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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旅游管理專業學生尤其是語文教學情況作進一步的了解,筆者于2012年5月對無錫工藝職業技術學院旅游管理專業一二年級在校生做了問卷調查,樣本總量為94個。下面著重關注幾個問題:一是語文重要性問題。從調查結果來看,認為非常重要的占39.4%,比較重要的占59.6%,總計占99%,可見語文的重要性還是不言而喻的。90.4%的學生認為在高職開設語文課程是非常必要或必要的,其功能主要體現在(該題為多選題):40.4%的學生認為高職語文可以增加語言實踐機會,39.4%的學生認為可以通過語文學習了解更多人文精神,30.9%的學生認為可以增加閱讀文學作品的機會,28.7%的學生認為可以幫助提高漢語應用水平,55.3%的學生認為語文學習對旅游專業能力培養幫助很大,41.5%的學生認為有幫助。語文學科功能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與旅游管理專業職業能力目標培養相契合,語文能力是旅游管理專業職業能力提升的重要基礎。二是能力培養問題。對于從事旅游管理最重要的能力,89.4%的學生認為是理解與交流能力;在“你認為自己目前哪項語文能力比較欠缺”一題中,54.3%的學生選擇口頭表達能力,45.7%的學生選擇寫作能力,只有16%的學生選擇閱讀能力。
從兩者相較看來,旅游管理專業最重要的能力卻是學生目前最欠缺的能力,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三是課程改革問題。有54.3%的學生認為應該增強語文與專業的融合度,47.9%的學生贊同教學方法多樣化,44.7%的學生認為教材的實用性應增強。在旅游管理專業語文課程內容方面,79.8%的學生認為應該增加旅游口語交流訓練,54.3%的學生認為應該增加旅游文學常識。對于語文和專業教學,前者有61.7%的學生認為要增加訓練機會,后者則有69.1%的學生認為專業學習要增加更多的實踐環節,這與麥可思調查報告提出的存在問題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不管語文還是專業教學,實踐環節都是弱項,從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出發,實踐環節必須大大加強。
二、高職語文和旅游管理專業的有機整合
高職旅游管理專業與語文的聯系最為緊密,很多核心能力培養都離不開語文的支撐。但是,就高職語文的現狀來說,通用型的教材、傳統的教學模式、茫然低迷的語文教師等,把高職語文漸漸地推入了死胡同。要想改變尷尬的處境,在高職教育的課程體系中占得一席之地,就必須主動融入高職教育課程體系,充分體現自身的價值。以就業為導向,為專業服務是高職語文改革與發展的新思路和新趨勢。基于麥可思的調查報告以及校內對旅游管理專業語文教學情況的調查分析,筆者認為,高職語文課程改革必須抓住兩個關鍵點:一是與專業相融合;二是增加實踐訓練。本文擬從旅游管理專業入手,以提高學生職業能力為目標,就語文課程與專業整合提供一些思路。
(一)課程整合陶行知先生認為:“職業課程之配置,須以充分生利為標準。事之可附者附教之,事之可兼者兼教之,根據此旨以聯絡各課。是為充分生利之課程。”對于高職教育來說,“充分生利”即要樹立“生利”之理念,以學生就業為導向,以職業能力培養為主導構建專業課程體系,根據社會發展和社會需求的改變不斷調整課程結構和內容,完善和提升學生的職業能力,使學生所學、所知、所能與社會環境尤其是崗位需求實現最大限度的對接。因此,高職語文和旅游管理專業整合的基本思路可以作如下概括:緊緊圍繞旅游管理專業崗位職業能力培養,通過將語文教學和專業能力培養相結合,與專業考證相結合,寓語文課程于專業課程體系之中,寓職業能力培養于語文課程教學之中,開發符合現代職教理念的具有旅游管理專業特色的以行動為導向、項目為載體的項目式課程,注重實踐訓練,強化旅游人文滲透,使語文課成為旅游管理專業的崗位平臺課程,發揮類似于專業基礎課的作用,從而不斷提升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
(二)教材整合統觀高職現用的語文教材,主要以經典文學作品選讀為主,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人文熏陶、陶冶情操的作用,但對于高職學生來說,一無針對性,二無實用性。本校旅游管理專業問卷調查中一項關于“不喜歡上語文課的原因”,有31.9%的學生認為教材沒有新意,52.1%的學生認為教學方法陳舊,18.1%的學生認為對專業沒有幫助。再看旅游管理專業的《導游基礎知識》《導游服務技能》以及導游考證實訓等課程內容,其中涉及很多的語文知識和語文能力訓練,這些可以成為教材整合的基礎。
教材整合可以挖掘語文現有教材的職業元素、專業因子,找準與旅游管理專業知識相關度高的教學內容,巧妙地將學生的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訓練納入到語文能力培養的軌道上來,實現語文教學與旅游管理專業職業能力培養的有效對接。根據旅游管理專業的需要,把語文內容以及上述的專業課程相關內容化整為零,打破傳統模式的課程組織方式,將縱向的學科體系變為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橫向課程結構,從崗位需求和學生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選擇、提煉、重組后,再適當糅以地方旅游資源文化等內容,按照認知規律編排內容體例,形成集旅游文學、旅游考證、旅游能力訓練、旅游應用寫作等于一身的內容實際,實踐性強的旅游管理專業語文教材。語文課程與專業合二為一,充分體現旅游專業語文課程的專業化和唯一性,貼近崗位需要,強化能力訓練,突出職業特色。
(三)實踐整合高職語文與旅游管理專業進行課程整合,除了教學內容的相互融合之外,最大的特點就是增強課程的實踐性。無論從麥可思公司的跟蹤調查情況來看,還是從我們校內旅游管理專業的問卷調查結果來看,加強實踐環節是首要任務。旅游管理專業的實踐分校內和校外兩部分,校內實踐主要以考導游資格證書為重點進行一系列的能力訓練,校外實踐則重崗位適應和職業能力提升。旅游管理的職業能力,例如景點講解能力、導游能力、旅游審美能力、旅游應用文寫作能力、旅游產品的整合、開發、銷售能力等幾乎都是語文能力的綜合表現,因此加強語文課程的實踐訓練能有效提升旅游管理專業學生的職業能力。因此,在實踐環節的設計上,高職語文可根據旅游管理專業的能力培養目標和崗位情境,按照技能訓練的特點構建項目式課程,設置如景點導游講解、崗位臨時語境的交流和溝通、旅游產品的推銷等等著重口語交際的訓練,尤其在項目設計上,完全可以與上崗證書融合,與崗位實際融合,努力使學歷教育與終身教育相銜接,把語文課上到實訓室、上到景點景區,上到企業單位,讓學生們體會到學好語文就是學好專業,這樣能極大地提升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四)師資整合語文課程改革的推動者和實施者是教師。讓語文教師了解專業、深入專業,并結合專業需要以及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來開展語文教學是高職語文課程改革的重要環節。語文教師要深入研究新的職教理念,了解職教改革的趨勢,明確職教改革的方向,積極融入到專業建設和改革中去,使語文在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過程發揮作用。語文教師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規劃,選擇自己感興趣或是適合的專業進行“轉型”,在通識語文的基礎上,開展專業語文的研究與實踐,把自己塑造成“專業型”的語文老師,既懂得專業,又擅長語文,并能將語文知識與能力和專業有機地整合起來,通過項目式課程的實施,推動學生語文能力向職業能力的快速轉化。同時,旅游管理專業的教師,應當看到語文教學在專業教學中所起的不可估量的作用,主動加強與語文教師溝通與交流,同時邀請語文老師參與到課程體系、教材開發、實訓開展等各個環節中,充分發揮語文教師的作用,不斷完善專業課程體系建設,增強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結語
所謂國有資產流失是指運用各種手段將國有產權、國有資產權益以及由此而產生出來的國有收益轉化成非國有產權、非國有資產權益和非國有收益,或者以國有資產毀損、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國有資產流失表現為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流失、資產投資經營過程中流失、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流失、企業管理過程中流失、企業營銷過程中流失、企業財務管理過程流失、企業管理決策中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因存在產權模糊、管理混亂、配置不公等問題造成嚴重流失。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中權力交叉和職能重疊,使得對國有資產流失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造成資產管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加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沒有實行責任制,無人對這些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1、國有資產產權模糊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采取的是條塊并行,分級管理的模式,國有資產的監管權力分布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房地產部門等,這些部門的職責劃分不規范,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處置權脫節,要進行跨單位,跨部門的調配很困難,造成產權虛置、管理缺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后所有權關系不清,出現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不相符,出現沒有人向經營者追索所有者權益的現象。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沒能如實申報和登記資產,進行暗中招租,將房屋、車輛、設備、資金等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經濟實體使用,沒有嚴格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對轉讓方和接受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資產關系不清,產權邊界模糊。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核算標準執行,把不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成本,把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行政事業經費,把大部分創收收入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行政事業單位產權意識淡薄,資產處置缺乏監督機制,造成國有資產歸屬混亂,使國有資產在處置過程中流失。
2、國有資產管理混亂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混亂表現為: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制度執行不到位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失控、資產帳實不符,大量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主要來源于上級撥款購置和配發,資產形成后由單位和部門無償占有使用,至于使用效果如何,資產保管和效益發揮缺乏有效的考核制度。部分單位和部門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不顧本單位客觀需求,拼命爭經費,盲目購置,由于缺乏統一與合理的資源配置標準或標準并未被嚴格執行,結果造成資產的重復購置和閑置,國有資產在部門與單位之間配置不當,資產利用率低。有的單位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隨意出租、出借資產,報廢或達不到標準的固定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理,對實物資產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驗收、使用保管制度,責任不落實,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無人追究的問題。此外,也存在“行政事業單位投入的資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資產投入未經批準,造成產權關系不明,甚至由集體或個人無償使用,改變了資產本身固有的性質等問題。
3、國有資產配置不公
傳統的計劃經濟配置管理方式導致國有資產產權分散,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缺乏嚴格規范的資產形成機制和資產配置標準,造成“問題”工程多、資產形成隨意性強、資產配置不公平。非經營轉經營資產處置隨意性,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在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業務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處置大部分由各單位自行掌握,基本上是誰建設誰使用,誰使用誰管理,并在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抵押、改變使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有的單位隨意將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獲取收入,用以發放獎金、津貼等,造成單位之間和同職級人員之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和分配不公,有的單位利用行政劃撥用地和各種規費收入自行開發建設辦公樓、培訓中心和房地產項目,容易產生腐敗現象。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權僅限于價值管理,對資產的產權、使用、處置等缺乏有效監管,難以對資產的形成和配置實施宏觀調控。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1、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犯,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必須按照現有的人力、物力、財力和行政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合理配置資產,優化資產結構,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措施,理順產權關系,管好用好資產,加快資產的合理流動,既有利于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為資產原擁有單位換來一些經濟上的收益,同時對國家來說也可以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與浪費,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規范國有資產購置
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預算制度和采購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這是解決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根本措施%財政部門要提出科學合理的資產購置、配置和處置方案,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標準,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預算,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的制定和管理,以此為依據進行經費預算,避免資金浪費現象、應當引入市場機制下規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購制度為主的資產購置方式,建立嚴密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在招投標過程中分工負責、相互合作、各司其責,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各個環節的管理與監督,實現財政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證政府采購資金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規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科學配置"有效管理和高效使用。
3、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建立有效地監督管理機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責任制,將資產使用責任落實到資產使用部門和人員,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保管制度和損失賠償制度,嚴格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及權限,規范國有資產的調劑和拍賣制度,加大資產調劑使用力度,促使資產合理流動,提高使用效率,對造成資產閑置浪費和化公為私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建立堅持資產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圍繞財政工作中心,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分類管理”的要求,強化財務監督,努力實現管理體制創新、加快制定《國有資產法》,界定各種資產的性質、范圍和分類,明確資產的管理者和職責,建立資產審計、登記制度,使得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有規可循、有法可依。
綜上所述,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國家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資產價值與實物管理脫節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必須采取相應對策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有效地使用,發揮國有資產最大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我國傳統的行政法理論在主體上只限于對行政主體的研究,相對人被冷落一旁?,F代行政法將保障人權與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監督權利的研究,已刻不容緩。通過對行政相對人監督權的概念、客體、內容及存在的理論基礎等方面的初步研究,可以說明行政相對人監督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是最直接、最盡力、最徹底的。
20世紀以來,在現代化進程中,尤其是二戰后公民創制和復決等直接民主制的發展,政府與公民之間逐漸改變過去的二元對應關系,開始走向一體。公民不再像過去那樣只在事后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而是要直接參與行政權的運作,向行政機關充分有效陳述自己的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利,影響行政決定的形成。
但我國“傳統的行政法理論在主體上只限于對行政主體的研究,相對人被冷落一旁”[1](P371)。不管是行政實踐中,還是行政法理論研究中,只見行政主體權力之矛的揮舞,不見行政相對人權利之盾的抵抗?,F代行政法將保障人權與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隨著我國加入WTO和依法治國目標的確立,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監督權利的研究,已刻不容緩。
一、行政相對人監督權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作為一個學理概念在我國行政法律規范中并沒有使用,而是根據不同的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使用特定的稱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則使用“被處罰人”稱謂,等等。綜觀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英美國家沒有行政相對人一詞,而有“私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等稱謂,其含義不同于我國行政相對人。法、德、日等國則稱為“行政相對人” 或“相對人”,其涵義為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對象,即“行政行為的受領人”[2]。
在我國,學者們對“行政相對人”的涵義也有多種觀點,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在具體的行政管理關系中處于被管理一方的當事人”[1](P190);“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3];認為行政相對人是構成行政法律關系的,與行政主體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參與行政法律關系,對行政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4]等等,還有很多觀點。筆者比較同意最后一種觀點。
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權則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政,而享有的監察和督導的權利,具體包括批評、建議權,檢舉、申訴權,申請復議權及行政訴權。
二、行政相對人監督權存在的理論基礎
(一)基礎
“法治”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圖的名篇《法律篇》?!胺姆傻慕y治,是他法治觀的核心。”[5](P10)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論》中指出:“政府權力源于個人權力,政府權力應以個人自由權力為宗旨,因此,政府權力首先必須是通過既定的、公開的、有效的法律行使的?!盵6]其法治論的核心是保護個人自由權利。我國憲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憲法同時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笔澜绱蠖鄶祰叶紝⒐駥π姓C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權利載入憲法之中,成為重要的憲法權利。美國憲法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從而確認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韓國憲法規定了國民有參政權、請求權、請愿權和國家賠償權。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了公民有知情權、選舉權、請愿權和民眾訴訟權[7]?!拔覀兘裉焖v的‘法治國家’,簡單地說,就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政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5](P19)權利與權力的源流關系決定,在我們國家人民是權利的所有者,同時又是權利運行的監督者,監督權利為人民服務,體現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權利行使者意志。人民是一個高度抽象的集合體,人民只能把權利交由人民中的一部分成員組成國家機構來代表人民行使。從行政法來說,就是人民將國家行政權力交由國家行政機關代表人民來行使,但這并不意味著人民中的廣大個體成員對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就毫無關系,人民用法律規定廣大公民也有權以各種方式和途徑來協助、約束行政權力的行使,甚至使某些協助和約束成為行政權力運用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在這種情況下,協助和約束就成為國家行政權力正確、有效運用的內在組成部分。這種權力就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作為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監督權利。只有相對人的這些權利真正落到實處,廣大公民才真正會有“當家作主”的感覺,增加公民對政府的信賴,促進政府成為理性的政府。人們也終于認識到,現代法治社會的真諦,不僅也不再局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根本也是最迫切的,消除不受制約的權力,以確保行政權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愿、要求并達到其應有的目的。
(二)行政法理論基礎
行政法的理論基礎長期以來存在較大爭議。依據對行政權力與行政相對人權利這一行政法核心問題的出發點的不同,形成了三種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
管理論是建立在對政府行為高度信任基礎之上的,相信行政權的運作可以實現行政法的目標,即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一致。這實質是與義務本位、專制體制下的政府特權相適應的行政法理念,是對管理論擴大化理解,即行政法不僅是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法,也是管理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法,只是從管理層面上對行政法的概括,回避了行政法的性質,“似有行政法為管理技術之嫌,也給人以行政管理學之附屬學科的感覺?!盵8]
控權論肇始于19世紀,以假定行政權的武斷專橫為前提,以公民個人權利為本位,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基礎的系統認識。其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自由權利,控制行政機關權力。在消極國家、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強調嚴格的法律統治,排斥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入20世紀,盡管傳統行政法控權理論由于其時代背景時過境遷,局限性日益顯現。如不重視行政效率,忽視現代國家中積極行政的現實要求等。但控權理論仍有其深遠的影響,一些著名的英美學者并未放棄傳統,他們有著“對行政權力增長的焦慮,對控制和正在受到侵蝕的古典自由的強調以及對政府可能兇暴地橫沖直撞的恐懼”[9]。正是基于此合理內核,或者說受英美法系國家這一主流學說影響,有學者認為基于我國國情應當以控權論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或解釋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監督、控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平衡論為羅豪才教授所首倡,基本含義是:“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關系中,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當是平衡的。它既表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平衡,也表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義務的平衡;既表現為行政主體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也表現為行政相對人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10]但平衡論被提出之后,令其倡導者始料未及的是學界中對于“平衡”這一范疇的理解大相徑庭。為了進一步修正完善該理論,以至其追隨者們不得不大量撰文進一步明示:平衡論即權利義務平衡論,亦稱兼顧論。
一方面,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權力,并維護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以達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重視行政民主、權利補救以及對行政權的監督。平衡并非控權的反面,平衡論以平衡為表,以控權為實??貦嗍欠椒?平衡是目的。有的還嘗試提出“作為一種平衡手段的控權”之范疇,認為控權是實現行政法中權利義務平衡的多種手段之一[11]。
但不論是控權論、平衡論,或是廣義的管理論,都不否認行政權恣意妄為的現實可能性,在對行政權進行監督、控制上可以說存在著“共識”。“行政權利本身具有擴張性、侵犯性、任意性的內在基因,行政管理活動又具有行政主體居高臨下,發號施令之方式特點,這使得行政權對于行政相對方權利的擠逼吸納既有主觀動力、又有條件便利?!盵12]從行政相對方權利與行政主體權利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系來看,行政相對方權利要弱得多,必須注重對行政權利的控制,必須賦予行政相對人相應的權利以抗衡行政權力。具體來說,就是增強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公開度,擴大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力度,加大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否則,行政權力就會變成一種專橫的權力,權力就會被濫用,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行政權力和行政相對方權利之間就會出現失衡狀態,導致相對人權利比重過小,行政權力比重過大,相對人權利無法有效約束行政權力,反而被行政權力扼制,形成某種程度上的專制,有悖行政法基本理念。
總而言之,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權作為一種程序性權利,它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是一種全面的、從“起點”到“終點”的監督。行政權力觸角伸到何處,行政相對人的監督之劍就應指到何處。從抽象行政行為到具體行政行為,從外部行政行為到內部行政行為,從行政機關到公務員無一例外,行政相對人都有監督的權利。這種監督權利的范圍之廣是立法監督權、司法監督權等監督權利種類遠不能企及的。
此外,由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其監督權利與其自身利益沒有直接的關系,因而其對行政的監督就可能會打折扣。而行政相對人監督權利對行政權的監督則是為了自身利益,并且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權利與行政主體權力之間往往有利益沖突,如果行政主體的處理決定涉及他們的個人利益,并由此使行政相對人進入規定的行政程序,他們將有很大的積極性,在其中詳盡知悉行政主體對行政權力行使所要說明的理由,并充分地行使他們的監督權。這就決定了行政相對人權利對行政權的監督將是最直接、最盡力、最徹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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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司法變更權的特點。
1、適用范圍有限制?,F行法規定了司法變更權的只有三處:
一是《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是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違法管理論文"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一種懲罰。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依據規定,可以對行政處罰明顯失卻公正的行政行為適用司法變更權,判決變更行政決定的具體內容。
二是行政賠償案件中,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應給與相對人合法賠償。如果因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以對不服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判決變更具體的賠償數額。三是關于行政裁決爭議,學界有觀點認為因行政裁決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是變更判決適用的范疇,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筆者認為,行政裁決案件應納入司法變更權的適用范圍,但是僅僅依據此條法律規定,不足以認定?,F行法涉及司法變更權的規定目前只有三處,由此可見,可以適用司法變更權的情形較少,其適用范圍及其狹窄。
2、適用條件有限制。只有行政處罰明顯失卻了公正性,法院才能對行政決定予以判決變更。受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其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相稱,或者受處罰人所受的行政處罰與其他犯相同或相似違法行為的人所受的行政處罰相差懸殊。但是,“明顯不相稱”、“相差懸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尺度,何謂“顯失公正”,沒有明確的標準,在行政案件中,必須賦予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才能予以判斷。
3、可以選擇適用。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明顯失卻公正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用變更判決,也可以不適用變更判決。法院有權選擇是否判決變更。在司法實踐中,基于選擇變更的法律規定,法院很少真正考慮實際情況再予以選擇,往往是要么統一判決變更,要么根本就不予適用。又由于顯失公正原本就是一個極其抽象的概念,判斷是否明顯失卻公正的標準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這種情況下,給與法院以選擇的權利雖然可能導致法院適用變更判決的隨意性,但是符合立法實際,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因為,實際案情可能非常復雜,有些情況下,法院并不比行政機關更清楚作出原行政決定的實際情形,也不比行政機關具有更加了解案情的優勢,法院有可能因為變更判決而導致實際上的不公正。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選擇不適用變更判決,如此可以充分發揮行政權和司法權各自的優勢。因此,在現有規定下,強化變更判決在適用上的可選擇性,突出變更判決的選擇性特點,可以避免司法權過分的干涉行政權。
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1、沒有明確界定“顯失公正”的判斷標準。現行行政訴訟法尚未對顯失公正作出直接而明確的界定,只是簡單指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可以判決變更”,何謂顯失公正,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有些學者認為顯失公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畸輕畸重、處罰不平等、責罰倒置、沒有可行性、反復無常等。這種看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它只圍繞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來相應設定顯失公正的內涵,而沒有從顯失公正本身來揭示其含義,這顯然不能全面而準確揭示“顯失公正”的真正內涵。此外,顯失公正是極其抽象的概念,以此作為界定行政處罰是否適用變更判決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2、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現行法不僅將變更判決的適用限定于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進一步限定于只有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才可以判決變更??膳袥Q變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是具體的行政處罰,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理等都不能成為變更判決的對象。
3、顯失公正與的界限不明。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宗旨,并且極不合理。一般是故意為之,如故意考慮了法外因素或故意不考慮依法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明知自己負有義務,但故意延遲,反復無常同一情況不同處理等;顯失公正大多是過失所致。的直接后果一般是違法,顯失公正的后果一般是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不合法。法院對的行政行為行使的是撤銷權,而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為行使的是變更權。
4、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治安行政案件歷年來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但是法院最終以治安處罰顯失公正作出變更判決的案件卻不多。法律規定對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是否判決變更,由法院依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實踐中,有些法官為了避免與被訴行政機關沖突并不適用變更判決。曾有記者采訪一位行政庭的法官對于顯失公正的治安處罰為何不直接加以變更時,該法官坦言:“某些治安處罰雖然確實顯失公正,但是并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再說行政訴訟法只是規定可以變更,對于這種情形,我們往往要么維持,要么責令原機關重新作出治安處罰”。
針對現行司法變更權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究其原因,筆者以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