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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銀行監管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銀行監管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銀行監管論文

        第1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核心原則》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⑤第五,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第2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1.技術要求不同。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一定的技術水平做支撐,除了內部計算機以及網絡基礎外,還需要建立供客戶需要的信息服務器。服務器通常用來處理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而對于客戶,則要求其對網絡使用有一定的了解。傳統銀行則比較直接,用戶只需向辦公窗口辦理業務即可。

        2.開展業務的范圍不同。傳統銀行多半是通過其分支機構、營業網點來辦理業務,每個網點也需要一定的人數在進行服務。網絡以一種全新的服務方式來為客戶提供服務,只要有網絡覆蓋的地方,用戶登錄銀行網的首頁,登錄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業務。無需排隊等候,也不受工作時間的限制。

        3.服務方式的不同。與傳統銀行的商業銀行相比,網絡銀行能夠給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網絡銀行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向客戶提供服務,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快捷性。網絡上的業務品種多,便于用戶選擇。而且網上購物、證券買賣、保險理財等,客戶可以不用排隊即可辦理所有業務。

        二、網絡銀行業務主要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銀行和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可以歸結于合同關系。這里的合同關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關系。主要特點有,其一,當事人之間無需紙質的合同書。其二,銀行與客戶之間訂立合同,往往以預先告知為前提,客戶只需準備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請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戶辦理業務時間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關系中,銀行掌握主動權,信息,規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話語權。網絡銀行對整個金融體系穩定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創新與信息發展的產物,比監管傳統銀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費者權益問題

        1.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在現代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重要。網絡支付主要包括兩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網絡信息面臨的威脅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網絡的開放性,在互聯網上存在相關人對用戶的信息進行竊取、傳播、公開使用等行為。由于技術水平的有限,他人進人系統,破解密碼,最終客戶的信息就會受到損害威脅。二是網絡銀行工作人員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戶的個人信息。在客戶開通某項業務時,需要填寫大量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很難說是開通某項業務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臺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網絡技術工具跟蹤分析用戶的網絡行為。網絡技術的發展,使支付平臺能更容易收集、監控、鎖定、描繪、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戶的個人信息,用戶的個人信息的保護變的異常重要。

        2.虛假支付網站的問題。隨之網絡支付越來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網絡購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風險。加之網絡監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網絡釣魚”是一種詐騙手段。不少網友受到詐騙,而且即使報案,追討時間長,難取證也是一大問題。

        (三)網絡支付責任承擔的問題

        網絡支付與支付差錯相聯系。一旦支付出現差錯,就可能產生兩方面問題:一是發現損失后,客戶與網絡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如何能避免損失和減少損失。二是對于無法避免的損失,如何在客戶和網絡支付方進行合理分配。這兩方面問題需要在既要兼顧效率又要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平衡。

        三、我國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現狀考察

        (一)我國網上銀行現有法律框架

        我國法律監管體系已經不斷發展,不斷完善中。我國銀行業監管對網絡銀行業務監管也很重視,一般是有國務院銀行業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網上銀行的監管,以及制定相應的規章來履行職責。大體上,我國的網上銀行監管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傳統銀行沒有做太大改變,依然延續先前的管理原則。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時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對傳統法律的規制主要適用,如出現新的問題,將會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來調整。我國的網上銀行仍然延續著傳統銀行的特征,因而,這一部分法律也會對傳統銀行起著規范與指導作用,因而不能忽視。二是規范電子支付以及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過。2014年5月28日工商總局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電子簽名法》和《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針對互聯網所帶來的問題而制定的,因而對網上操作有重要的規范作用。三是適用于對網上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通常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有所變化,進而去影響社會。從而應有相應的規范去指引它們沿著合法的道路前進。這類法律比較多,如《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另外還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2012年12月28日《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和《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等。

        (二)我國網絡銀行監督主體分析

        我國監管主體的發展歷程來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監管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我國人民銀行早在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就確立了相應職責。職責之一就是對金融業和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金融市場的監控和各類金融機構的審批,促進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和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我國網絡銀行的長遠發展,有效防范網絡風險,公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隨后相應地公布了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通知。這些規定彌補了我國對網上銀行監管方面的空白。在監管制度方面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它對于網上銀行在細節方面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對我國網絡銀行能沿著正確、健康的發展提供了指導。但擁有我國網絡銀行發展還在初始階段,很多交易類型、業務品種還沒有出現,因此,法律的適用方面得到了制約。第二個階段,以中國銀監會為代表的監督主體。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完善,銀行業主體的變更,網上銀行發展又有了新的變化。為了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銀監會作為全國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者,負有重大的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銀行業監管的部門規章。《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對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細致。不但對市場準人和退出、風險責任方面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而且對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有了明確規定。對于網上銀行越來越對信息技術重視,為了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業銀行信息風險管理指引》。

        四、解決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網絡銀行加快了金融創新的步伐,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手段有可能越來越落后于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和進步。但面對新問題,我國法律保護的遠遠不足,金融監管法律的出臺往往是等到出現問題的時候,網絡的迅速性,也在檢驗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網絡資金監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據,阻礙了監管權的有效執行。完善電子金融體系,增強防范金融風險能力。加快對網絡發展出現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應法律法規,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行為,避免出現集體“跑路”的現象。

        第3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貨幣政策;銀行監管;協調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以及相應地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立出來,客觀上提出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進行有效協調的問題。目前看來,在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二者之間的協調是否有效,需要我們深入地探討二者的互動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二者協調的主要途徑。

        1從宏觀角度進行規范分析

        1.1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于經濟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無論是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在同一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從宏觀層面考察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最為突出的就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通常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銀行監管通常是順經濟周期的,這兩種矛盾的特性在銀行體系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下調利率能夠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增強流動性,但是會加大通貨膨脹的壓力。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相對來說較松,銀行本身經營的難度也低,此時貨幣政策則需要注重預警性地進行適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貨幣供應量、對特定部門進行信貸控制等,這顯然會加大銀行經營的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對于銀行新增的不良貸款也更為關注,銀行的貸款投放當然也就更為謹慎,此時貨幣政策可能采取的擴張性政策難以在銀行系統得以傳導。因此,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作,首先應當是在宏觀層面的合作,在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取得共識之后,分別在各自的領域采取相應的、并且不直接沖突和抵銷的政策措施。

        1.2銀行體系風險特征決定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必須進行良性互動

        銀行體系與證券、保險體系存在很大的差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流動性方面具有不對稱性,通常具有錯配的缺口,銀行部門十分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而傳染到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銀行因為其強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眾公司的許多特征。因此,銀行體系風險具有宏觀性、系統性的特征,其風險主要集中于宏觀層面,且一旦發生對經濟的沖擊面非常大,而證券和保險的風險主要是微觀性的、是與投資者相關程度較高的風險。正因為銀行監管和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與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因此,僅僅從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和系統性來說,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的重要性,將遠遠超過央行與證券和保險領域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1.3市場環境的發育程度也決定了宏觀層面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

        對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認識是,貨幣政策著眼于宏觀層面,銀行監管著眼于微觀層面。這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劃分。從貨幣政策運作的環境看,沒有商業銀行微觀行為的市場化改進,貨幣政策的實施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也是難以著手的。在較為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商業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基本有效地對貨幣政策的宏觀信號作出反應,此時貨幣政策當然無需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直接信貸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手段,銀行的監管實際上也是采取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手段。但是,在商業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有限、商業銀行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階段,貨幣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業銀行的信貸運作行為,就難以有效地傳導到經濟運行環節,此時必然需要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積極合作。

        2對運作層面的實際考察

        2.1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分立后應防范可能出現的決策效率降低

        如果說將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獨立,是為了防止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的話,那么,二者的分立從運作層面也提出了一個決策效率的問題。在呼吁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立眾多理由中,懷疑央行因角色沖突而對金融監管難以中立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實際運作中,這可能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在央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或者其他宏觀部門就宏觀政策動向、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應采取的措施產生分歧并爭執不下時,最終可能還是會集中到國務院層面進行統一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央行和銀監會的分立,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更多地轉移到國務院層面,而這一轉移必然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這顯然對于貨幣政策的實施、或者金融風險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響。這種決策效率可能出現的降低,最為集中地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實際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則無論貨幣政策的基調是緊縮還是擴張,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目標。但是,在銀監會作為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承擔機構監管職能之后,因為銀監會并不能為陷入困境的銀行提供流動性;而央行要妥當運用“最后貸款人”職能,必須充分了解具體銀行的經營狀況,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銀監會對銀行困境的判斷而不是自身的判斷,其中顯然存在實施效果下降、運用過濫、過嚴、過遲等,或者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共識時需要國務院層面的決策,從而可能錯過防范銀行危機的最佳時機。

        因此,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立的條件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組織協調機制相當關鍵,否則只能是決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礎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值得關注。

        2.2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共享應當成為二者協調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兩個機構之間協調,協調關系較弱,協調成本較高,但有利于強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防止相互干擾。目前,德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都實行外部協調的方式。然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決策,還是銀行監管決策,都是基于對銀行體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銀行體系的傳導機制為前提,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調整、公開市場操作,都必須立足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的深入掌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及時高效地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基礎。與此同時,貨幣政策操作必然會對銀行體系的經營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也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及時把握、進而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指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是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力作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必須以一定的制度形式為保障,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協調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在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兩大體系獨立運行的情況下,為了加強兩大體系間的聯系和溝通,需要建立由貨幣政策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貨幣政策運行與銀行監管的情況和存在問題,相互介紹貨幣政策或銀行監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兩大體系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使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更好地發揮合力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合法、健康運行。

        (2)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針對當前非現場監管與金融統計彼此獨立從而不能相互利用的問題,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協調性,必須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共享的金融數據庫。要在進一步完善“全科目上報制度”和現有統計網絡的同時,依據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要求,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進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動生成統計指標與監管數據指標的金融數據庫。條件成熟后,連通中央銀行金融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中央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進一步發揮統計網絡對提高非現場監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務作用。同時,要強化對金融機構數據真實性的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從而確保信息質量。在建立兩大部門共享數據庫的基礎上,為了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溝通,進一步增強合力,還可以建立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機制,以加強兩個部門的協調。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人員流動機制。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兩大職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強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人員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員流動機制,從而使貨幣政策部門人員能夠更加熟悉監管要求,使銀行監管部門能夠更加了解貨幣政策意圖,為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奠定基礎。

        (4)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執行手段上的協調機制。針對當前貨幣政策窗口指導作用較弱的問題,要把中央銀行窗口指導的意圖納入監管的內容、通過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如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考核評價等,確保貨幣政策意圖得到有效落實,從而進一步強化人民銀行內部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橫向協調機制。

        實際上,無論是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統一在一個機構之內,還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圍內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這是由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法制環境和市場發育程度以及金融體系的演變軌跡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范式。但是,在選擇了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分立的體制之后,我們必須更為強調二者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何借鑒國際上的經驗為我所用,并結合我們的國情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當前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應共同關注和探討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1]陳春光.金融一體化條件下銀行業監管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第4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1.網絡銀行混業與全球化經營的現實,需要強化風險監管

        網絡銀行通過企業金融業務、銀證轉賬、銀期轉賬、證券基金業務等,增強了銀行產品與證券、期貨、企業金融等機構的連通性,形成了混業經營的現實。利用混業模式,一方面銀行增加了為客戶提供服務的能力,分散經營風險,也符合混業經營的國際銀行業發展趨勢;但另一方面也使得銀行風險具有更明顯的系統性,金融市場、金融資產、各類金融機構聯系更加密切,相互交織成一個復雜的經濟體系,各子系統風險能快速擴散到其它金融部門。因此需要加強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確保網絡銀行安全,防范系統風險的形成與擴散。

        網絡銀行基于Internet開展業務,顯著特點之一就是打破了國別和地理上的限制,縮短了不同區域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使遠程交易等經濟活動成為可能。互聯網的全球化與跨國界性,使得網絡銀行業務具有無國界性,通過計算機與網絡,網絡銀行可以在瞬間將巨額資金從地球的這一端傳送到地球的另一端。業務的全球化在增加了資金運用效率和調整快捷性的同時,也增加了業務的風險:大量資金的突發性轉移無疑會加劇金融市場的波動,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因此,與業務風險的全球性相對應,網絡銀行風險監管也必然要求建立全球范圍的風險管理體系來防范業務全球化的風險。

        2.信息不對稱依然存在,需要加強風險監管

        通常認為網絡銀行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但實際運行中卻產生了更多的信息不對稱:

        (1)網絡銀行的產生使得金融業的專業性分工越發細化,專業化程度更強,加劇不同行業間的信息差別,形成信息不對稱的基礎。

        (2)新舊信息技術替代頻率將加快,技術的變化速度大大地超過了人們知識的更新速度,因而處于信息劣勢。

        (3)網絡銀行中的信息,尤其是技術、管理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質,若在市場中充分共享就會導致核心技術機密的外漏,出于保護商業秘密和減少搭便車行為的考慮,信息供給者有減少信息披露的傾向,導致信息披露不足具有內生性。

        (4)通常的商品在購買前,可由客戶去體驗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通過購買前的觸摸、掂量、試用和查驗來辨別商品的質量與性能,消除部分信息不對稱;而網絡銀行產品則是一種經驗產品,客戶對產品的具體功能、使用環境要求、使用技術及存在的缺陷等均不能全面了解,只有成為網絡銀行的客戶后才能準確地知道,這加劇產品信息的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傳統銀行監管的重要依據,由于網絡銀行中信息不對稱的存在與加劇,需要通過有力的監管來校正市場信息的不對稱,防范風險。

        二、目前我國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現狀

        自1998年開辦網絡銀行業務以來,網絡銀行業務一直得到各商業銀行的普遍重視,但總體上看目前的網絡銀行風險監管仍存在著許多不足:

        1.風險監管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網絡銀行已開辦多年,但仍沒有網絡銀行方面專門的立法,原有《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刑法》、《民法》及相關法規都未對網絡銀行的有關法律問題做出過明確解釋。

        網絡銀行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即客戶、商業銀行、網絡服務商、網上商戶和金融認證機構等)沒有法律進行調節,責、權、利及糾紛界定不清;作為跨國界的業務交易平臺,網絡銀行容易產生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知識產權等法律界定問題,但目前尚無專門法規來規范。

        黑客問題深深困擾著網絡銀行,在我國金融法規中,對黑客問題的處理和預防存在著模糊之處,《刑法》中量刑也很輕,不足于威懾黑客犯罪行為;作為故意犯罪,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和影響,但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

        2.行業的風險監管存在著許多不足

        行業規劃的不足,造成我國網絡銀行發展整體上缺乏統一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各家商業銀行的業務系統自成一體,業務標準不一,系統、技術標準各異,不利同業服務聯合與行業間的合作。

        網絡銀行的硬、軟件標準、數據加密強度、密碼設定、通訊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術,傳輸數據包括格式、用戶接口(如IC卡)標準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目前仍沒有相應的行業標準。

        已有的網絡銀行認證建設各自為政。已建成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頒發的電子證書,遠沒有覆蓋網絡銀行的客戶,各商業銀行的網絡銀行認證多采用自己的認證體系。從宏觀上看,不僅影響網絡銀行證書服務的效率,而且各家銀行重復地開發認證系統,對社會資源也是一種巨大的浪費。

        3.已實施的風險管理規定存在著不完善

        《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有利于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但目前的電子簽名法中對客戶的安全教育并沒有相應的要求;對目前證書存放在IE中和容易被導出的風險,也沒有相應的防范規定;對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與其他商業銀行自建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

        已頒布實施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顯然帶有一些過渡性特征,對于一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仍然不夠深入或并未觸及,并且條文明顯過于空洞,可操作性較差,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4.現有的風險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戰

        網絡銀行混業經營的現實,使得現有監管體制的分業監管受到沖擊;目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以現場監管為主,在網絡銀行條件下,銀行柜臺虛擬化、操作無紙化,對常設金融機構監管的模式受到挑戰。

        商業銀行在風險控制過程中,目前控制主要是表現為事后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后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很強的靜態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

        5.監管面臨著人才的約束

        網絡銀行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監管當局遠沒有形成一支滿足監管業務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網絡銀行也對臨柜人員、營銷人員和科技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很高,但目前各商業銀行的復合人才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形成了制約網絡銀行向縱深發展的瓶頸。

        三、強化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的對策建議

        1.完善網絡銀行風險管理的制度環境建設

        加大網絡銀行的立法力度,制定調整網絡銀行業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明晰網絡銀行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制訂《數據保護法》、《電子資金劃撥法》、《信息和通信服務規范法》等,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則,如:《商業銀行法》、《刑法》、《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相應調整,逐步形成有法律許可、保障和法律約束的良好制度環境。

        盡快補充和完善刑法上金融計算機犯罪的種類及相關條例,對利用電腦實施犯罪行為進行嚴懲;加強《刑法》中量刑力度,威懾黑客犯罪行為;制定有關隱私權保護的明確規定,以保護客戶的正當權益。

        2.加強監管當局對網絡銀行的外部監管

        以法律明確監管當局對網絡銀行的監管職責,確定對網絡銀行產品的監管內容和總則,使得監管有法可依;綜合運用市場調節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引導網絡銀行發展,通過政策選擇激勵網絡銀行的業務發展方向。

        明確將網絡銀行監管目標調整為降低業務風險,保護客戶利益,以顯現對客戶利益的維護,借以促進網絡銀行業的發展。為適應網絡銀行混業經營的事實,網絡銀行監管體制應逐步調整為功能型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避免對網絡銀行采取重復的監管措施,設定信息共享制度,相互開放信息資料庫,彼此承認對方監管結果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從而減輕被監管者的負擔并減少監管的成本。

        可在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的機構中設立網絡銀行監管機構,專門負責網絡銀行的監管,跟蹤、研究和管理網絡銀行的運作機構,負責對網絡銀行進行定義與解釋、制訂信息統計報告規范、研究發展模式、進行協議比較與推廣、進行信息披露、法規審查、制定風險防范預案等。

        實施靈活規定市場準入監管制度,按照開辦網絡銀行業務主體和其申報經營的業務不同,實行不同的市場準入原則;加強日常監管,網絡銀行須接受各監管機構的日常檢查,除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檢查以外,還包括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客戶資料的保密與隱私權的保護、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檢查;對網絡銀行普遍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備案制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制定安全可靠的信息備份方案,保證網絡銀行在退出市場的時候使得客戶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損失。[1]

        促進網絡銀行業他律性監管、自律性監管的發展,定期組織行業內部的交流會議。加強社會監督力量、外部審計及社會信用機構的參與作用。調整監管方式,對網絡銀行要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在現場檢查中監管者可在業務后臺直接調取網絡銀行真實數據;加強非現場監管力度,要求網絡銀行定期提供數據報告外,還應當要求網絡銀行定期將其備份的電腦數據提交給監管機構。

        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網絡銀行應該制定比傳統銀行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頻度及職責等,通過財務報表、網上公示等披露手段披露有關網絡銀行的信息。

        3.制定和完善網絡銀行監管的行業標準

        制定網絡銀行相應的硬、軟件標準、數據加密強度、密碼產品、通訊安全控制措施等業務的核心安全技術等國家標準;對傳輸數據格式包括格式、用戶接口(如IC卡)標準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提出嚴格的最低限要求;規范網絡銀行業務開辦行的安全檢測評估技術報告,對于系統是否達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著技術漏洞,都由相應的授權技術機構進行相應的技術評定,并由技術評定機構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加強國內網絡銀行的CA管理,早日結束CA認證各自為政的局面,真正實施全國統一的金融認證,同時完善證書發放、證書更新、證書查詢、證書作廢等管理。

        進一步完善《電子簽名法》和《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制度規定的嚴密性;加強對電子貨幣交易的監控,建立起對電子貨幣發行、流量、統計的監控體系,對電子貨幣應視同傳統貨幣,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要求在中央銀行存有相應規模的準備金。

        4.促進商業銀行內控制度建設與強化風險管理

        利用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促進商業銀行完善網絡銀行的內控制度,規范風險管理流程,強化崗位之間、環節之間的監督制約;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制定覆蓋全部業務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分級授權控制制度;按照操作權限相互制約的原則,嚴格業務授權;整合工作流程,規范前、中、后臺業務運作程序,堅決杜絕逆程序操作現象的發生。分析可能出現在申請、交易和注銷網絡銀行中的風險點與類別,對風險實施嚴格的程序控制。[2]

        采用成熟的技術手段來建立網絡銀行系統實時安全監測和事故預防系統,對網絡銀行的安全實時監控和定期安全掃描,監控違規操作、調查反常事件等;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監測指標體系,利用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定量分析模型和預設的各種限定性比例,進行零距離、超時空的風險監測,量化描述,對潛在的風險暴發點進行預判,實現風險預警。

        引入風險應對規劃,根據風險偏好和各類風險的特性,明晰各類風險的應對政策,建立網絡銀行“風險庫”和“風險控制工具庫”,明確各種風險應對措施的適用范圍,建立應對措施方法體系,提高風險應對過程的科學性。[3]

        培育良好的、獨具特色的風險文化,推行涵蓋事前監測、事中管理、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風險管理行為,引導和推進風險管理和業務的發展。通過有效的專業知識、制度安排和安全意識,把風險管理的責任擴大到每一項經營活動中,并內化為員工的工作習慣、職業態度和敬業精神。

        加強對全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風險管理理念,樹立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執行政策一絲不茍的良好職業操守,把風險教育作為內部培訓和員工發展的一個基礎組成部分。

        5.加強風險監管與控制的國際間協調與合作

        在網絡銀行背景下,要有效地管理風險,各國管理當局必須通力合作。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監管當局應主動尋求與其它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必要的合作,吸取國際上法律監管的最新成果;對于可能出現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沖突,應積極同國際組織或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及時交流信息,強化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措施。

        6.加快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網絡銀行監管體系的人才儲備。加強對高級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應著眼未來,認真考慮這些人才的培養渠道、培養方式,為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和監管積蓄力量,不斷強化監管體系的人力資源基礎。面對目前我國網絡銀行風險管理人才不足的現實,商業銀行應確立人才培養目標,進行人才隊伍和結構的整合再造,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網絡銀行運作又精通風險管理的超復合型人才梯隊。要保證風險管理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必須盡快充實對風險監測、預警、規劃、控制和處置等各類風險的管理人員。

        參考文獻:

        [1]張春子等.網上金融服務的風險管理[J].地質技術經濟管理,2004,(6).

        第5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外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個國家在華設立了75家外國銀行。在25個城市開展業務。已批準改制的外資法人銀行12家,外資銀行的營業性機構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銀行分行79家,外國銀行分行95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外商獨資銀行7家,財務公司2家,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86家,法人銀行12家,16家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提升國內銀行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促進中資銀行的發展,加快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大規模進入。必將對我國的銀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秩序甚至金融安全產生重大影響。鑒此,我國應加快與外資銀行相關的政策調整、體制改革和宏觀管理工作,尤其應當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

        外資銀行是東道國引進的具有外國資本的銀行。外資銀行監管是指從東道國的角度出發,金融主管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對外資銀行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具體來說,外資銀行監管由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及監管方式四個基本要素構成。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世界各國在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和理論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眾多的經濟學理論,為外資銀行監管奠定了理論基礎。

        1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理論

        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即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金融體系不穩定性假說是指私人信貸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和相關貸款者具有某種內在特性,即這些機構不斷經歷著危機和破產的周期性波動。這些金融機構的崩潰會傳導到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并產生總體經濟水平的下降。該理論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Veblon)提出,但人們公認系統地提出金融體系內在不穩定理論的是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他認為,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信用創造機構和其他相關貸款人的內在特性引起信貸資金供求不平衡。這樣就會導致金融危機,使銀行經歷周期性危機和破產風潮。另一經濟學家查爾斯·金德爾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也從周期性角度來解釋金融體系風險的孕育和發展。他認為宏觀金融風險的產生與積累是不同經濟人非理性或非均衡行為的結果。

        2社會利益理論

        社會利益理論亦被稱為市場調節失效論。該理論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危機時期。當時人們迫切要求政府通過金融監管來改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低效率和不穩定狀態,并恢復公眾對國家貨幣和金融機構的信心。社會利益論認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由于市場價值規律的作用,競爭的結果會使社會利益最大化。但市場不能在競爭方式下運轉即市場失靈時。必須有一種降低或消除同市場機制失靈相聯系的手段,這種手段就是管制。市場機制失效的原因在于市場本身具有市場缺陷。從金融市場看,其市場缺陷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銀行業的不完全競爭性,即金融機構的競爭與其他行業一樣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問題。第二,銀行的負外部性。銀行的負外部性包括一家銀行機構破產導致多家銀行機構破產的連鎖反應的系統失靈風險以及由于過度競爭造成一般貸款標準和利率的降低的傳染效應。第三,信息不對稱。一般說來,在金融市場上存在兩方面的信息不對稱:一是在存款市場上,存款人難以了解銀行的經營管理和資產組合狀況,存款人在信息方面相對于貸款人處于劣勢。二是在貸款市場上,由于借款人對其投資的項目擁有更多的信息。銀行難以準確認定借款人具體投資項目風險的高低而相對借款人處于信息劣勢。因此。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金融體系的信息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

        (二)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價值分析

        法律價值是指作為客體的法律對于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程度。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反映了各個國家和國際社會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價值追求。從法理上分析,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主要體現了以下價值目標:

        1秩序價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與法律永遠相伴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通過對外資銀行監管,加強外資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以及來自政府管制、行業自律、市場約束等外在控制機制來維護東道國、母國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市場秩序。同時,通過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明確金融監管當局的組織體系、職責、運轉程式等,實現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從而進一步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2安全價值

        安全價值是指法律能夠直接確認和保護人們的生命、財產、自由等。滿足人們的安全需要。外資銀行的經營活動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交易活動比一般國內銀行更為復雜,也面臨更多的經營風險,必須通過監管立法保證其交易的安全性,從而保證外資銀行資產和廣大客戶及存款人信用的安全。同時。由于金融市場固有的市場缺陷。金融體系特別是銀行體系容易面臨系統風險,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還可能導致東道國整個銀行體系和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國際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通過外資銀行向東道國傳遞也會給東道國的銀行體系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威脅。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自身經營安全對母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各國為了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都要對外資銀行進行法律監管,用法律手段調整跨國銀行與其他社會主體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3效益價值

        效益價值是指法律能夠使社會和人們以較少或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外資銀行風險監管追求的效益價值主要是一種經濟效益價值,同時強調社會效益價值。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經濟效益價值在于: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內容安排須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須注重成本—效益的比較,降低監管成本,引導外資銀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社會效益價值在于: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保障國家經濟的整體利益;通過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加強外資銀行的信息披露,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利益,維護社會公正。

        雖然各個國家對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價值追求在實踐中存在著差異,同時,一國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也有所不同,但秩序價值、安全價值、效益價值卻是大多數國家金融監管立法的法律價值追求。

        二、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國際合作——巴塞爾體制及其對我國的實踐意義

        (一)巴塞爾體制主要內容

        上個世紀70年代早期發生的一系列跨國銀行危機。加深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對監管合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1975年,西方“十國集團”在瑞士的巴塞爾聚會,正式成立了“銀行規章條例及監管辦法委員會”(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lSOryPractices)。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現已更名為“銀行監管委員會”(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lon)。巴塞爾委員會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銀行監管合作的正式開始。巴塞爾體制主要確立了以下原則:

        1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原則

        在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強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協調東道國與母國各自對跨國銀行進行監管的責任是巴塞爾委員會的重要工作。1975年《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監管原則》規定: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與東道國對銀行共同承擔監管的責任,東道國有責任監督在其境內的外國銀行;東道國監管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國子行的清償能力,母國監管外國分行的清償力和外國子行的流動性;東道國與母國的監管當局之間要相互交流信息并在銀行檢查方面密切合作。監管合作要克服銀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總行直接對其國外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否則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代為檢查。

        1983年。巴塞爾委員會在1975年協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吸收了銀行“并表監管法”,并對母國與東道國職責進行了適當的劃分。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的《跨國銀行行業監管》,為母國并表監管的實施提供了一套切實可行的方案。

        2資本充足率原則

        1988年《關于統一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也即《巴塞爾協議》,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銀行監管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并依照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建立風險加權制。該協議要求資本充足率,即銀行總資本與總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應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年6月通過的《統一資本標準和資本框架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中確立了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紀律。

        3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彌補了母國統一監管原則和并表監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監管體系的25條基本原則,即核心原則。這些原則強調跨國銀行業務應實行全球統一監管;應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

        (二)巴賽爾協議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意義

        我國是巴賽爾協議的簽字國,但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的特殊情況和我國目前仍處于發展中國家的現狀,我國政府宣布暫不執行巴賽爾協議,這是我國政府目前關于開放金融市場的正確選擇。巴賽爾協議是西方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立場考慮的結果。而且跨國銀行的母行大多數設在巴賽爾成員國,因此,巴賽爾協議的一些原則更符合其成員國的利益。同時,巴賽爾協議成員國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國銀行管理經驗。但是,巴賽爾協議畢竟是目前跨國銀行監管方面最有影響力、適用范圍最廣、最有成效的監管指標和原則,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逐漸地與巴賽爾協議的規范原則接近并吸收為本國的監管制度。在對待巴賽爾協議的立場上,我國應該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其內容予以取舍。

        就我國目前的銀行業來講,無論是在管理體制方面,或是組織模式、資本狀況、法律地位、經營等方面,與西方國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這并不足以成為我國不實施巴塞爾協議的理由。這不僅是因為作為國際金融體系統一國際規范和準則的巴塞爾協議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的發展所帶來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同時,實施巴塞爾協議也是深化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建立一個健全的金融法規體系。推動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化與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銀行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及其完善

        我國的外資銀行立法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歷史過程。從外資銀行的專門立法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國務院2006年11月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銀監會同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4月30日的《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管理辦法》,1999年5月6日的《外資銀行外部審計指導意見》;銀監會于2003年12月8日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2004年3月8日的《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等。除上述專門立法外,我國還相繼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這些相關立法與專門立法一起共同構成了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其中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進行監管的基本法律規范。適應了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的新形勢。

        雖然我國已確立了較為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框架,對于外資銀行的監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法律法規中。關于法律監管目標的規定不明確。第二,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立法層次較低,缺少高層次立法,對法的效力和執行有一定影響。第三,在現有的法律監管體制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這三個部門的職能缺乏嚴格科學的界定。第四。外部審計的社會監督作用尚有待于進一步發揮和加強。

        針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完善相關立法和相應機制,提高外資銀行監管的有效性,進一步防范和控制外資銀行的金融風險。

        (一)明確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

        明確金融監管目標是實現監管高效率和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就其他國家來看,大多數國家對外資銀行監管目標都有明確的規定。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儲備法》第一條明確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國境內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制度”。其具體目標為:一是維護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二是建立一個有效的、有競爭力的銀行系統服務體系;三是保護消費者;四是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我國現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未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在《條例》的第一條說明:“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制定本條例。”這種監管目標的缺失與模糊必然造成在監管中缺乏明確的指導思想。從而不利于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從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及其本質要求來看,筆者認為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所要達到的目標應是多層次的有機組成的體系。該體系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第一,維護外資銀行的穩健運營。該目標有助于維護整個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進而最大程度地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第二,維護存款人、投資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存款人、投資人和其他社會公眾在信息取得、資金規模、經濟地位等各方面相對于金融機構而言處于弱勢地位。對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特殊保護,已日益成為世界各國金融立法關注的重點。第三,促進內外資銀行公平競爭。內外資銀行的公平競爭是外資銀行穩建運營的重要保證。

        (二)完善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體系及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機制

        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存在諸多問題。從目前情況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完善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問題:一是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和WTO規則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出臺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法規。二是完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o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我國對外資銀行進行調整的專門立法。但有些內容尚缺乏操作性,例如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及交易關聯等制度還需進一步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外資銀行的相關立法,建立和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銀行保密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者制度、審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為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提供制度支持。四是在外資銀行監管體系的完善中。應當提高立法技術。使各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之間相互銜接。以實現法制的統一性并便于執法者的操作。

        我國目前尚未實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對金融業的監管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進行。而對外資銀行而言,雖然其在中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專門從事銀行業務,但其母國總行多為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它可以通過從事不同業務的分支機構來實現混業經營。這就要求金融行業監管的協調合作。但我國現階段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三大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業務上的分工和協作也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為了建立責任明確、分工合理、公正透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實現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制度化、規范化運作,應該由國務院制定相關條例對現有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運作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三)加強對外資銀行的外部審計監督

        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法對金融機構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進行審計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隨著國內國際業務復雜性的不斷增加。外部審計師對銀行公布的財務會計報表是否“真實而公正”地反映了銀行的財務狀況以及報表報告期的銀行經營情況的審計作用也越來越重要。監管當局在監管過程中,利用外部審計師的作用已經成為對外資銀行監管的一種發展趨勢。1989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審計委員會聯合《銀行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關系——關于審計的國際宣言》,對銀行監管者的作用、外部審計師的作用、監管者與審計師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該宣言對于東道國與母國監管當局對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的監管提供了很好的藍本。

        外部審計師對外資銀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進行審計,有助于利害相關者對外資銀行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風險程度等方面作出正確判斷,增強其在資金、管理、業務和信用方面的透明度。有效的外部審計監督對外資銀行不穩妥的業務活動和不健全的內控機制無疑會起到警示、遏制和督促的作用。從而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

        第6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核心原則》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⑤第五,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

        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第二,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⑨,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第7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所謂非現場銀行監管,是指監管當局運用現代化的監管工具,建立科學合理、符合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的監測指標體系,并對銀行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分析、判斷和預警,以及時掌握銀行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狀況、風險因素和突出問題,并采取防范和糾正措施的監管行為。非現場監管作為一種事前監管,其目的在于認識、監測與控制銀行業務的內在風險。通過非現場監測,閱讀和分析審慎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包括公開信息在內的有關信息,審查和分析銀行的財務狀況等手段,監管當局可以實現對銀行經營與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的持續跟蹤。非現場監管常常能反映出銀行潛在的問題,特別是現場檢查間隔時期發生的問題,從而提前發現風險并在其惡化之前迅速要求銀行拿出解決辦法。由此可見,非現場監管是貫穿于整個銀行業監管流程的主線,也是構建持續性銀行監管體系的重要基礎手段。

        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LS)《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有關內容和當前各界比較一致的認識,一個完善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應包含以下內容:具有通暢的渠道能獲取真實、有用的信息,在單一合并表的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相關銀行信息,并能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具有審慎經營的指標監測體系,通過制定和利用審慎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具備非現場監管信息分析評價系統,能運用統計監管信息,對銀行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持續監控。2004年中國銀監會成立以后,著手建立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管工作標準和程序,不斷強化非現場監管功能。

        二、我國銀行業非現場監管概況

        我國銀行業的非現場監督,主要是銀行機構按照監管當局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業務經營狀況的資料和報表,監管當局對銀行機構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整理、分析,寫出監管報告。

        根據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現場稽核暫行規定》,我國的非現場監督制度主要包括風險性和合規性兩個方面的內容。(1)風險性監督。主要考核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性、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盈利狀況。(2)合規性監督,主要核查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限額、資產負債比例的執行情況等。我國的非現場檢查非常重視對銀行的風險性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現場監管在這方面的缺陷。

        我國銀行的非現場監督制度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內部不同部門來分工實施的。現金和信貸計劃統計分析報表是由調統部門負責收集、寫出統計分析報告,資產負債比例執行情況、信貸質量、大額貸款風險等報表則由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并寫出監管報告。損益表和財務狀況年度會計報表則由會計部門負責。因此,銀行機構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別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資料。此外,中國人民銀行一些部門還會要求銀行機構提交一些特別報表。

        中國人民銀行實施非現場監督,主要依據《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檢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的附件——“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檢測指標”實施監控和考核。這套指標借鑒了國際一般慣例和我國國情對比例管理指標的考核。其人民幣主要監控指標有8項:(1)資本充足率指標:資本凈額和表內、外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于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100%。(2)存款比例指標: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75%。(3)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余期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貸款與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過120%。(4)資產流動性比例指標:各項流動性資產與各項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5%。(5)備付金比例指標:在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和庫存現金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6)單個存款比例指標:對同一借款客戶的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凈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50%。(7)拆借資金比例指標:拆入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8%。(8)貸款質量指標:逾期貸款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8%,呆滯貨款不得超過5%,呆帳貸款不得超過2%。此外還設置了6項檢測性指標,即風險加權資產比例指標、股東貸款比例指標、外匯資產比例指標、利息回收率指標、資本利潤率指標和資產利潤率指標。

        但是由于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各業務職能部門都有專門的報表收集與分析功能,沒有形成一個完整、健全的體系,所以無法有效地發揮非現場監督的作用,突出表現在:(1)監管報表無統一標準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門的報表均有所不同,而且判斷和評價標準各不一樣,不夠規范,這必然會影響監督的質量。(2)信息分散和割據。非現場監督電腦體系未聯網,信息資料不能共享,部門和地區之間存在著分散和割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的效率,增加了銀行重復報送的現象。(3)個別金融機構統計和會計監督報表不夠真實和準確,還有粉飾經營的情況,嚴重影響非現場監督的準確性和預替性。各種報表信息資料的虛假性一直是我國非現場監管存在的一個難以克服和避免的問題,它直接影響監管的成敗。

        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非現場監管體系

        建立國際先進水平的非現場監管體系需要具備兩個重要條件:一是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的內控制度,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二是金融監管當局有從事非現場監管的高素質人才,并具有能夠及時、準確地分析預警風險的現代化手段。當前,我國金融業在這兩方面的條件都不成熟,因此,非現場監管體系的構建應在我國金融業現狀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現場監管體系。

        1.明確非現場監管內容

        就是建立起能及時、準確預測和預警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和安全性風險以及系統性與地區性風險的指標體系。根據中國金融業的現狀,在非現場監管內容設置上要注意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風險性監管內容與合規性監管內容相結合

        具體在非現場監管內容設置上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①風險性監管,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風險集中程度及內控制度有效性;②效益性監管,包括對金融機構的損益情況的分析和對金融機構成長趨勢的分析;③合規性監管,包括資金來源與運用是否符合監管當局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規定及業務行為是否合規等內容。

        (2)明確對不同監管對象的監管重點

        以銀行為例,政策性銀行實行規模管理,有國家信譽作保證,因此監管工作的重點是合規性監管,在風險性監管方面,要考核其信貸資產質量和內部控制制度。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己經取消信貸規模控制并實行全面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但出于歷史原因,各項指標要達到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還要有一個過渡期。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監管重點應該是:資產質量、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合規性情況及管理水平:對其他商業銀行則對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財務狀況、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經營的合規性、管理水平等進行全面監控。其中,對于城市商業銀行要特別關注其支付能力。

        2.建立數據采集系統和處理、分析系統

        各監管當局應建立渠道暢通的非現場監管的信息采集制度,建立數據采集系統和處理、分析系統,各余融機構按指標體系向監管當局報送的金融統計數據,該系統提供的信息應能滿足非現場監管的需要:監管當局要實現非現場數據源從手工報送到數據來源電子化的轉換,對各金融機構報送非現場監管報表的內容和格式進行規范;監督當局在做好非現場監管軟件開發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盡快建立非現場監份電子監控系統,實現從數據采集、數據處理、數據分析到風險預警整個非現場監管過程的電子化。

        3.加強非現場監管工作的基礎建設

        第一,在制定和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對于一些無法量化的監管內容,可以用問卷、面談、質詢等方式收集信息。此外,還要建立并規范非現場監的基礎檔案。第二,加快非現場監管手段的開發。要加緊非現場監管軟件的開發。要在監管當局系統內配備非現場所需設備。第三,完善監管當局的組織實施。要進一步落實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的分級責任制,明確監管當局各級機構的監管對象、監管內容和監管重點;要建立完善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程序,對監管信息定期進行反饋和通報,對存在問題進行處理;要加強各監管部門(特別是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部門)的協調,保證監管政策的一致性、連續性,發揮金融監管的整體優勢。第四,加緊非現場監管人員培訓。非現場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強、業務水平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員具有金融、財務、計算機等多種方面的知識與技能。第五,建立綜合評價制度。在非現場監管工作步入正軌后,要建立金融業綜合評級制度。

        4.加強國際合作,提高監管水平

        適應銀行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對內全面推行銀行監管的國際化標準,對外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協調、合作與息共享,實施對跨境銀行的有效監管

        作者單位:武漢工業學院

        參考文獻:

        [1]程康寧.對加強非現場監管工作的幾點認識[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12:15-17.

        [2]李坷.對銀行業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方式的探析[J].金融實務,2005,7:28-30.

        第8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一)銀行系統自身風險

        1.影子銀行的表外業務風險影子銀行的表外業務風險,是指銀行理財產品以及與之相關的信托貸款可能發生的違約和兌付風險。這類金融業務主要包括銀信合作、信托融資、信貸資產轉讓、委托貸款等,實質是貸款業務表內轉表外。如銀信合作,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信托理財產品向企業貸款,風險實際轉嫁給客戶;如委托貸款,商業銀行以資產受讓形式購買委托貸款,從而規避監管部門對其信貸規模的控制;如信貸資產轉讓,商業銀行通過假買斷將貸款從表內轉移到表外,從而達到規避監管的目的。過高水平的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對于銀行而言,往往是一種負擔。相比之下,銀行更希望將存款轉移至理財產品等表外業務。通常,銀行直接信貸擴張會受到較低的貸存比與被政府嚴格管控的貸款額度影響,而影子銀行的信貸業務卻能更好地滿足銀行這些需求,這便導致了其信貸業務規模不斷擴張。據統計,銀行理財產品2012年全年發售規模在20萬億元以上,而2011年全年信托貸款融資增加了1.29萬億元,同比增長1.09萬億元,翻了近一倍。這類融資形式如果出現風險,將會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其主要原因為此類影子銀行的資金鏈比傳統銀行的信貸更為復雜,在從最初的資金提供方流向最終的資金需求方的過程中,有以下多個環節會產生資金鏈風險:一是投資者要承擔理財產品所包含的最終兌付風險和市場波動風險。二是在中介發售理財產品和投資的過程中存在來自資金期限結構的轉換風險。三是企業將承擔來自資金使用方面的投向風險,該風險具體包含投向領域和回報率兩方面。以上這些風險,最終會對資金鏈的穩定構成威脅,進而形成系統風險。一方面,當投資者出現損失時,有限的信息披露,易導致銀信合作形式的風險提示效果低下,最終引發社會問題;另一方面,信貸擴大化或導致貨幣供應量過多,致使其流動性低下,不利于國家宏觀調控。

        2.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是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在融資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如信托公司在為民間借貸提供通道(質押物監管、抵押物處置等),會與商業銀行的監管出現不同的標準,從而引發監管漏洞套利。引發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的主要原因源于我國影子銀行的資金投向分布不均。例如,信托投資的資金主要是投向中小企業、房地產、煤礦、基礎設施、地方政府等經濟薄弱或者信貸受制的區域。其中,2011年信托資金主要投于房地產,但之后為了限制房價繼續增長,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出現,2012年信托資金則開始大量投于工商企業和基礎設施。

        3.民間借貸風險民間借貸雖然規模不大,但卻屬于最普遍、風險擴散通道最廣的資金融通機構。其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以傳統銀行為媒介(如銀信合作)的金融形式,這種形式在民間借貸中打破了傳統業務邊界,并承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如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中,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由于手頭掌握大量的資金需求信息,在利益的驅使下,紛紛涌入民間借貸市場。民間借貸在經濟景氣周期會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一旦經濟周期出現波動,將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另一種是通過委托理財、股權投資等形式提供服務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過委托理財、股權投資等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運作主要靠個人信譽維持,具有民間借貸雛形,目前尚未納入監管范疇;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集合理財計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一旦出現風險,將對整個金融體系穩定性造成不良影響。近年來以這些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集合理財計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的私募基金發展很快,應引起關注。

        (二)系統外部風險系統外部風險,是指外部監管缺位的風險隱患。傳統銀行擁有大量來自于影子銀行的證券產品,其資本跨境的流動有效增加了世界金融市場的效率,也有效地提升了資本的配置全球化速率。然而伴隨國內影子銀行的資本跨境流動,最終會導致風險全球化的發生。盡管相應的保險制度可以為銀行提供保護,但國內影子銀行卻不在其中,由此可見影子銀行的外部監管存在風險隱患,表現在:首先,對應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通常以內控為主,外部監管為輔,對影子銀行風險的外部監管不足;其次,各監管機構缺少有效的協調監管機制,容易造成監管空白;再次,目前金融監管機構尚缺乏對國內影子銀行系統現狀及特征深入而系統的研究,并缺乏相應有效的應急措施。

        二、我國影子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監管范疇劃定涵蓋不足在分業監管模式之下,監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管國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市場、期貨市場、銀行、保險市場、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而典當行、投資公司、擔保公司這些機構卻不屬于此類,導致其還未被納入監管的范疇。但以上機構卻和這些金融機構在業務上聯系緊密,很容易因此造成系統性風險。比如,在溫州民間借貸問題中,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機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本土金融業,卻也嚴重影響了當地金融生態的健康發展。

        (二)監管存在空白領域商業銀行在操作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時,常會出現雙方進表、出表不一致的情況,從而導致貸款“丟失”,致使監管部門判斷銀行信貸規模出現誤差,最終對國家宏觀調控實施的效果造成影響。其次,單一的監管模式已經難以滿足商業銀行業務不斷綜合化、交叉化的需求,這將導致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環節中出現紕漏,造成監管空白。

        (三)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不同步盡管國內金融創新仍處在初級階段,但伴隨著金融業務不斷綜合化,保險、銀行、證券等業務不斷交叉化的發展情況,各種以規避相關部門對銀行信貸進行監管的金融創新手段層出不窮。例如銀行以發放貸款為由,通過保險、證券等方式收取咨詢(管理)費用;部分銀行通過信托公司,采用資金池等渠道制訂信托計劃,以開展信托理財與信托融資等等。如果這些金融創新不能被有效監管,就會產生金融監管空白,致使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出現不穩定性、短期投機性,從而不利于金融穩定和安全。

        三、完善我國影子銀行的對策建議

        (一)健全我國對影子銀行監管的制度、辦法健全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完善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相關規章制度,需要注重以下幾點:第一,對那些游離于監管之外的相關機構,必須盡快通過立法將其納入監管范疇,以保證監管范疇的全面性,從而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第二,要對金融衍生品的基礎產品制定嚴格的標準,并及時充分地披露金融衍生產品的相關信息;第三,應嚴格規定我國影子銀行的業務范圍、融資來源、杠桿率;第四,要加強對證券、保險、銀行、新興金融業務關聯交易的監管,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要規范化;第五,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充分保障投資者安全,全面維護投資者權益和對我國金融市場的信心。

        (二)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隨著影子銀行金融業務的發展和不斷綜合化,保險、銀行、證券等業務不斷交叉化,國內傳統的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于綜合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因此應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強化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建立起統一的、連續的、跨市場的協調機制和功能性監管模式。

        第9篇: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時間:2003-8-20作者:吳穎

        內容摘要:7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對銀行的監管都由合規性監管轉向了風險性監管。本文在研究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參照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對我國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了具體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核心原則》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⑤第五,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

        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第二,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⑨,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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