現破產隔離,無法保證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安全性。

        突破模式二,銀行1、銀行2和銀行3協議,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將各銀行的擬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給信托型SPV,SPV將證券化基礎資產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各合作銀行以此達到聯合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目的,如圖5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而且作為發起人的銀行3能夠完全實現破產隔離,可以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此模式的主要運作過程與我國已成功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商業銀行的運作過程類似,因而可實施性較強。

        突破模式三,離岸模式,即國內資產國外證券化。設計思路如下:在境外設立一家SPV,為合作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服務,各銀行將擬證券化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該境外SPV。境外SPV對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然后尋求境外擔保機構為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邀請境外評級機構對該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并與境外證券承銷商合作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如圖6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模式的優點是除能夠實現破產隔離、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外,還可以規避國內的法律制約從而可以順利實施,并可降低融資成本②。另外,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資產證券化技術能夠為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提供保障。存在的問題是,由于各合作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轉移到國外,因而會產生匯率風險。另外,我國對證券化業務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除非得到政府的扶持否則將很難順利實施。

        筆者認為,中小合作銀行以上述突破模式設立SPV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框架下最具實施可能性。選擇何種運作模式主要看能否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以降低融資成本,是否有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需求等等。另外,還要結合資本市場發展水平,證券化的技術、制度、法規和市場環境等因素采取符合中小銀行實際情況的模式。

        (三)信用增級

        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此證券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同時要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等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具體方法較多,主要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來實現,還可采用優先\次級結構、金融擔保和保險等方式,另外也可采用信用評級的手段來確定信用增級水平,等等,采用何種方法根據各中小銀行自身情況而定。

        四、結語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發展,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將會逐步體現出來,它將會是一種更富有效率的融資模式。作為一項復雜的金融創新業務,資產證券化以其對各方的好處吸引著銀行、大型企業等參與者,但是風險也同樣存在其中。資產證券化中,信貸風險與信用風險通過信用增級與資產重組大大降低,已不是主要風險。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市場環境導致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有其特殊的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法律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艱難的探索過程中,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防止因風險擴散而影響融資效率與成本。目前國內有關實施資產證券化尤其是有關SPV設立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因而在具體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而本文所討論的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在國內更無具體實施案例,但可以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困難的問題提供一種新的思路,以供探討。

        注:

        ①為方便預測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估算基礎資產的風險,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應盡量是同質性較高的資產,在還款方式、擔保等特征上盡量相似,否則在重組資產池時將很難操作。

        ②境外SPV一般設立在百慕大、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可減輕稅收負擔、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1]程婧瑤:《資產證券化的經濟學分析及其對我國銀行業的啟示》,《當代經濟》2007年第9期。

        [2]陳敏:《對企業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探討》,《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7期。

        [3]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何小鋒:《資本市場與投資銀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第2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第3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第4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 美國資產證券化 中國資產證券化 啟示

            一、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與發行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及股票)類似,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在資本市場交易中是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不同之處在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還款來源是一系列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產生這些現金流的資產可以作為基礎抵押資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出售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1970年興起于美國,當時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將新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進行打包,并通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轉手證券(pass-through)來為住房抵押貸款籌措資金,僅僅過了不到十年,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不斷對各類資產進行證券化嘗試,形成了四個主要的資產證券化市場:RMBS、CMBS、ABS、CDO,以及后來的各類升級版的經過多次打包的以非實物資產為依托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最大優點在于它為證券化過程中的相關參與者帶來的好處,包括使發起人資金來源多樣化,資產負債表外化;進一步為投資人提供不同投資風險不同收益的金融商品;解決借款人資金來源不足;當然,對于投資銀行和金融管理當局而言也是有利可圖。在美國,近年非機構擔保RMBS市場中市場份額顯著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占據了相當顯著的地位,這也是其日后破產的“罪魁禍首”。

            任何高收益都伴隨著高風險,證券化產品所面臨的風險類型主要有四類:違約風險(default risk)、現金流量風險(cash flow rish)、經營風險(operation risk)、市場風險(market risk)。限于篇幅,僅對違約風險做簡單說明,違約風險或者可以直接稱其為道德風險,是指債務人未能履行合約而導致現金流量不足,無法支付證券化所產生之債券所需的現金流量,美國的次級債危機就是鮮明的例證。

            證券化是一個制造各種性質債券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需要眾多的參與機構各司其職,承做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資產持有人)將取得的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的信托(商業銀行或者投資銀行),同時通過信用增強機制控管信用風險,并經由信用等級評級機構驗證評級后,由承銷機構出售給投資人,從而分散了風險。在這一簡單的流程中,存在內在缺陷,使抵押貸款在發放過程中極易產生道德風險。比如美國的次級債危機,一級市場上的按揭貸款提供者直接將資產打包出售, 不承擔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忽視風險管理和貸款人自身的償付能力和信用狀況。同時,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機構不負責任的評級掩蓋了次級債的風險, 造成高回饋、低風險的假象, 使投資者難以做出正確的判斷,增大了違約風險。

            二、對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啟示

            這次美國危機盡管造成雷曼兄弟破產,五大投行的銷聲匿跡,美國30 多家次級貸款公司停業倒閉,但是我們有理由認為資產證券化本身并沒有錯, 其錯誤在于這種創新金融產品設計過程中的制度缺陷, 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不可因噎廢食, 而是應該在機制設計上吸取和總結美國次級貸款證券化的經驗教訓, 選擇銀行的優質資產證券化。到2005年,國內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正式進入實際操作階段,中國人民銀行選擇了兩家國有大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進行試點,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這兩個試點以銀行貸款為基礎資產,分別發行了RMBS和信貸資產支持的ABS,2006年,國內還問世了一種以企業資產為職稱的證券化產品。盡管資產證券化在我過還處于非常初級的發展階段,但是已經表現出了自己的特點和優勢,面對美國資產證券化先期的顛簸,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吸取教訓做好工作:

            1.健全的法律體系。對于每筆證券化交易來說,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以保護投資者在基礎性資產中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是,當發起人或者賣方處于破產境地時,法律應該保護投資者對證券的基礎資產的追討權。

            2.精確的現金流分析。在證券化開始時,發行人應該進行現金流分析,以確定特殊目的的實體的債務能夠按時全額償還。

            3.謹慎的會計處理。

            4.有公信力的信用評估。信用評級機構及相應的信用評級規則體系在資產證券化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有必要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的行為,建立完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 采用科學的評級方法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5.全面性的投資銀行。我國目前僅有幾家銀行具有經營非傳統銀行業務的能力,然而在整個證券化的過程中,投資銀行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不僅包括協調發行機構處理法律、會計、稅收及現金流分析,還扮演著承銷商甚至做市商的角色,所以我國的銀行應加強投資銀行相關業務能力。

            6.培養多樣化的投資者。金融產品的創新離不開金融市場中投資者對其的需求,所以,多樣的投資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本身的創新性,有了需求,創新才更有把握。

            7.培養專業人才。

            三、結束語

            證券化正在逐漸改變我們的金融形勢,通過證券化,我們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于現金流量可以重新安排,使其能夠更符合投資人的需求,因此,我們不能因為其發源地——美國金融市場的動蕩和不安就因噎廢食,我們相信我國的證券化發展才剛剛開始,在邁入全球化的路途中,未來會有些什么新的資產標的物,會有哪些金融創新,我們期待且我們努力!

            參考文獻:

            [1]扈企平(Joseph Hu)(美):資產證券化 理論與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第5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后續涉入法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5-0125-02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發起人在進行融資方面可以從中獲得很大的益處。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有利于企業再融資,起到了積極的財務作用。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與其配套,因此在會計處理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會計確認是其核心問題,而對會計確認進行規范是對外提供資產證券化信息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2006年財政部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和第23號準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起到了指導作用。

        我國對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標準,《規定》與《準則》采取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對某些細節部分做了相互補充。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后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方法充分借鑒了國際中的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雖然如此,但其會計確認還存在如下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2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于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在這兩方面的難以確認都會容易造成對相同性質的業務做不同會計處理的問題。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后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于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于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并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信息上無法可比。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40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后,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后續涉入法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采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采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盡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復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于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么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并且有詳細的規范,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后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1] 陶瑩.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交通大學,2009.

        [2] 吳梅蘭.資產證券化會計相關問題研究[D].蘭州:蘭州商學院,2009.

        第6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后續涉入法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發起人在進行融資方面可以從中獲得很大的益處。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有利于企業再融資,起到了積極的財務作用。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與其配套,因此在會計處理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會計確認是其核心問題,而對會計確認進行規范是對外提供資產證券化信息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2006年財政部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和第23號準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起到了指導作用。

        我國對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標準,《規定》與《準則》采取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對某些細節部分做了相互補充。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后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方法充分借鑒了國際中的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雖然如此,但其會計確認還存在如下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2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于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在這兩方面的難以確認都會容易造成對相同性質的業務做不同會計處理的問題。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后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于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于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并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信息上無法可比。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40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后,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后續涉入法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采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采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盡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復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于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么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并且有詳細的規范,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轉貼于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后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1] 陶瑩.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交通大學,2009.

        [2] 吳梅蘭.資產證券化會計相關問題研究[D].蘭州:蘭州商學院,2009.

        第7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估值 稅收

        資產證券化,是集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于一體的產物,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之后擴展到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應收賬款及基礎設施收費等眾多領域。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管理人,以發起人提供的基礎資產為依托,向社會發行證券替融資方募集項目發展所需資金,并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人支付本息的一種創新業務。

        資產證券化業務豐富了企業融資渠道,是證券行業的創新,但由于目前的產品論證、監管審批、市場推廣等環節都需要時間,因此,該項業務的周期相對較長,還屬于初步發展階段。尤其是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估值、稅收政策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尚待明確的問題,需要在市場不斷發展過程中加以論證和完善,本文擬對此作出探討。

        資產證券化估值

        資產證券化估值一方面可以使發行人了解該證券的價格水平,另一方面方便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資產證券化產品估值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現金流分析

        1.預期現金流估計

        實際現金流=現金流入-相關費用

        2、提前償付概率估計

        對基礎資產是貸款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現金流預測分析可根據客戶提前償還的概率,分為無提前償還現金流和有提前償還現金流兩種情景進行評估。

        如果項目現金流在償付過程中有提前償付行為,則實際現金流發生變化。因此,我們采用PSA模型來衡量提前償付水平,該模型大多用于衡量抵押貸款的提前償付,也用于衡量資產抵押證券的提前償付。

        1985年,美國公共證券協會(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設置了一個提前還款標準,稱為PSA 基準。這一標準是,對于期限為30年的貸款來說,提前償付率在第一個月為0.2%,以后每月增長0.2%,連續增長到第30個月,達到6%以后保持恒定不變,這樣的提前還款速度被定義為標準模型即“100%PSA”或以更簡單的形式“100PSA”表示。PSA模型可以用不同的速率來定義。在低速率時段,PSA模型可以達到150%,在高速度時段,它可以達到50%。如果100%PSA的CPR為1%,則165%CPR=1.65(1%)=1.65%。

        假定組合中每期剩余本金的一部分在每期內發生提前償付。此時,可用單月提前償付率來衡量融資方在每期內恒定的提前償付融資余額的可能性。通過年度提前償付率,我們可以得出單月提前償付率。它們的關系為:

        SMM=1-(1-CPR)1/12 (1)

        提前償付款=SMM*(月初融資剩余本金-本月計劃本金還款)(2)

        其中:

        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為年度提前償付率

        SMM(Single Monthly Mortality Rate)為單月提前償付率

        PSA 模型用于描述抵押資產組合的提前償付情況,用其測度資產組合的提前償付風險的主要優點是直觀明了、操作簡單,但往往不能清晰地反映影響提前償付行為各種因素的變動對提前償付率波動的影響。

        (二)估值定價

        估值定價需要選擇合理的市場利率進行貼現,將未來的現金流量折合成現值。市場利率的評估,可采取兩種方法:即期利率期限結構或是Vasicek利率二叉樹模擬。根據上述現金流的現值與份額比值,即得到單位份額凈值。

        Vasicek模型是眾多利率期限結構模型中最簡單的一個。大量文獻實證研究發現,由于考慮了利率波動,該模型能夠較好地擬合實際數據。

        但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多證券公司采用詢價方式進行利率定價。

        (三)平均壽命計算

        平均壽命(average life)是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現金流期限的加權平均,其權重為定期現金流數額與本金總額的比例。如果期限為T年,現金流為按月現金流,則平均壽命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為本金初始值。

        (四)資產證券化估值案例分析

        2006年5月10日,東方證券的首只資產證券化產品――“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證監會批準發行,該計劃在擔保方式、基礎資產真實銷售、安全性和投資償付方式四方面實現了突破:

        1.它是第一個非銀行擔保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該計劃采用了突破性的擔保方式,由遠東租賃的大股東中國中化集團提供擔保,并出具了單方面的保函。它在擔保方面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實行對券擔保,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2.它是我國第一單以租金請求權為支持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第一單實現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3.它第一單同時進行內部信用和外部信用增信機制,有多重保障,安全性高。

        4.它是第一單采用過手分配方式的產品,即將當期獲得的現金流在扣除計劃應繳稅費(如有)、完成當期收益分配和填補儲備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支付本金,預期本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此種分配方式可使投資者提早收回本金,在預期實現的情況下,優先級本金的加權平均回收期不到一年。

        下面,我們以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例進行估值探討分析。其基本信息如表1-2所示:

        按上文估值方法進行估值得到以下結果(見表3):

        可以看出:方法一與方法二的估值結果相似,優先級份額凈值接近面值;但次級份額凈值較高,其主要原因是次級現金流在償還本金后有一定的收益,提高了自身的份額凈值。

        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稅收問題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主體主要涉及發起人和SPV(特殊目的載體);客體包括基礎資產及投資現金流;法律關系包括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及SPV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款兩個部分。

        目前,就我國稅法來看,對發起人可能征收哪些稅種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為真實銷售還是資產擔保有關。

        (一)我國資產轉讓中有關發起人的稅收種類及案例計算

        1.稅收種類

        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中涉及的稅收問題,尚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當前法規,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相關稅種梳理如下:

        (1)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見表4)。如果將基礎資產定性為表外真實銷售,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定性為表內擔保融資,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擔保融資作為一種債項安排就無需繳納營業稅。

        (2) 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資產轉移過程中訂立的文件如屬借款合同,要繳納0.05‰的印花稅;如屬產權轉讓合同,要繳納0.5‰的印花稅;如屬購銷合同,要繳納0.5‰的印花稅。因此,無論發起人是擔保融資還是基礎資產實現真實銷售都需要負擔一定的印花稅。

        (3) 所得稅:一般來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發起人因資產轉讓而獲得的轉讓收入需繳納所得稅,但采取“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的方式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的數額和時間有所不同。如果采取“擔保融資”,則不發生資產轉移,無所得稅。如果采取“真實銷售”,發起人資產轉移后的需繳納所得稅。收入記錄在資產損益表中,應征收所得稅。

        實踐中,由于發起人擬證券化的資產常常是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尤其在處理銀行不良貸款的時候,發起人往往需要折價轉讓,其損失能否進行扣除呢?我國現行稅法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將該部分損失定性為正常經營之外的損失,則不能扣除,不能計入成本,不能抵免所得稅,這就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事實上,資產轉移的損失只是將發起人原來就存在的損失顯現化了出來,與其他經營損失并無實際差異。在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發起人以溢價或折扣的方式轉讓資產,所產生的溢價和損失都被認為是應稅收益或者稅收損失。

        2.案例計算

        以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例,截至合同基準日(即2005年12月31日),遠東租賃應收租金余額的總規模為520,756,242.46元人民幣。假設以500,000,000.00元真實銷售,則營業稅=營業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營業稅稅率=[500,000,000.00/(1-5%)]*5%=26,315,789.47;若遠東租賃的資產交易按大類屬于購銷合同,則印花稅為:

        500,000,000.00*0.3‰=150,000.00元;

        假設遠東租賃轉讓財產的收入在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之后為:

        500,000,000.00-520,756,242.46=-20,756,242.46,如果將這部分損失看作是正常經營之外的損失,則不能抵免所得稅。其應交稅金總額為26,456,789.47,占融資總額比例為5.29%。(見表5)

        (二)各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比較

        當各國稅務機關判定是銷售還是擔保融資時,往往是根據自己的判斷,而不是法律和會計的有關標準。資產轉讓所面臨的銷售和擔保兩種方式的稅收方法不相同。若視為銷售,發起人即轉讓人就需要確定利得或損失,不過此后與該資產有關的償付將與發起人無關;若被視為擔保融資,則不需要確認利得或損失,不過要在償付資產時確認利得,這部分利息可在稅前支付。

        1.英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依據英國稅法,資產讓與方要對該轉讓證書按照其銷售資產額的1%征收印花稅,但對抵押貸款資產的轉讓已在1971年取消了相應的印花稅征收要求。同時,轉讓資產不會產生增值稅負擔。但在資產轉讓價格的處理上,稅收當局不僅考慮未清償的資產本金價值與轉讓價格的關系,還評估資產的市場價值與轉讓價關系,如果資產的利率實質上超過了當前該項資產的市場利率,那么即使發起人按資產的面值進行轉讓,也要確認發起人存在著應稅收益,從而要交納資本利得稅。

        2.法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法國施行即時交易的轉讓協議,轉讓人并不要求繳納印花稅。如果當事人愿達成書面協議,也只要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數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稅。在法國資產轉讓豁免增值稅。如果發起人以溢價或折扣的方式轉讓資產,所產生的溢價或損失通常被認為是相應一方的應稅收益或稅收損失,此外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讓價格之間存在著差距,則這項差距構成一項收益或者損失,可以在計算轉讓人應稅利潤或損失時予以增加或扣除。

        3.日本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按照1998年《債權轉讓特立法》,雖然轉讓人和受讓人要共同提交轉讓應收款的登記申請,但轉讓本身并無任何登記稅負擔。

        通過各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應稅標準對比(表6),國外市場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基本采取免稅或較低的稅收政策。然而我國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稅收政策尚未明確,這也造成了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較高成本,周期較長,不利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高效發展。因此,國內尚需盡快完善相關配套環境,在稅收政策上加以明確,降低成本;在流動性上,完善作市和交易功能,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和業務長遠發展創造空間。

        第8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貸款可以獲取大量資金。由于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是一個非常可靠且有保障的資金來源,也是土地儲備籌資的主要資金來源。當前,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在資金籌措上,大部分都依賴于商業銀行貸款,而且它在總投資中所占比例也相當高。但向商業銀行貸款也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貸款利率較高,會使土地儲備機構支付較高的利息和費用,增加財務成本。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貸款一般是短期貸款,期限較短,尤其是隨著2004年6月份央行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通知》后,明確規定各商業銀行審慎發放房地產貸款,對土地收購儲備貸款期限作出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的規定。這無疑又提高了土地收購儲備籌資的門檻。而城市土地收購儲備時間較長,其要求占用的資金時間較長。

        從實踐看,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籌措除了這兩種方式,還可以有其他的方式,比如發行長期債券、土地資產證券化和土地開發信托籌資就是其中的新方式。

        發行長期債券最大的特點是籌資成本低。這是因為債券受條款約束,安全性較高。因此,利息率較低,這就降低了土地儲備機構籌資財務成本。

        發行土地開發債券,籌集土地儲備金專門用于土地開發項目;然后,通過土地收益償還債務。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轉讓債券,從而獲取資金,也可以通過向金融機構質押尋求套現。

        當然,發行長期債券仍有一些不足,主要是發行長期債券要受許多條件約束,因而會影響土地儲備機構的籌資能力。土地資產證券化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這個問題。

        土地資產證券化是把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作為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從而用來籌資。所謂土地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土地收益或土地貸款作為擔保來發行證券的過程。由于土地是一種財產,俗稱不動產,它有保值增值和抵御通貨膨脹的功能,使得土地成為一種優質的資產,擁有土地就可以獲得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而且收益還可以分攤于整個存活期。它在不喪失土地產權的前提下,利用證券市場的功能,將不可移動的、難以分割的、不適合小規模投資的土地轉化為可以流動的金融資產,這既吸收了直接投資的優點,又吸收了間接投資的優點,是一種全新的籌資方式。

        這種土地資產證券化的方式,既拓展了土地儲備籌資渠道,又降低了融資成本,可以說是變“死”錢為“活”錢,即將土地儲備機構巨大的固定資產變為流動資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對土地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土地的價格會不斷地上漲,實質是土地在不斷的增值。而獲得土地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也會發生增值。因此,購買該項資產的投資者會增多。于是,它會吸引大量的投資者,大到金融機構,小到中小投資者。同時,由于土地收益或土地抵押貸款為擔保的證券信用等級較高,而其利率則相應較低,從而可以降低土地儲備機構的籌資成本。

        由于土地資產證券化籌資是長期籌資,可以彌補銀行因短期貸款而造成的信用困難所產生的信貸資金在時間上的脫節問題。但實行土地資產證券化要求土地市場和證券市場較發達,資產在未來能產生可預測的穩定收益;同時,要具有相當規模的資本市場,且投資者愿意購買這種證券為條件。這在土地市場和資本市場較發達的地區使用較普遍。

        土地開發信托籌資是通過信托公司來獲取資金,對儲備階段的土地進行開發整理。通過信托方式,可以把居民手中閑散資金集合后運用于具有穩定收益的、風險小的土地開發整理中,從而可以解決儲備機構資金不足的問題。

        第9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優點突出的新興工具,已經引起了理論界的廣泛關注,這其中被爭論得較多的是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的選擇,即應該從哪一類資產開始進行證券化。筆者認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應該以基礎設施收費項目證券化為切入點。

        一、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的四大要求

        要討論從哪一類資產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要明確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的要求。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看,通常對證券化的標的資產有四個基本要求:

        1.該類資產必須有一定的存量規模,這樣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條件的資產組群,才能有效構建資產池進行信用擔保和信用升級。

        2.必須有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當ABS的現金流出為既定時,若其現金流入不穩定甚至“斷流”,那么ABS的發行人或擔保機構就不可避免地面臨支付風險甚至支付危機。

        3.資產必須具有可重組性。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組合中的各種資產的期限、風險、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資產的信用等級要十分明確,即必須有明確的擔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還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目前占據主流觀點和實踐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不可否認,住房抵押貸款由于其收益流穩定、風險相對較小、發展潛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點存在著優勢,但它同樣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的改善還需要一定時間,將之作為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為時過早。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存量規模限制了進行證券化的可能性

        一類資產要進行證券化,第一個基本條件就是該項資產要有一定的規模。而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雖然在迅速發展中,但是目前市場仍然較為狹小。在我國,截止2000年末,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為3212億元人民幣,僅占當年各項貸款余額的3.23%,其差距可見一斑。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有限的規模限制了資產池的構建,不利于以此為切入點進行資產證券化。

        (二)商業銀行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規模小,并且作為商業銀行的一項新業務才起步不久,占總貸款的比例偏低,還不至于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構成威脅。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相對于其他資產還屬于優良資產。各商業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了構造一個良好的資產負債比例結構,在其他資產質量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銀行還想通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這塊資產創造效益,優化結構。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作用就在于規避風險,釋放資本,以從事具有更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如果僅僅是一次性售出,又無好的投資項目,則實施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不但不會增加其總收益,反而會減少其絕對收入。因此,商業銀行在這種資金充裕但貸款項目又缺乏的情況下對其住房貸款實施證券化,缺乏經濟效益。

        (三)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缺乏經驗,有待完善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才剛剛起步,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缺乏經驗,沒有形成統一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格式。盡管人民銀行下發了統一的個人住房貸款辦法,但各地、各銀行之間的情況不同,在具體操作中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化的住房抵押貸款體系。

        三、銀行不良資產仍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銀行不良資產是指銀行不能按時、足額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曾經一度被看為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良藥。因為資產證券化最大的特點就是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正好解決我國銀行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的問題,因此很多人建議從銀行不良資產著手進行資產證券化。

        但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否能產生符合需要的現金流,可以從其產生根源來分析。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銀行本身的、歷史的和體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國有企業改革滯后,過度負債經營,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相混合,使得在利潤目標與宏觀調控目標矛盾時舍棄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經濟的前提下,政府職能錯位,干預銀行貸款,而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按行政區域設置分支機構客觀上又為這種干預提供了條件。從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當一部分銀行不良資產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并經過長期的“沉淀”已經沒有什么價值,也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剩下的一部分盡管還可能產生收益,但也因國有企業效益連續下降,能否產生穩定的收益流量最終還取決于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進程以及該進程中復雜的企業資產重組效果。因此可以說,銀行不良貸款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基本不具備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持續現金收入的條件。

        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多為不良貸款,這些貸款的期限、壞賬風險、收益水平各異。復雜的成因導致組成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各種貸款不僅期限差異很大,而且風險、收益水平也參差不齊。如果把這樣一批各方面條件差異很大的資產組合在一起,勢必會造成信用評級和風險定價的困難,也不利于投資者全面、準確地把握其投資風險和投資價值。

        進行證券化的資產應該為抵押、擔保資產。但我國1996年以前銀行的貸款大部分是無擔保、無抵押的信用貸款,即沒有與某筆貸款合同相對應的確定的企業資產。這樣的純信用貸款并不適合進行證券化。

        從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狀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銀行不良資產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的條件,選擇以銀行不良資產進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也并不可行。

        四、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一)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有其必要性

        基礎設施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經濟起飛階段基礎設施投資至少為總投資的25%,基礎設施發展的超前系數應在O.5—0.8之間。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基礎設施投資約為總投資的13%,發展超前系數停留在0.1—0.3之間,這說明在一定程度上基礎設施已成為制約經濟高速增長的“瓶頸”,加強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資已經迫在眉睫。但多年以來,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資金和銀行貸款,存在著投資主體單一、融資渠道較窄、市場配置機制和財政杠桿機制缺乏等問題,基礎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后,特別在中、西部地區更為突出。而且,我國實行5年積極財政政策后,財政支出增長率已接近GDP增長率的3倍,財政資產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的增長空間有限,而政府為主的投融資模式在爭取銀行貸款方面也日益表現出局限性。因此,通過資產證券化這種方式,將一些收費穩定的基礎設施的未來收益轉變為現在的融資權,將是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面臨困境的有效途徑。

        另外,通過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與目前運用得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優勢。BOT方式是非政府資本介入基礎設施領域,其實質是BOT項目在特許期的民營化,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要害部門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券的發行期間項目的資產所有權雖然歸SPV所有,但項目的經營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長。因此。運用證券化方式不必擔心重要項目被外商或民營資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復雜,難度大。ABS融資方式的運作則相對簡單,它只涉及到原始權益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投資者、證券承銷商等幾個主體,無需政府的特征及外匯擔保,既實現了操作的簡單化,又降低了融資成本。

        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資機制,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資方式的一些不足之處,因此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是必要的。

        (二)由于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的一些本身的特點,又決定了從它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是可行的,有它的必然性

        第一,基礎設施投資領域最大的特點便是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入,能夠形成證券化資產的有效供給。基礎設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費的準公共物品性、經營上的自然壟斷性等特點,導致了其經營期間的現金收入流相對穩定。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的特點正好符合這個要求,克服了銀行不良資產難以解決的毛病。

        第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另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規模較大。我國是一個經濟迅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每年在基礎設施建設上都有大規模的投資,將這些項目進行資產證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夠規模的相似條件的資產組群。

        第三,由于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期較長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規律,一般而言貸款期限和風險均比較穩定。因此在構建資產池時,組合中的各批貸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風險、收益水平也能維持在固定的穩定水平。它還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建設,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獲得政府擔保,能實現較為明確的信用等級。

        (三)我國已經有了部分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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